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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的逆向裁判思维

2016-03-19石东洋高健美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后果逆向裁判

石东洋,高健美

(1.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2.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山东 阳谷 253000)

论基层法官的逆向裁判思维

石东洋1,高健美2

(1.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2.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山东 阳谷 253000)

基层法院所处的特殊司法环境并未完全经过法治渗透,这一因素导致基层法官裁判案件单一基于法条主义分析进路,经常遭遇非理性现实争议的质疑与碰撞。为避免单纯依靠严格规则之治步入误区,获得具有解释结论唯一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裁判结果,法官通常采用后果实用主义的逆向裁判思维方式。逆向裁判思维在法律后果预测、裁判结论倒推、行为范式评价、思维程式固定中完成。逆向裁判思维可有效平衡社会预期与公众对案件裁判的公正感,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正实现。

逆向裁判;后果预测;结论倒推;程式建构

从因循司法规律,做好司法案件公正感的衡平说起,“在许多情形(案件)中,那种对某个法律纠纷作出裁决可以用某个单称的规范性语句来表达的法律判断,并不是在逻辑上从预设有效的法律规范连同被认为是真实或证明是真实的经验语句之表达中推导出来的”。[1]随着后果论在关于法学的现代方法论的论辩中获取了一定影响,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成为司法裁判的一种形式。[2]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既要考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公正感,又要回应程序规制、制度约束、政策考量、个人因素等对案件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法官想成为好法官并因此想依据法律决定案件,但他也想判决不被撤销”,也不想判决成为信访的标的。因此,法官不得不考虑案内外因素影响对于案件处理方案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案件处理方案后果的日思夜想以及琐碎的事务,导致法官逐渐形成了处理案件总倾向于考虑案件处理方案后果是否实用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逆向裁判思维形式开始即是预测判谁输赢有什么后果,然后思考拟定判决主文,其次才是逻辑构思罗列事实,再次是考虑裁判理由中阐释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精神,最后思索将部门法哪个范围内法条摆设在判决书尾部。

一、直觉:待判案件的后果预测

基层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公正感不仅仅缘于对案件裁判的结果的直接反应,更大程度上缘于对基层法院法官的态度、言行、举止的应激回应。基层法院法官的做法、说法,日积月累地影响着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法治推进,或者说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基层法官的做法、说法依据其日积月累的司法经验所塑造的实用的裁判思维模式。审判经验越丰富,越注意考虑案件处理方案的后果,以化解争议,消除质疑,这促成法官逐渐形成了处理案件总倾向于考虑案件处理方案后果是否实用。

(一)司法决策的潜在后果

法官承认审理案件有诸多的管理制度约束,通过辨识诉求、听取辩论、与其他法官合议商谈、提出裁判规则,并对案件作出决定。法官对于案件的决定总是在撰写裁判理由前已经完成,撰写文书实质上是在整理、固定支持性论点、事实证据。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且被评查、检查,只是验证案件裁判是否符合司法过程的基本规范,但透视不出司法决策的思维过程。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被动隐藏了支持作出裁判的后果考量等部分真实原因,这些真实原因被埋没于司法无意之中。法官在繁杂琐碎的日常性事务中无法解脱,同时又须对案件处理方案及后果进行苦思冥想,“法官对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的‘传接’及其后果分析,只是排除掉了一些方案”,通过思索获得后果合乎实用理性的方案,以达到规避风险与消除责任的目的,导致有时忽视了其所肩负的衡平司法案件公正感的任务,而其基本司法立场或者说职责出发点的沦落,必然导致走向后果实用主义裁判思维的循环路径。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裁判文书评查机制无法透视判决书背后的逆向裁判思维支撑。

(二)判断现实社会的语境

法官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其开展司法活动的做法、说法,无法脱离现实社会的语境而单独存在。“法律人思维中的法律因素越来越少,这不是说法律的数量在减少,而是讲在法律思维过程中决定法律人判断的法律外因素在增多”,[3]不考虑案件处理方案后果主义的司法决策与当代司法体制根本无法进行制度化、机制化兼容。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后,要求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审慎行使权力。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这就需要给予法官独立的司法判断权以及一定程度的解释、形成规则的责任,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司法体制的平滑运转,但长久而言去层级化有利于司法活动体制性规律性运转,这要求法官既遵循法条主义原则,又兼顾后果主义裁判决策策略。部分地方法院的实践证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并未出现改革担忧者所预期的不良状况。终身负责制加重了法官对案件处理方案可能带来什么后果,深思熟虑的程度。审慎行使权力的现实语境中,偶然情况下部分当事人以去某些部门投诉,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司法判断,且程序公正、话语缓和会让当事人在自身案件诉讼活动中更多地感受司法公正,但法官不自觉中存有的案结事了、不发生上诉信访,将案件办成铁案的意识,促使法官再三权衡案件处理方案的后果,然后再做选择。

