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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规民约”让妇女顶起半边天

2016-03-24李海燕

人民周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梁军王亮村规民约

李海燕

重男轻女的乡村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它不断强化性别歧视,甚至直接决定农村资源的分配,影响了妇女在土地、财产、受教育乃至参政议政权等方面的权利。

距离著名的少林寺不足半小时车程的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是全国第一个制定体现性别平等村规民约的村庄。在农村空心化、留守妇女成为农村主力军的大背景下,它的探索和经验显得尤为珍贵。

改“老规矩” 挑战传统观念

周山村山多地少,全村398户,1520人,10个村民组。2003年,周山村“退耕还林”,2006年土地流转给大冶镇政府管理,由镇政府发给村民土地补偿金(村民称之为“口粮款”)。2007年6月,经村两委和部分村民组长讨论,制定了“兑现粮款十三条”。其中第四条规定:“妇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给粮款;离婚、丧偶后回村居住的妇女,不参与口粮款分配。”

大多数村民认为这是按“老规矩”办事,没有表示异议。可是,由于前些年周山村很穷,一些男性村民娶不起媳妇,到外村做了“上门女婿”。现在看到周山村可以分钱,又携家带口迁回村里,依然能落户并享受村民待遇。这种做法引起一些户口没有迁出的出嫁女、离婚回村妇女及其家人的不满,每到分配粮款时,各村民组都会发生纠纷与争吵,村干部常常为此感到头疼。

这种“男孩偏好”在中国长期存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如此。“男孩偏好”最主要的原因——传宗接代,不仅是延续几千年的传统观念,而且至今仍以“制度”形式存在于村民的现实生活中。

一直致力于农村性别平等推进工作的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梁军认为,这种“制度”首先是家庭制度。传宗接代的原则是父子相承,这个原则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得非常具体:儿子娶妻生子为自家传后,是“自家人”,女儿出嫁为夫家传后,是“别人家的人”;儿女不同的身份又决定了家庭资源的分配原则——儿子继承家产,女儿没有权利,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其次是社区制度,即“村规民约”。与父子相承的家庭制度相适应,社区规则也男女有别:村规民约支持并维护“男娶女嫁”,规定“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得招婿”;在村民的“身份认定”上,男性是“永久性”村民,女性是“临时性”村民,她们的村民资格常因婚姻流动而丧失——女儿出嫁、媳妇离婚,就不再是本村村民;村庄集体资源的分配原则也是以男性为中心,男性天然享有各项村民待遇,妇女则只能因父亲或丈夫获得村民待遇。

2008年1月,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成立了“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10月下旬,课题组推荐时任周山村支部书记的景占营到中央党校参加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培训,他深受启发,决心在年底换届选举之后,立即着手修订村规民约。而修订村规民约的关键,就是要推进性别平等,确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资格认定、集体资源分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促男女平等 村规民约动真格

周山村支部书记董银川说,周山村2009年第一次修订村规民约时提出了“男女婚居自由”“离婚妇女享受村民待遇”;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将“男女平等”单列了一章;2015年第三次修订时,“男女平等”成为一个基本原则,在每个篇章、每一条款中都体现出来。特别是在“集体资源分配”一节,强调了妇女参与集体资源分配的平等权利,针对“婚入男女”和“婚出男女”的各类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基本上避免了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权益“两头落空”的问题。

在村规民约修订研讨会上,“为什么媳妇也反对出嫁女儿留在村里?这是一场女人间的战争吗?”引起了村民的激烈讨论。他们采用了“角色扮演”的形式,让“女儿组”和“媳妇组”展开争论,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其实问题的实质在于资源的争夺,媳妇由于嫁给了本村的男人而享受了村民待遇,女儿因为嫁给了外村的男人而将土地留给娘家,被迫丧失了村民待遇,导致“两头空”。而媳妇在娘家是有土地的,到婆家又享受了一份村民待遇,其实是“两头吃”,媳妇享受的是女儿的那一部分待遇。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媳妇在娘家也是女儿,自然也就能理解女儿的难处了。

