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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2016-04-02陆栋良

21世纪 2016年8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法律

文/陆栋良

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文/陆栋良

导 读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辉煌的历史,也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其强调的道德教化、守法精神、推崇德治和追求和谐等精神,依旧对当今社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法律文化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唯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并将其转化创新,真正做到“古为今用”,从而逐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是源远流长,蕴含了丰富的人文情怀和法治精神。因为时代的限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带有自身特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糟粕因素,需要加以剔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将其转化创新,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的成就和特点

1.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成就

我国传统文化有着辉煌的历史,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创造了先进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成熟于隋唐。秦朝的法律制度已初步确立了我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经过两汉以及魏晋南北朝长达800多年的发展,至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完备,《唐律疏议》的颁布代表着中华法系的完备。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均以此为蓝本创制各自的法律制度。中华法系发展到民国时期已基本解体,但在台湾地区如今仍有部分沿用。

我国古代法制史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我国的法律文化便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古代法制也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开始了辉煌历程。在夏、商、周三代,不成文的习惯法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春秋末期,郑国子产首先创制成文法,并将法律条文刻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书”,此后各代的中央政府都非常重视制定成文法,由此,我国封建法制迅猛发展。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变法,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推行新政,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而两汉时期的《汉律》则标志着中华法系基本形成。汉初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思想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在其后各代法典中均有体现。

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日臻完善。唐代《唐律疏议》即《永徽律》是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代表着当时法律的最高成就,是中华法系完备的重要标准性法典,至今影响着周边国家的法律文化。宋朝公布的第一部法典《宋刑统》,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基本沿用唐律。元朝法律以《大元通制》和仿照《唐六典》编纂的制度法令大全《元典章》为代表。明朝《大明律》是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是我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大清律例》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我国古代法律制度除基本法典以外,还先后出现过令、格、式、比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作为成文法典的补充,以全面规范和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2.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

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我国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从汉代开始,礼与法开始并用。以《唐律疏议》的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某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此时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完美结合,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基于宗法家庭观念长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礼作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在寻常百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礼治”则维护这个政体的社会基础。

维护封建伦理,皇权至上。我国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宗法伦理精神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皇权、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产生法律效力,各种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封建社会推崇皇权至上观念,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大的审判官,既可法外施恩,也可法外加刑。各朝法律不断强化中央集权,扩大和巩固封建皇权,到清代的《大清律例》公布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便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的精髓是主张“仁义”,“仁”指仁政、德治,与此同时“德主刑辅”的立法、司法原则也随之确立。统治阶级以德治国为主,以法治国为辅,以法治国中又强调刑罚的重要性。“义”是礼俗、良知、天理之意,“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可以说重义轻利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因而也使得我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便成为整个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这种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则体现为“无诉”法律意识,即使发生民事纠纷,多以调解息讼,儒家义利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

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我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自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传统法律便以“诸法合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各代的基本法律多以法典形式公布,并结合令、格、式、比等法律形式,组成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唐律疏议》、《大明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具有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独异、义理精深的特点,但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的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而这种思想观念又最终阻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导致我国长期处于专制的社会状态。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我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

现代法治精神的概念和内涵

1.现代法治精神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最早是前秦时期法家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政治思想,法治是指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略,但古代的法治是依附于人治基础上的法治。现代法治则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现代法治改变了人类已有的独裁和专制,改变了人治和德治的治国模式,是迄今为止最有效、合理和完善的治理手段。法治要求社会主体将法律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整个国家运行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并使法律在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

现代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体对法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是法治价值观、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等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在思想意识中对法以及法治所形成的稳定、长久和潜在的观念体系。