(三)思考治理的政策面向

理论上,法官作出选择判断基于法条主义分析案件。实践中,法官日复一日思索判断案件处理方案在现实的社会语境中,会有什么后果。“在现代多元的风险社会中,人类必须放胆行事,不能老是在事前依照既定的规范或固定的自然概念,来确知他的行为是否正确”,[4]市场经济走向法治经济,和谐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司法运行必须将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有机结合起来,规避社会可预测或不可预测的风险。法官对法庭外的世界经验越多,其会越多考虑为民司法、服务大局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导向,群体性诉讼应当得到妥善化解,成为每个法官的社会自觉。社会大局、治理政策与法院系统实体规则体系、审判管理制度的约束正向联系。因此,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众多程序规制和审判管理制度的约束。遵循程序规制和审判管理制度的约束是法官晋升的前提,晋升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关键因素,“不听话”的法官在层级化司法体制中无法得到晋升。法官自觉接受各种约束,在“听话”的过程中将案件处理方案向社会维稳的意识靠拢,以其案件处理后果善化社会治理。

(四)后果预测实质判断

法官审判案件偏于内向,必然思维独特,权衡慎思。法官必须将案件处理的方案进行法律化处理,案件处理方案关系案件当事人谁输谁赢,依据法律思索后果如何,法官必须进行实质判断,其一定程度上依靠经验与直觉,理性预测法律后果。关于案件的裁判会有几种方案后果,在法官脑海中挣扎,最后法官选择那种让法官没有上诉信访烦恼的方案后果,这可能成为法官达致其结论的共同方式。地方一审法官十分担心自己的判决被发回改判、发回重审,因为这预示着公开批评。法官有时会使案件积压,导致长期未结案件增多,也不会对有可能上诉的案件贸然作出判决,以减少发回改判、发回重审的概率。因此不开展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活动,实时通报长期未结案件情况,不足以推动法官积极及时处理其手头积压的未结案件,由此产生了悖于司法规律的现象。开展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活动后,则有的法官上诉案件突然增多。法官非常关心发回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这不仅影响他的名声,而且影响对其个人品质的判断。在全面推行司法责任之后,还会导致法官对于身份、保障、责任的焦虑。避免上诉信访,法官的态度至关重要,法官既要创造性法律思考,又须耐心向败诉方解释他为什么败诉,其从不冒险以免裁判被无端质疑,引起信访的发生,或者裁判被发回改判、发回重审。

二、推导:裁判结论的逆向倒推

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会积累审判经验,总结教训得失,以创造更多的理性预期,维护法律的确定性。逆向裁判思维司法决策秉持后果实用主义,预测案件处理方案后果,拟定初步的结论,思考判决裁定的主文,通过证据分析建构事实,以法言法语对事实与行为进行评价并阐释法律精神,通过审判经验选择摆设法条。

(一)社会规范的同质共识

法官忠诚于法律,“法律是有意识服务于正义的现实”,[5]但法官不能因遇到了某个案件,忠诚运用了正统的司法决策材料,未得出可接受的结果,就无限思考下去。法官的主要任务是秉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依据可能存有漏洞的法律解决案件。法官处理案件始终把焦点集中在决定的后果上,案件后果会对未来的诉讼带来什么样的冲击,这个思维过程其实是后果实用主义的现实展开。法官任性必然会违背各种程序规制,但法官不会按非常个性化,且令人无法接受的偏好决定案件。法官有一个判决活动空间,因为法官必须尽可能广泛地实现不同的目标,理解、捕获什么因素与将要决定的案件有关,以及整合这些因素,得出什么方案,方案会有什么结果、后果,根据后果作出决定,是正确的预期。法律规范的同质共识是裁判后果好坏意见是否一致的决定性因素,意见一致则后果判断一致。公众逐渐对法律的预期有所认识,但对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还存有偏见,因此在公众质疑法官忠诚于法律的前提下,让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认识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认识趋同,才可逐步获得公正感,法官基于同质共识做出思维选择判断,才会有效回应公众对于司法产品的认可。

