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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研究综述

2016-04-01田海舰田雨晴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德治国德治依法治国

田海舰 田雨晴

(1.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保定071002;2.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401)



十八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研究综述

田海舰1田雨晴2

(1.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保定071002;2.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401)

[摘要]十八大以来,围绕如何理解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界和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达成一定的思想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和深入探讨的问题。而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用辩证思维、整体思维、系统思维、历史思维、战略思维、世界眼光研究“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则反映了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现状;趋向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与“德治”在历史上皆长期存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进行了艰辛探索。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提出“以德治国”,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构想。2002年,十六大首次将“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我们党治国的基本经验。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3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十八大以来,围绕如何理解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界与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综合来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

有学者认为,“礼法合治”是中华民族治国理政智慧的一个宝贵结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正确解决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有效方法。[2]

有学者认为,《决定》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断,这既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与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底蕴与鲜明特色,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把我党对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入一个新境界。[3]

有学者认为,《决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论断,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4]

有观点认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方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是拒腐防变的现实需要。[5]

有观点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作为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的重要原则,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思想内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我国社会发展中都处于全局性战略地位,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其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核心内容与根本体现是以人民群众为本。再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键在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6]

有观点认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作出的科学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7]

有观点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在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其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创造性地探索了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是实现国家稳定、民族复兴的基本前提。[8]

二、关于“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

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法理学和伦理哲学看来,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非法律化、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存在诸多区别,但同时又有若干内在一致的地方,因此法治与道德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实行依法治国实质上就体现了以德治国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行为准则看,依法治国应当居于主导地位;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来看,法治应当发挥主要作用。[9]

有学者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理论基础、语境演进历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定视野三个层面,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原则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法治与德治关系”,不仅是伦理学和法学研究中的学术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政治问题。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究竟需不需要融合?能不能融合?如何融合?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构成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关系的三个层次,分别回答的是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问题。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而言,如果谈论其融合的可能性,就必然会涉及单纯的德治和法治的局限性。一般而言,单纯的法治存在着调整范围有限、方式有限、目标狭隘、成本较高等局限性,单纯的以德治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规范效力低下、标准含糊、容易走向人治。传统的研究在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进行阐述时,往往分别采取一种分而治之的进路,也就是说,尽管是在论述二者之间关系,但实际上,往往是分别论述依法治国的内涵、意义、功能,然后论述以德治国的内涵、意义、功能。不能不说,这样一种思维二元分立的进路的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四中全会《决定》颁布之后,以德治国原则的提出,具有了一个新的出发点,那就是,它是在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语境中提出的,与之前以德治国的提出方式、提出语境和提出目的相比,均可以找出很大的区别。而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社会化的“法”概念。[10]

有学者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阐释“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获得社会规范的重要途径,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效的国家治理是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和法律法规成为人们心中底线的有机统一,二者都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治理体系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发挥法律的外在力量,也要注重道德的内在力量,使道德自觉与法治约束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11]

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刚性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标”。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全民知法、守法、护法是法治中国的坚实基础,是法治中国之“本”。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标本兼治”的重要方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他律和自律双管齐下,从而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标本兼治。[12]

有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治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具有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3]

三、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有学者提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通过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推进,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关键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4]

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以德养法”,努力夯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道德基础,把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与价值理念贯彻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切实“以法护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也要通过扎实的法治建设保障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的落实,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制度性支撑和保障。[3]

有学者强调,要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厘清国家和社会各自的角色、功能,也要发挥好它们共同的作用,也就是需要“分”的地方要“分”,需要“合”的地方要“合”,这样的结合才是有机而不是生硬的。国家和社会角色的分殊,有利于各自功能的发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首先,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人一旦自律失效而失范失德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的他律是不可替代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人的德性德行是可以培养的,传统中国人的德化很重要来自“教化”这一途径,经由“教化”转化为“自化”。在今天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个人品德,旨在让道德真正内化和自化。其次,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法律对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良法为人性提供规则,由此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持续性,也是达成道德“教化”的另一种途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从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弘扬美德、满足长远公共利益出发的,好的公共政策与道德原本的用意,即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尊严是一致的,公共政策不仅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公共利益,而且还能够达到“治化”的效果。最后,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13]

有学者主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有以下途径:一是全面深入地认识和领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一治国方略。要力求避免片面性,不能生硬地把两者割裂开来,应始终坚持两者的有机结合。要注意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其区别和联系。二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各自的体系建设。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四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内容,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五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14]

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实践途径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根本途径;与时俱进,科学立法,公正执法,是促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关键;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前提;坚定信心和决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抓手;发挥文化引领和德育育人的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重要保障。[15]

有观点认为,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16]

