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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食用农产品市场现状调查超保质期销售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2016-04-05王静姜丹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9期
关键词:管理方安全法食品药品

●王静 姜丹/文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统计显示,70%以上的食用农产品是经过批发市场进入百姓消费环节的,而冷冻食用农产品的这一比率甚至超过90%。冷冻食用农产品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一种,具有运输及储存条件特殊、产品流通环节简单、交易场所相对集中等特点。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其市场销售情况如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此类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经营主体缺少自我约束意识

目前国内批发市场中经营冷冻食用农产品的主体多是取得个体工商户资质的个体经营者,以西南郊批发市场为例,该市场内从事冷冻食用农产品经营的主体中,8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随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个体经营者在包括冷冻食用农产品等具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经营行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

个体冷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由于自身素质及客观的外部原因,通常不具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产品进货查验、食品销售记录、经营者健康条件等方面也缺少有效的内部制度约束,在冷冻食用农产品进销货台账的记录上无法实现对实际产品的跟踪。同时,部分不法食品经营者擅自涂改产品标签、经营来源不明产品,甚至市场外私建冷库储存冷冻食用农产品等行为仍然存在,这些违法行为极易逃脱外部监督,从而造成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市场管理方落实责任不力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即市场管理方应当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针对食用农产品特别规定了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但现实情况是,市场管理方往往超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者的检查之外,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律上仍然缺少对市场管理方怠于落实对经营者监督责任的约束措施。同时因市场管理方自身在企业制度、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甚至基于市场管理方与经营者之间冷库及摊位租赁合同的有关责任义务条款在执行中也大打折扣。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场管理方对食品经营者转租冷库或摊位、不记漏记产品进出库记录等违约甚至违法行为,往往视而不见。

部分冷冻食用农产品包装不合格

冷冻食用农产品加工行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尽管在产品批发销售环节中大多已采用定量包装的形式,《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农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但在实际监督检查中,冷冻食用农产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同时,冷冻食用农产品超过保质期限仍然销售、走私肉销售及抽检不合格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食药监管思路有待转变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农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权限。现实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抽检、许可证管理上早已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管关系。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以西南郊市场为例,目前市场内绝大多数的冷冻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仅经营冷冻肉制品、水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并不经营其他预包装食品,也就是说这类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落实的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待转变监管思路,探索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有效监督的方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环节纳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中来,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周转环节较少、周转周期较短的特点及冷冻食用农产品在储藏条件、流通渠道等方面的特殊性,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冷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上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成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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