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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内河船舶灯光信号设备探讨

2016-04-01郑剑

珠江水运 2016年4期
关键词:号型安装灯光

郑剑

摘 要:在船舶的营运检验、建造检验和审图过程中,笔者发现区内很多船舶的号灯号型的安装配备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避碰规则及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员、船厂对信号灯的使用知识存在许多盲区。本文通过笔者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工作经验,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舶 号型 灯光 安装

去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船舶航行安全事故,尤其是安徽蚌埠籍新造试航拖轮“皖神舟67”在长江福北水道发生自沉翻扣事故以及“东方之星”客轮翻沉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船舶这一系列对于公众而言相对较为陌生的概念也越来越多进入人们的视野中。这就要求相应的规范条款需要与时俱进,对于船舶公司、船厂、验船机构、海事机构等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起车辆,船舶速度虽要远远慢于汽车,但船舶航行作业环境更多是受到来自水域环境和天气的多重因素影响,一旦出现险情,造成的损失往往大于车辆交通事故。在广西流域内,以桂平大藤峡以上的黔江柳江等流域为例,枯水季节时这些河段便成了滩多弯急的险道,对航行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在一些河段,船员们更是直言只能让经验老道的老船长来驾驶。在大藤峡水电站未蓄水的时期内,这样的现状还将持续。俗话说“大海航行靠舵手”,经验丰富的驾驶员除了要熟知水域天气环境,应变能力强,同时还应该具备合理使用信号设备与其他船只进行交流的知识。下面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分析区内船舶灯光信号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状况。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下文中如有出现错误之处,望谅解并请指正。

1.现状与问题

1.1目前在广西区内干流与支流上,主要以长途运输货船(长航船)、区间运砂船采砂船(砂石船)及乡镇客圩渡船为主

长航船及乡镇客圩渡船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标准化船型,其技术状态相对较好较为统一,但长久以来一些信号设备的习惯性布置却难以找到较为系统明确的依据,例如船舶的桅杆最顶部,现状一般布置的是白光环照灯,这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关于桅灯的布置位置相冲突。

1.2区间的砂石船技术状况相对较差

大多数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但其数量比较大,尤其在桂平江口至平南的河段,笔者估计不下30艘采砂船遍布该段河道,仅在江口附近笔者就曾目睹过十多艘采砂船聚集在短短数公里的河段里拥挤的景象。但这些船舶的信号设备大多存在不足。例如号灯的安装间距不足,还有采砂船的号型,如球形、十字型等数量尺寸均不足,笔者在过去一年的营运检验当中,发现大部分采砂船并未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要求配备球形和十字型。另外工程船夜间在工地作业时本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关于工程船号灯的安装要求将号灯布置成三角形,若因故造成失控,却无法变换成同一垂线上的两盏红环照灯。

1.3船员对灯光信号设备的认识不足,笔者在与船员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1)一些船员认为灯光信号设备可有可无,船员对信号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经常不到位,笔者在营运检验中发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灯光信号设备无法完全正常使用;

(2)一些船员单纯的认为只有需要夜航的船舶才需要灯光信号设备;

(3)部分船员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或者何时使用灯光信号设备,即使船上的信号设备均按规范设置并能正常使用,但由于船员不会使用的缘故导致信号设备变成一种只是应付各类检查的摆设而无法发挥实效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源于船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忽视和陌生。

2.规范与要求

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认为涉及到区内各类船舶航行作业过程中号灯号型使用的条款主要有:

(1)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

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这就要求即使船舶是禁止夜航的,但为了防止白天时突发的能见度降低的天气,以至于船舶不适航时,船舶仍然需要配备灯光信号设备。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要求配备的白闪光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使用情形。

(3)法规要求桅灯的安装位置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广西区内绝大部

分船舶均将白环照灯(用作锚灯)安装在桅杆顶端。

(4)法规及避碰规则当中都有明确要求当工程船舶在作业时,号灯应布置为尖端向上的三角形,尖端为红环照灯,底边通航一端为白环照灯(白天悬挂球型),不通航一端为红环照灯(白天悬挂十字型)。避碰规则同时要求自航的工程船在航行时需显示机动船在航时的号灯,这就需要自航采砂船配备两套号灯。

(5)避碰规则中规定船舶掉头时应显示红、白环照灯各一盏,要求减速时应显示绿、红环照灯。

(6)在航的船队,区内多以拖船与采砂船的组合为主,被吊拖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顶推的船尾超过拖船船尾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3.建议与改进

无论避碰规则还是11法规对于号灯号型的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明确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船舶检验人员以及海事安全检查人员首先要增强信号设备重要性的意识和相关知识,应当严把检验质量关,将船舶信号设备的检验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对待,尤其是船舶艉灯,是比较容易忽略的检查项目。验船师在新建船舶审图阶段,除了要以11法规及修改通报关于号灯号型的要求为依据,同时也应该参照避碰规则中号灯号型的使用,更好的对信号设备进行布置,必要时候应设置两套信号设备,对船厂进行及时的技术指导,从新建船舶这一源头来逐步规范信号设备布置。同时在船员方面,验船师、海事执法人员应做好向船员宣贯按规定配备信号设备的作用和意义的工作,例如《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09)中涉及到的关于不夜航的船舶可以不配备灯光信号设备的条款,出于船舶航行安全,笔者在工作中仍然强烈向区内的砂石船舶船东建议安装灯光信号设备。其次纠正船员认为信号设备不重要的错误观念,不可否认,广西区内的船员或许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来进行船舶之间的规避与交流,但是珠江流域纵贯两广,这就注定了若是我们只注重自己的一套“规则”是无法保证航行安全的,更是无法适应越来越规范化的水运市场的,船东和船员只能加强对避碰规则的学习,提高自己船舶驾驶的应变能力。最后也希望避碰规则与11法规能互相有机的修改和参照,更明确的反映出船舶在各种状态下应如何布置和使用信号设备,避免遗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S].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S].2011.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S].

[4]林春光.船舶信号设备的监督检查[J]..北京:中国水运,2009.2.

[5]李成刚.船舶信号设备的安装及检查[J].北京:中国水运,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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