有学者探讨了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路径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治国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的保障;确立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的根本;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机制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的关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的体现。以德治国方略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建设应注重三个方面:挖掘我国传统“德治”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赋予时代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以“愿望的道德”感召人;以政府为主导,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义务的道德”为约束力,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利用道德规范的优势,发挥德治对法治的辅充作用,提升全民的守法意识。[17]

有观点认为,在现代政治文明中,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缺一不可,只有相互协调统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因此,寻求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当下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整合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间的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加强“德治”中的“法治”。第二,在“法治”中体现“德治”。从立法层面出发,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前提。从执法和司法层面来说,要力求公平公正,限制道德对法律的消极影响。第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需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趋利避害,促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为现代政治文明服务。[18]

有观点认为,首先,要树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的理念:一是把法治和德治由两个独立的领域看成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国家治理链条,丢掉任何一节,国家法治终究难以实现;二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两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我们有党的领导,符合人民的共同意愿,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三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绝不能因为个案的不公而否定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次,要找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载体,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社会道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再次,要进一步加大惩处违法和悖德行为的力度。[19]

有观点认为,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20]

有观点认为,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要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引领者和示范者。[21]

有观点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执政风格的转变、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强化选人用人标准、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加以推进。[22]

有学者认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明确法治和德治的内涵、把握好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内涵、确立法治是治国基本方式前提下的法治和德治结合的理念。在现实中处理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图谱是,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的立法层面、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执法层面、在社会法治建设的守法层面体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23]

四、存在的问题及研究趋向

总结我国理论界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对“法治”与“德治”的基本内涵、两者相结合的意义与依据、两者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已达成一定的思想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是对“法治”与“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这种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表现在对“德治”的理解中,强调的是“德治”如何为政府统治或治理服务,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治”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价值追求;表现在对“法治”的理解中,强调的是把“法治”看作是实现国家秩序或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忽视“法治”保障人的神圣尊严的价值指归。

二是对“法治”与“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这种泛政治化倾向,表现在对“德治”的理解中重视“德治”的政治功能,而忽视“德治”思想深刻的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导向功能;表现在对“法治”的理解中仅仅把法治理解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公权力施加限制,而忽视“法治”思想对人的自由的保障的精神实质。

三是割裂“法治”与“德治”的工具品质和价值品质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对“德治”而言,强调“德治”的价值品质,即实体性治理内容的道德境界层面的内涵,而忽视了“德治”的工具品质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难以具有操作性;对“法治”而言,强调“法治”的工具品质,即法治程序(形式)优于法治实体(内容),而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品质对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内在本质。

四是在对“法治”与“德治”的研究中尚存在孤立研究“法治”或孤立地研究“德治”的倾向。对“法治”的研究,多从加强宪法、完善立法、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讨论,往往言“法”不言“德”,实践中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操作也更多地偏重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强调形式上的“法治”,而忽视法律的价值内涵,忽略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对“德治”的研究,多聚焦于精神文明建设及道德建设的探讨,多从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基本内容、“四德”建设等方面进行讨论,往往言“德”而不言“法”,实践中对“以德治国”方略的实际操作往往缺乏具体制度层面的内容,使“以德治国”难以具体落实。

五是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如何结合以及结合的方式、路径、方法缺乏具体而微的深入研究。许多研究缺乏国际视野和历史眼光,缺乏实践经验层面的支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对策,表现为大而化之,泛泛而谈,这大大弱化和延滞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因此,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用辩证思维、整体思维、系统思维、历史思维、战略思维、世界眼光研究“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必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以往的研究,同时也反映了未来研究的一种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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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校对:彭澜]

Research Status on“Insist on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ing the State of Law and Governing the State by Morality”Sinc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TIAN Hai-jian, TIAN Yu-qing
(1.Marx’s College,HebeiUniversity,Baoding071002,China;2.Marx’s College,HebeiUniversityof Technology,Tianjin300401,China)12

Abstract :Sinc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center on how to understand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ing the state by law and governing the state by morality, extensive and in-depth researches were carried out in academ⁃ic circles, a consensus on some ideas reached,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notable tendency and in-depth explora⁃tion to be done. To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socialism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moting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management ability,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governing of law”and“governing by morality”with dialectical thinking, overall thinking, systems thinking, historical thinking, strategic thinking and world vision, reflects the tendency of future re⁃search.

Key Words :governing the state of law; governing the state by morality;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ing the state of law and governing the state by morality; status; tendency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6)01-0033-06

[收稿日期]2015-11-29

[作者简介]田海舰(1970—),男,河北易县人,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伦理学。田雨晴(1996—),女,河北保定市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政治思想教育。

[基金项目]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与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15BKS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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