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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2016-04-08李元锋

2016年8期
关键词:土地征收区别评价

李元锋

摘 要:本文运用对比的方法对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概念、原则以及程序进行分析,归纳了两者之间的不同,结合唐福珍事件最后对新《征收条例》进行了客观评价。

关键词: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区别;评价

一、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对相应权利人进行补偿之后,将其他主体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收归国有。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法定性,依据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还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因为土地征收过程中不需要被征收人的同意,而是国家强制取得被征收人土地所有权;公益性,就是指土地征收的出发点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原则;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建设用地优先原则;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原则。

土地征收的程序为: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组卷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方案并交付土地。

二、 房屋拆迁

拆迁,是指根据相关法律对建筑物实施拆除,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对被拆建筑物的使用权人进行迁移安置和对被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经济方面补偿的法律行为。在实践中,大部分人将拆迁与房屋拆迁混为一谈,认为拆迁就是房屋拆迁。拆迁的概念应当是拆除建筑不仅包括房屋,而且还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

房屋拆迁程序包括:(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根据拆迁房屋的单位的申请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发布拆迁公告: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诸如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实施拆迁:协议内容包括:安置用房面积大小、安置的地点、搬迁的截止日期、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1、双方没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进行裁决。在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未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2、双方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拒绝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到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或者可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根据拆迁人申请对房屋先予执行。

三、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征收土地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其配套法规当中有关国家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而城市房屋拆迁则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国家征收土地的范围;而城市房屋拆迁的则是城区用于规划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前者行为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后者行为则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行为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为法律后果;后者行为则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或房屋产权的等价交换为法律后果。

五是实施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实施,而后者则不仅仅限于国家,也可以是相关组织。

四、拆迁到征收及其评价

2009年11月,四川女企业主唐福珍为了阻止拆迁在自家房顶上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引火自焚,然而并未能保住其房子。她死后房子还是被拆了,其多位亲属也因暴力抗法被刑拘。紧接着的12月,五位北京大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提出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此来看,唐福珍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且加速了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进程。

我国的著名法学家江平曾说过:“征收和拆迁存在着很大不同,一个是国家的行为,另一个是开发商的行为,两者主体不尽不同。”就他来看,由“拆迁”到“征收”的改革过程,向权利本位迈出了崭新的一步,而不单单是两个字的微秒变化。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权利为本位的立法精神。相应的,其越来越与物权法精神接近。物权法是保护私有合法财产的法律,“拆迁”到“征收”从这个角度体现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

目前,在我国实现城镇化的浪潮背景下,改善人居环境必然要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在这个工作开展中,效率与公平正义更应被重视,要以人为本。既要兼顾了国家利益,又要重视被征收人利益,做到顾全大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大部分居民对于住房只有使用权,因此是侧重安置;而伴随着九八年以来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商品属性被认可和强化,其也成为了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所以是侧重补偿。新条例规定按照该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体现着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理念。

经过20年的发展,从“拆迁”迈向了“征收”,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引发的悲剧将被尘封在回忆的尘埃里。新条例向权利本位跨出的重要一步,以人为本、权利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得以体现。随着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推动社会向前进步,暴拆和强拆终将会消失。(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崔建远:《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 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4] 王才亮、王令:《房屋征收与拆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 张俊杰:《我国城市房屋征收问题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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