2.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涵

周末,如芸会到他的小屋里来,帮他打扫卫生,做一顿家常饭菜,看着他一碗西红柿鸡蛋面都吃得很满足的样子,她又是好笑,又是心疼。

现代法治精神内涵丰富,主要包括善治、民主、人权、公正、和谐等精神。善治精神倡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法治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确保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深入实施。民主精神倡导完善民主制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人权精神倡导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正精神倡导从制度建设、政策手段、国家机关运行方式等方面,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精神倡导现代法治要建立自由而有序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法治的规范和治理功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代法治精神所内含的观念体系包括:正义观、公平观、平等观、权利观、契约观、民主观、民权观、自由观、人权观、秩序观、和谐观等一系列观念。

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

1.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冲突

我国传统社会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国家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法治只是统治阶级压制人民、维护政权的手段,权力至上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根深蒂固。现代社会提倡的法治是反对人治,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人民充分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尊崇法律至上原则。但我国当前社会中权力至上的传统思想观念尚未得到完全消除,权力至上的观念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2.等级特权传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

我国传统社会是等级森严的宗法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体现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刑不上大夫”、“官当”、“八议”等都是不平等制度的直接反映。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公民均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然而,现实社会中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与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因此必须正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平等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相悖之处,努力摆脱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良影响。

3.法作为统治工具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冲突

我国传统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法律的价值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而在现代社会中,法的价值更加侧重于对人权与自由的保障,崇尚民主、平等、权力制衡等原则。现代社会认为,与树立国家公权力的权威相比,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更为重要。为防止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自由,有必要对国家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因此,现代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宪政,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阶段我国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一段距离,当前许多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明显不够,原因在于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的工具性价值取向的不良影响。尽管我国的传统思想和文化中富有深厚的人文底蕴、人道精神以及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推崇,但这些思想在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中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而否定平等的制度和习俗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些思想观念必须被彻底改变。

传统中华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启示

我国传统社会一直崇尚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忠孝节义为基础的儒家思想实际上是统治了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道德体系。传统社会道德观念注重个人道德的自律,而当今社会更加需要注意法与道德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绝对不能明显违背人们的基本道德规范,否则便无法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当今我国重视应试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的现状应当改变,应更加重视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和培养,重视和崇尚道德教育将大大提升整体国民素质和国家的综合实力。

2.重视守法精神

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对于强调政府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自身也应遵守法律约束、“依律执行”等思想值得借鉴。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立法和司法违宪问题,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司法机关枉法裁判等问题。不守法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如果守法意识淡薄,必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我国法治建设应当把改变这些国家层面的违法现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普法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守法氛围。

3.推崇德治精神

传统中华法律文化倡导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和“仁治”。“德治”即主张以道德感化教育人,这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由此形成了我国传统社会“德主刑辅”的政治统治模式。2001年1月,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与古代的德治思想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更高层次。

4.追求和谐精神

2005年以来,党中央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谐思想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映在现代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都应以人为本,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我国目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精神中借鉴有益的思想资源。

5.义利观与诚信精神

在义利观方面,我国传统道德虽然强调“重义轻利”,但并未把义和利完全对立,只是在二者的关系上偏重于义,“诚信”则是我国古代一向倡导的基本道德精神。当今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各种诈骗行为屡禁不止,见义勇为反被诬告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诚信价值观缺失的结果。我国古代社会所倡导的诚信精神,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因此应当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培养诚信公民,建设诚信国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

6.重典治吏

我国古代的治吏之道,对于今天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也很有启发。古代统治者向来注重对官吏的管理,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详密,制度完备,至今仍有借鉴意义。借鉴古人的治吏经验,对于加强当前公务员队伍建设、遏制贪污腐败、推进依法行政将大有裨益。现阶段提倡“重典治吏”并非要采用残酷的刑罚,而是要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对无视国法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公职人员应当且必须严惩。只有完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中,加强惩治力度,铲除腐败滋生的根源,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才能建设好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

汉唐盛世是我国古人创造的辉煌历史,辉煌的中华文明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本土资源,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崇尚道德”、“守法”精神、“德治”精神、“和谐”精神、“诚信”精神、“重典治吏”精神都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当今我国正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巨大而系统的工程,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发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和积极因素并将其转化和创新,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而逐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系安徽省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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