(二)后果中的当事人心理

了解法官的裁判思维,才能理解法官的司法活动。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才能知晓如何进行理性判决。通过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后果主义考量,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度行使进行约束与限制思考,通过后果主义考量并逆向思考案件处理方案是否给当事人带来败诉的畏惧,以及败诉后可能产生的冲动行为,当事人总是怀疑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与法官取得联系,担心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吃亏,利益受损。若使案件处理方案后果、结论具有合法、合理性,须关注目前案件与先前案件、判例及社会政策、常识、当事人心理间的联系。考虑当事人对方案结果的反应,会导致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让法律问题的解决符合实践理性的需要和利益。过度思考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案的反应,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心理存在担忧的阴影,办案压力增大,不仅如此,为了消除当事人怀疑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与法官取得联系的现象发生,法官还会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过度谨慎言行又给法官增加了“诉累”。后果主义考量不能忽视当事人的心理倾向,有效把握案件当事人的心态变化,才能做到纠纷化解案结事了。

(三)结果拟定中的法官态度

法官裁判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日常推理。司法要关心后果,以及因此而来的基于后果而不是基于概念和一般性作出政策判断的倾向。理智的后果实用主义告诉法官不仅要考虑手头案件后果,还要考虑一个决定的制度系统后果、社会后果。法官处于当前司法环境中,不亲历司法活动的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基本没有感受,而是通过道听途说,而真正亲历司法的公众,并未把其对自身案件的公正感受传递给其他公众。有的不亲历司法活动的公众,对当事人给法官送锦旗等事情也心存疑问。法官必须责任心强,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持中立地位和形象,避免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必须善于与群众沟通,主持庭审不能走过场,释法答疑认真、耐心、到位。法官发现裁判的后果促进裁判的妥当性,如何衡平个案公正与裁判后果的长期影响,也须法官慎思。裁判结果影响公众的一时,其影响射程在狭小的生活圈,而法官的态度影响射程更远,甚至网络传播。法官的态度如果不决定一切,也决定一切中的绝大部分事情。以符合公众理念的态度,坚持社会的同质共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结果反应,做出合理的论断,有时步入司法困境,但法官必须理性思考后果获得结论,表达为民公正的理念,进而进行逆向法律推导,完成诉讼过程。

(四)结论的逆向法律推导

每种裁判思维模式之中,都有一套规制逻辑,每一种裁判思维路径之中,都有一种司法立场。“人们说过,把一个具体的现实案件置于一个概念之下是逻辑的胡闹”,[6]法官法教义式的正向裁判思维模式为法官决定案件,首先辨识解释法条规则内涵,确定涵摄适用范围,然后适用该规则于具体案件事实上,得出案件结果。通常情况下,正向裁判思维模式就案论案,无案外因素的影响。逆向裁判思维并非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得出结论;而是拟定判决结论、通过结论选择罗列事实、摆置法条,虽然逆向裁判思维所得结论是通过后果考量并靠直觉得出的,但形式上还是表现出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逆向法律推导并不排斥法律解释与司法三段论。依据结论,结合事实,寻找规则的过程,虽然出于避免责任消除信访现象发生,但法官内心始终以司法公正为追求。通过对案件方案后果进行实用主义的考量,法官内心拟定结论,这与正向裁判思维模式的路径恰恰相反,拟定好结论后,就涉及对哪些行为事实进行选择性评价。

三、评价:行为范式的法律引导

逆向裁判思维的思考追求案结事了,以不违背法条主义分析带来的具有社会善品价值性的法律可预期性为原则,正确评价当事人行为,法律有效规范社会行为,公众守法信法的理念内心自生,避免责任,消除上诉信访现象发生。

