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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起立与对司法的尊重意识

2016-04-01张建伟

21世纪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正法庭审判

文/张建伟

法庭起立与对司法的尊重意识

文/张建伟

我国法庭礼仪中的起立,有助于唤醒法官的职业尊严,唤醒民众对于审判人员的尊重,培育现代法治社会的尊重气氛。在这种法庭礼仪中,法官需要意识到,司法工作依赖人民的支持,是民众对于法官廉洁和公正的信任,可以使诉讼过程有良好的职业环境,并使裁判的结果有着更为广泛的尊重度。

许多人对于庭审中司法礼仪的了解,借助的是欧美影视剧:君不见,在不少国家或者地区开庭审判中,法官一走进法庭,便会有执庭吏或者书记官喊一声“全体起立”,于是庭内人起身,注视法官在审判席坐下。法官坐下后,大家才随之落座。庭审活动就在这种尊重的气氛中开场了。

法官入庭,全体起立,不知始于何时。在许多国家或者地区,这种礼仪已经行之有年,成为当然之理,未必有人会去多想期间的道理;真去想的时候,也未必想得明白,这更像一种司法场域中的习惯或者风俗,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劲头——例如法庭中的起立究竟是向法官致敬还是向法官代表的法律致敬,恐怕非饱学鸿儒不能窥其堂奥。

法官入庭时,大家起立以表达敬意,以我们的理解,是对法官代表的法律和国家司法权表达尊重,不过,也很难说不是在向法官本人致意,起码起立致敬的人会如此理解,法官也难免会这样理解。那么,向法官致敬,道理究竟何在?依我陋见,此一做法应与法官的崇高地位有关。越是法治程度高的国家或者社会,法官的社会地位越高,这是不争的事实。记得当前负笈重庆之时,一位华裔法籍学者在西南政法学院一间教室为学生介绍外国司法制度,谈到美国最受尊重的职业并非总统,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尤其是首席法官。这句话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至今不曾淡忘。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和遵行者,是法治的中流砥柱。没有法官对于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坚守,政府权力就失去了限制,个人自由就容易失去保障。

现代司法的核心功能是判断是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司法当然还具有遏制和惩罚犯罪、限制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等功能。要发挥这些功能,必须由符合发挥这些功能需要的司法官执掌司法权柄,所以人们对法官角色的普遍期待是素质高,能力强,独立公正,人格完整。古人所谓“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就是这个道理。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确实不负众望,他们以自己精湛的法律素养、丰富的法庭经验和高超的司法品格,赢得社会的尊重。

法官广受尊重,得益于法官廉洁和公正的品格。以英国为例,自从1612年春大法官培根因受贿而被上议院裁判有罪的案件之后,英国的法官再无一起法官受贿事件发生,这是英国法官在社会上有非常高的尊重度的原因。一位英国爵士曾经意味深长地说:“英国刑事司法因各界民众对英国法官的完美无暇——他们完全不受来自官方的压力和腐败的影响——深予信赖而得到广泛拥护和尊重。自从伟大的大法官培根爵士(1561—1625)——《新工具》一书的作者——因受贿被免职、罚款和拘禁以来,据信再也没有法官犯这样的罪行了。”德国比较法学者K·茨威格特、H·克茨曾谈到英美国家的法官时表示:“法官从卓越成功的出庭律师这个有限的范围中选拔,确保了那些非常有能力而又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在高级法院任职,从而使他们能够赢得整个法律职业界的尊重。”我曾经听一位香港法官谈及他过去从事律师职业,后来成为法官,尽管做律师时收入比法官要高,但是他还是愿意做法官,在受英国影响的香港社会,法官很受尊崇,这就难怪法官在法庭履行裁判职责时有一种对法官尊重的氛围洋溢在法庭。

民国时期学者张金鉴曾言:“英国的司法制度享有盛誉,被认为是公正、安定与尊严。虽然有人认为英国的司法失之不经济,且欠和谐,然平心而论及细察之,他实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其所以致此之由虽多,然其要者有三:1.人民的教育程度高,有优良的民主法治的风度修养与习惯。2.法院能严格遵守司法的程序与规则,使司法的尊严得以维持。3.法官及律师的素质高,品德良,使司法制度步入良好轨道。”他还提到:法官职业的独立性使法官能够抵御政治的干涉,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英美法官的年龄偏大,这是他们受到尊重的原因之一,他们受到尊重的原因可能还包括这些法官将自我克制作为自己的职分,自我约束或曰自我克制就具有文明的性质。遵从自我克制原则的彬彬有礼的法官,负载的是长期的司法历史凝聚而成的一种文明精神,他们的存在,通过对社会的示范和塑造作用,也推动着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从司法文明拓展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这种对社会的示范和塑造作用,是通过法官受到尊重的社会心理机制得以发挥的。

