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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要敢于向家暴说不

2016-04-01郑锡龄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新法公权力家暴

文/郑锡龄

受害者要敢于向家暴说不

文/郑锡龄

背景:自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新法落地之前,我国已有《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家暴问题进行一定的规制,但仍存缺陷与不足。在旧的反家暴法律体系下,由于法律规定的分散性,反家暴问题的解决缺乏体系性和综合性;有些地方法规虽对此作出专门性规定,但缺乏权威性和执行力,以致家庭暴力事件依旧频发。警察干预、民事保护令等外界公权力的保护在当时的反家暴实践中几乎无可施展之处,家暴问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外之地”。在董珊珊遭丈夫家暴致死一案中,董珊珊曾报警8次,向法院申请离婚1次,去医院求治1次。在当时的立法体系下,公权力机关实际干涉家暴问题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执法局面。

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一旦家暴事件发生,受害者很难得到外界的正面干预。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加强公权力介入家暴事件的力度,否则将会闭塞受害者向外求助的大门,让施暴者在“家庭纠纷”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反家暴法》遵循这个理念,采取的是一种多机构合作的、多样化手段干预家暴问题的模式。新法不仅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及学校、医疗机构等的职责和义务,还规定了多种具体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其具体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等,增强了公权力的介入力度。

立法不难,难在法之必行。《反家暴法》在立法层面上将反家暴法治推向了新的层面,但这部立意高远的法律的有效实施仍然需要社会的多方协作。反对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应从根本上改变“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格局。其中,家暴受害者的积极合法维权是最关键的一环。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受害者自发的诉请表达这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受害者自我保护的权利诉求是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内在动力。

近年来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暴的女性达四分之一,家暴受害人在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家暴受害者的忍耐与沉默无形中助长了家暴事件的频发,最终甚至酿成悲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国内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10%。

因此,在新法构建了有效干涉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后,家暴受害者也应该及早参与到反家暴的行动中来。家暴受害者要敢于向家暴说不,勇敢站出来发声,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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