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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必须严守六种纪律

2016-04-12李剑力陈亚静

支部建设 2016年9期
关键词:组织纪律党章牢记

■ 李剑力 陈亚静

党员干部必须严守六种纪律

■ 李剑力 陈亚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各级党员、干部要遵守纪律,自觉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王岐山在浙江调研时强调:“党纪严于国法,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纪律是对组织和组织内个人的要求,规矩主要用于规范个人的行为,有规矩是凝聚个人之本,有纪律是建党立业之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坚守国家法律,更要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因此,党员要践行“三严三实”,争当好干部,就必须严守六种纪律。

一是严守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古往今来,忠诚是考量一个人的品德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是党组织的一员,要服从党的组织的安排,时刻不忘党性原则,要以焦裕禄为榜样,彻底地、无条件地、不掺任何杂质地、没有任何水分地忠诚于党,永不背叛自己的入党誓词和信仰。党员中的领导干部更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党的规矩办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与党同心同德、同心同行,做到入心入脑讲纪律,谨言慎行守纪律,团结一致护纪律。

二是严守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也是提高党组织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党性原则是根本,组织制度、组织管理、组织纪律是重要保障,而关键是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游离于组织之外。要自觉尊重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脑子里要时刻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程序,随时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监督,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更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是严守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担当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境界,同时也是工作纪律的内在要求。有权必有责、责任要担当。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解决推诿扯皮和避重就轻的问题;要坚持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解决为官不为和不思进取的问题;要坚持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解决失职渎职和为政不勤的问题。基层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基层干部要抓住重点,找准难点,统筹兼顾,以民生为大,以群众利益为重。“干部脚上有泥土,群众心中才不堵”,基层工作就是要多些泥土味儿,多接些地气,多些家长里短的细细考量,多些是否符合民意的左右权衡。要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制定的各种政策措施,拒绝虚化走样、打折扣、换汤不换药的行为,不搞形式主义,不蜻蜓点水,不敷衍了事,不做表面功夫。

四是严守廉政纪律。“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己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所有的党员干部在办事之前都要慎重考虑党纪国法的规范和要求,凡是“闯红灯”的事坚决不做;办事过程中时刻提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严格按政策原则办事,切忌触摸“高压线”;办完事后,要把心静下来,来一个反思、回顾、深悟,坚持好的、纠正错的,防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要做到“四个千万牢记”:千万牢记党纪国法不留情,千万牢记人民监督难逃脱,千万牢记家属子女盼平安,千万牢记亲朋好友在关切。

五是严守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为保持党员、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其核心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党员干部要从内心深处把群众当亲人来对待,保持善意的微笑,温暖的话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要把自己当成普通群众来对待,明白自己也是群众的一员,把自己同群众放在一个等高线上,不自以为是、高高在上、摆官架子,要带着感情,同群众平等相处,真心实意与群众交朋友、做知己,用真心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六是严守生活纪律。古人云:“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奢靡之始,危亡之渐”。 现实中,一些党员奉行及时行乐思想,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甚至骄奢淫逸、声色犬马。如,宝钢集团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赵昆被撤销党内职务与行政职务,其违纪事实就包括大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2013年以来还6次接受下属人员赠送的每盒价值260元至900元不等的雪茄烟。这些案例说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有违我们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党员义务,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不利于党员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新《纪律处分条例》专设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该章位居六大纪律之末,且只有四条,篇幅在六大纪律中最短,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相较而言,工作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内”的“公共职责”,生活纪律则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生活纪律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体现的是对广大党员的爱护。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员既应该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也应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身作则,严以修身,严于律己。党章第三条将“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党员义务,道理就在于此。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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