英美国家的法官如此,他们的大陆法系的同行也有着类似的素质,有对法官尊重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法庭上以起立方式表达尊重就不难理解了。

法官之所以受尊崇,与他们的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司法以公正为生命,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和法官的高素质的培养无非是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公正的法官总是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因此我一直猜测,法庭中大家对走进法庭的法官起立,也许与历史上某些值得大家尊重的法官的公正裁判有关。一些法官坚守公正立场,得到民众的认同,当他们再次履行法官职责时,大家为表尊重,自动起立致敬,后来成为固定的司法礼仪,普惠至所有的法官。记得曾经看过一部感人的美国电影《死亡诗社》,一位文学课教师用自己独特而显得另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启发性教育,激发学生的创作能力,让学生探知文学的真谛,产生对自身的自信和对文学的真正热爱,但是他不拘一格的教学方法与刻板、沉闷的学校氛围格格不入,最后这位教师被迫离开学校,当他与学生告别要离开的时候,惊人的一幕发生了,陆续有学生站上书桌,高声朗诵惠特曼的诗《船长,我的船长》,最后是全体学生都站在书桌上,对他们挚爱的老师表达支持和敬意。我估计,法庭审判时,法官走进法庭,大概也与类似情形有关,大家自发表达对一些公正的法官的尊重,乃形成一种司法传统,变成一种礼仪规范。

我的另一个猜测,这种起立致敬的做法与人们对法官职业的宗教认知有关,培根曾言“为法官者应当效法上帝(上帝底座位是他们坐者的)”。按照《圣经》的描述,对于人的罪,应由上帝加以审判,但是上帝怎能“化作身千亿”在各个地方显身司法?于是法官成为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代行上帝来裁判人的罪行并依法加以惩罚。既然法官具有上帝代理人的天然身份优势,在法庭履行职务时大家起立表达尊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我国,法官入庭时要不要全体在庭人员起立,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法院试行过,也引起过争议,主要涉及在庭公诉人是否向法官起立问题。有论者批评说法官入庭全体起立没有制度支撑和实际条件,与国情不合——例如检法两家地位平等,属于同位关系,法院无权要求检察官向法官起立。支持者则认为法庭时法官主持下的工作场所,法院自订庭审礼仪规范并无不可。在争议的硝烟散后,确定下来的起立环节仅为宣判时全体起立,法官入庭时无需全体在庭人员起立致敬。2016年新修订的《法庭规则》第15条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按照这一要求,法庭开庭时,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的制度得以明确固定下来,另外在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包括审判人员在内的全体在庭人员均须起立。

我国法庭礼仪中的起立,想要发挥的是法官职业尊严的唤醒作用,不仅是唤醒民众对于审判人员的尊重意识,突出司法尊严,培育社会对于法律、司法和司法人员的尊重,培育现代法治社会的尊重气氛,同时也唤醒法官对于自己职业的尊严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和尊严感,促使法官珍视自己的职业,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力。在宣告判决、裁定和决定时,当事人、旁听群众等面对法官上方的国徽,也会油然产生对于国家的认同意识和自豪感,有利于增强国民对于国家的凝聚力。

在这种法庭礼仪中,法官需要意识到,司法工作依赖人民的支持,是民众对于法官廉洁和公正的信任,可以使诉讼过程有良好的职业环境,并使裁判的结果有着更为广泛的尊重度。审判人员应当以自己的公正、廉洁去赢得民众内心的真诚尊重,使司法礼仪中的起立致敬与实质上的尊重形成完美结合,有一种观念值得我们的司法人员珍重:“就广泛意义而言,共和国的未来依赖我们保持正义的纯洁性而不使之受到玷污。”除非司法人员的行为和动机得到所有正义之士的赞赏,司法很容易在怀疑与敌意的氛围中运行,这绝非现代法治国家应由的气象。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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