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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2016-04-09

商品混凝土 2016年2期
关键词:墙材专项基金财政部门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1月29日,财政部发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文件共涉及5项政府性基金,其中和建材有关的第4项内容为: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来源:中国建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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