(一)结论决定事实整合

有纠纷的事实,才有诉讼。后果决定结论的拟定,结论一定程度上决定法律解释与适用,事实罗列需要对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进而建构,符合案件拟定结论的事实予以肯定,对不符合案件拟定结论的事实予以否定。“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时,判断者需要作各种不同类型的断定”,[7]法官司法总在处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但总以后果实用主义为思考主线,后果实用主义对法律问题中法条理解、解释起作用,对事实问题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起作用,至少在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性”的判断上,坚持后果实用主义能果断排除部分事实、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结论决定事实整合为逆向裁判思维的一个层次,法官的目光在后果、案件处理方案、事实之间往返顾盼,选择何种事实予以认定,通过法律对事实进行拟制,从纠纷的结果出发,依据证据分析、法律推理和经验法则倒推还原案件事实。法官必须考虑,法律拟制的事实涉及当事人行为的法律价值评价,对案件当事人观点的认可与否。法律拟制的事实,在法律上会产生后果,引起新的法律关系变化,进而走向纠纷的解决,让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满意的结果。

(二)行为的法律价值评价

法官评价当事人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排斥偏见,从法律的规范性特点可以得出两个可能性,要么按照法律,要么违背法律来行为,逆向裁判思维过程,尽管含有法律理解、解释,最主要的是依据法律修正、修辞、影响公众的思维过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官在裁判思维过程中,依据法律,评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合法或者违法,运用法律方法,同时接受法律约束,对案件处理方案后果做出选择。对当事人行为作出合法或违法的评价同时,需要对公众道德价值进行回应,还要评价当事人行为是否合理。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不仅要求法官让自己把“理”讲出来,还要求法官在庭审引导、法律释明、文书制作过程中充分讲理、说理。当前司法环境中,只讲法言法语,不讲通俗道理会导致公众认识进入误区。法官需要讲理、说理以排斥偏见、偏向,群众可选择不让哪位法官来承办自己的案件,在乡土熟人社会的狭小生活圈内,法官偏向当事人的一方,未来就会遭遇另一方的服务需求抑制,因此法官必须排除裁判处理争议过程中的偏向认定,让双方当事人有所预期。

(三)裁判理由的法律化

严格规则主义为法官司法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官完全或不完全按自己预期的方式自由决定案件,但法官在形式上主动呈现其受规则的约束,一方面遮蔽其不被允许的不遵规蹈矩,一方面掩饰其某种程度上的适当偏向,因此其后果实用主义的裁量与深思熟虑披上了法条主义的外衣。裁判理由中阐释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精神,需要进行法律化包装。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实为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阐释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精神,需要法官理解、解释法律,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情理评价,还要运用法条概念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书面评判,尤其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凝聚的裁判理由,体现法官对法律认识、理解的深刻程度。简易案件或者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均须呈现法律化、理性化的形式,或尽可能体现正向法律推导的逻辑形式,如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的表述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应当偿还。裁判依据的事实、理由,以三段论形式进行了法律化包装,但总脱离不了后果性概念“欠债还钱”。

(四)行为范式的法律引导

人的合乎情理就是要让法律符合实践的需要和利益,使之与决定解决新颖争议关联起来。人不但需要合乎情理,还需要合乎法理。“法律通常所关注的是一个行动应受法律规范裁判的人的心智倾向”,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规范社会行为,引导行为范式。法官评价当事人行为,用法条作为当然论据。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在未取得社会共识的前提下,仍需要法官继续致力于判决的修辞,将法律专业术语与日常生活用语努力进行相互转换,让公众知晓法律所禁止、倡导的行为分别是什么,法律的底线、法律规则或者原则的精神是什么。让公众的道德价值共识与法律保障权益、伸张正义的意旨有机联系起来,让遵循法律转化为公众的内心自觉,逐步培养法治实施的根基。法官司法以供应具有社会善品价值性的法律可预期性为原则,法官正确评价当事人行为,法律有效规范社会行为,公众守法信法的理念内心自生,才会使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成为社会同质共识,法治才会逐渐拥有优良的司法人文环境,此为后果实用主义的意识层面的追求。

四、审视:程式固定的裁量模式

裁判思维模式之中,必有一套规制逻辑。裁判思维路径之中,必有一种司法立场。通过逆向裁判思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处理方案后果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事实评价行为,选择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适用法律,从而生成判决。逆向裁判思维可有效弥补正向法律思维的不足,衡平社会预期与公众案件公正感,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正实现。