因为直接挑战传统,在推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课题组必然遇到了重重阻力。闹得最沸沸扬扬的还数“王亮家那件事”。周山村五组有户叫王亮的村民,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2003年王亮儿子外出打工,四年杳无音讯,两个女儿在此期间也陆续出嫁。王亮夫妇在寻找儿子未果的情况下以为儿子已经死了,悲痛之余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就想让小女儿夫妻回来为自己养老。村民组当时也同意了,认为他们家确实没有儿子养老,女儿回来理所当然。

没想到的是,2009年5月,王亮儿子突然回来了,村民组就认为小女儿应该迁走,并在村民组进行了投票,结果40户只有4户支持她留下。王亮小女儿觉得很委屈,觉得怎么能需要自己的时候让自己回来,不需要了就撵走。王亮夫妇也很为难,觉得亏待了小女儿,当他们看到村规民约上规定“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都可以享受村民待遇”的条款时,就认为自己儿子女儿都应享受村民待遇,村民组的做法是错误的。于是他们找到了村两委,经过8个月的僵持、宣传和镇政府的干预,在2009年底,王亮小女儿村民待遇的事情终于得到落实。

办协会 妇女来参政

“课题组选择周山村作为修订村规民约的首个试点,并不是这个村庄有什么优越条件,而是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曾在周山村做过‘妇女手工艺品开发项目,推动成立了妇女手工艺协会,培养了一批妇女骨干。在一个较为熟悉的村庄里推动修订村规民约,可以降低一些风险。”同时参与了课题组的梁军这样说道。

“妇女手工艺品开发项目”旨在通过帮助开发妇女传统手工艺品,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第二期“河南农村妇女传统手工艺品开发与妇女赋权”更强调了“妇女赋权”——在增加妇女经济收入的同时,促进妇女草根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及其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

协会会长景秀芳是村里姐妹的“大姐大”。2004年,协会成员用碗做投票箱,以玉米粒为选票,最后选出景秀芳为会长。“我以前就在家里做饭,都不敢上人前去,觉得很自卑,样样不如人,遇到事只知道哭。现在我知道自己也有潜能,妇女组织起来力量大。”以前要伸着手向丈夫要钱的景秀芳现在腰杆也硬气了,对待丈夫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我是仰视他,现在我跟他是平视,没有谁压倒谁,更多的是互相尊重。”

但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妇女们刚刚组织起来的时候,家人反对,邻里嘲笑,认为“几个娘们成不了什么事”,甚至有的家人还把刺绣用的花样撕毁。如今家人的想法都转变了,大力支持,甚至村干部笑着说:“手工艺是村里的支柱产业。”

随着手工艺协会的发展,妇女们的地位提高、观念改变,她们的“参政”意识越来越凸显。2009年第一次修订村规民约时,周山村两委班子只有一名妇女委员;10个村民组中,一位妇女组长;35个村民代表,妇女仅有2人。2015年第三次修订村规民约之后,村三委(增加村监委会)2干部12人,妇女5人,占总数的41.6%;10个村民组长中,妇女2人,占20%,但每组又增补了一位妇女组长,比例增至60%。村民代表54人,妇女29人,占54%,保证了社区决策中有足够的妇女利益的代言人。

“手工艺协会的人数并不太多,并不是说她们在经济上影响力有多大,主要是在推动社区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整个手工艺协会常年坚持的就十一二个人,在经济上的影响力不是最主要的,但是在村庄变革、主动参加村庄事务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梁军告诉记者。在新的村规民约修订完成之后,一本本图文并茂、配有顺口溜的《周山村村规民约》,由村民组长挨家挨户发放到村民家中,妇女手工艺协会成员还把村规民约编成戏曲小调演唱给村民,使得提倡性别平等的条款更加深入人心。

吃螃蟹的“女娶男”

在周山村,男女村民平等享有集体资源分配权利、提倡婚居自由、婚俗葬俗变革、反对家庭暴力、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等观念被越来越多的村民接受,婚育观念和行为也有了很大变化。对于家中两个女儿招婿、有儿有女户招婿的情况,村民们普遍表示认可和支持,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堕女胎)的现象几乎消失。

2008年11月,周山村为了倡导风俗变革和婚育观念的改变,为周山七组双女户周书军、郝玉枝夫妇家的大女儿举行了一场“女娶男”婚礼,以期彻底改变“男娶女嫁”的传统观念,使得原本招婿上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婚礼办得风风光光,轰动了整个村子。这场史无前例的“女娶男”婚礼一改以往上门女婿婚礼前住到女方家,再回自己家里迎娶新娘的旧俗,而是由新娘乘坐“花车”从娘家出发,到男方家里迎接女婿。郝玉枝说,当时村民们反响可大了,300多人来观礼,还说“周山村几千年都没有过这样的婚礼”,也有村民感慨“真是生男生女都一样,招女婿也照样排场,提倡男女平等就是好”。

“我永远也忘不了这场婚礼,它给我们双女户家庭吃了定心丸,我们再也不低人一等了!”至今,每次提到这场婚礼,郝玉枝还是很激动。一个有了两个女儿后又生了儿子导致家庭经济负担重、身体况状不好的妇女看到这场婚礼后表示:“如果村规民约早一点修订,我也不生第三个孩子了,不再非要男孩了。”

“招婿的还是少数,但是村民的观念确实在发生改变。现实中的婚居制并不是要求改变多少,虽然情况不多,但只要村子里有那么几户,就证明整个村子已经给了少数派很宽松的生存环境。”梁军这样说道。

“法”字当头见实效

然而,在村规民约中制定性别平等的资源分配规则,道理容易讲通,现实问题却不好解决。特别是那些较为富裕的村庄,儿子女儿结婚后都不愿离开本村,而有限的村庄资源无法承载过多的人口,直接影响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留下的人越多,平均每人得到的就越少,这也是农村妇女土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症结所在。

“表面上看,村庄资源是现实问题,但如何看待‘资源,还有一个认识上的问题。面对有限的资源,我们首先要认清一个‘法字: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村规民约强制女儿出嫁,使她们的婚后居住地选择权、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即使是资源有限,也不能以剥夺妇女合法权益为前提。”梁军说在修订村规民约的漫长过程中,一直解决不了的难题就是出嫁女,涉及到资源分配就是最大的问题。

“儿子娶媳妇也在村里抢资源呀,为什么一家三个儿子娶三个媳妇大家都能接受,而两个女儿都招女婿就说她抢资源呢?面对资源紧张问题,为什么总是牺牲妇女的利益?”梁军耐心地跟村民一遍遍做工作,跟他们解释,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对村民自治的误读误解。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依法”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有人只强调“自治”,却忽视了“依法”。所以,面对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其实一句话就能说清楚:“少数服从多数”只是民主的形式,“内容合法”才是问题的关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应遵循“法治”原则,不能依靠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

“在前前后后的三次村规民约修订中,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协商的过程,一点一点掰饬出嫁女的问题,占立场、讨论个例、争论媳妇女儿是不是两个女人的战争等等。在3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开了不下十几次的参与式研讨会,可以看得到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变化。”梁军认为,村级的民主协商只要能做到位,就是有效的、可行的,不要把农民想象得那么保守和落后。

除了纠纷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周山村的社区综合治理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性别观念、资源分配、养老、生态文明、干部群众精神面貌都不一样了……这一切,都离不开新村规民约的修订施行。如今,周山村的成功经验已经在黑龙江、安徽、江西、江苏、广西、陕西等省推广,这些试点村依照周山村村规民约的范本,制定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改革之风吹遍了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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