(一)裁量标准的个案衡平

裁量标准人为适用幅度较难控制,然“当法律由精细规则而不是标准组成时,就压缩了解释的裁量范围,也就制约了司法腐败和不称职,因为判断法官是否恰当适用了某规则,比判断他是否恰当适用了某个标准更容易一些。”[8]现实中,各类审判业务座谈会纪要等确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标准,将法条未涵盖的新知识、信息整合进了司法活动,而形式上并未创制规则,实质上座谈会纪要成为法官裁判的后果实用主义逆向裁判思维的前提。由于遵循规则为人类事物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所以人们通常都能够知道对他们的要求以及他们应当避免采取何种行为,以防出现相反的且不利于他们的后果,有甚者出庭律师有时竟引用座谈会纪要内容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适用裁量标准实为不甚科学的选择。选择自由决定空间较大的裁量标准,必须与个案相结合,因案制宜才能科学推进逆向裁判思维。以离婚纠纷二次起诉为例,一般情况下法官掌握的标准是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的,就判决离婚,该裁量标准往往忽视个案的特殊性,实践中大部分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的就被准予离婚结案,然而有的个案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判断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如果严格依照夫妻双方分居时间不满两年就不应判决离婚,不判决离婚为严格依照法定规则办事。裁量标准幅度大了,就难以控制裁量空间,离婚个案二次起诉判决离婚,有的引起当事人上诉信访,有的当事人言语、行为危及到法官安全。

(二)法官内心的结案意识

当下我们这个社会的“正义感太多,规则感太少”。[9]法官的思维与非明文规定的司法活动无法测评,但可通过裁判文书等验证其自由裁量的前提,以及通过案件庭审录像可考察其司法活动的态度。法官的内在满足决定了一个人任职法官和继续任职的关键因素。法官不能过度追求案件调撤率,不能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通过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等方式,强迫当事人妥协让步,否则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尽管如此,审管规则等案外因素也构成了法官决定个案的激励,关于决定什么时间开庭,是法官的裁量范围,对于如何安排开庭,没有评价正确与否的标准,但法官在审限内必须结案,则有明文规定,如果制定审管规则,要求法官快速高效结案,法官在审限届满前多少日即将案件予以结案,给予当事人的则是快速的正义,同时在考核中反应法官业绩较好,提升排名,考核业绩排名、评价也对法官构成激励。法官对业绩统计数据很敏感,因为其展示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期限运用与质效高低,有的为了改善关于自己的业绩通报数据或获得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甚至变更案件承办人或推迟结案。案件出现问题时审委会定责会使法官正常的工作心态变得复杂,遵循一定科学的办案方式、方法的法官司法活动应得到职务豁免,才可称为真正的法治实施。审管规则激励法官结案速度,其成为法官结案思维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法条摆设的思维经验

法官思索将部门法哪个范围内法条摆设在裁判文书的尾部,对裁判理由、决定、理论进行法律化、理性化包装,无疑是经验在做基础,审判经验为法官创造了判断知识储备库,当解释规则、阐释理由、分析事实证据时,法官的直觉从储备库中搜索知识。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会积累审判经验,总结教训得失,以创造更多的理性预期,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审判经验越丰富,越注意考虑案件处理方案后果、相当的法律知识与理解对相关因素的影响。逆向裁判思维过程中,法条选择与摆设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法官综合掌握诉求分析、法律关系判断、法条要件分析、法律解释适用等系统方法,将认定事实与法条要件涵摄一致,“法官检验所认定之事实是否能够满足相关规范之构成要件,其首先考量者,并非单一的具体规范,而系在整个法律秩序中觅出最合适之规范”,[10]若法官对法条选择十分熟练,对实体法以及诉讼法十分熟悉,逆向裁判思维则同法律适用的步骤一样,不必按部就班,而是目光与脑力在后果、结果、事实、法条之间回转,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之间来回转化,直到确定具体联系。

(四)逆向裁判的思维程式

后果实用主义法官有时质疑正统法律推理工具的有效性。逆向裁判思维是“欠债还钱”类型化的综合判断思维。“法官必须留在现行的社会结构框架之中并凭靠过去与当今历史向他们提供的资料进行工作。情况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他们必须考虑律师及当事人的合理预期”,[11]选择何种案件处理方案后果作为决定,取决于一个综合判断,不仅是逆向或正向逻辑推论,但总体上逆向倒推是后果实用主义的思维逻辑程式。逆向裁判思维司法决策的制度性和实质性后果,必须科学、正确,取得社会认可的司法善品。秉持后果实用主义,逐渐演变为以科学的立场,归置为科学的思考模式,预测方案后果谁输谁赢,拟定初步的结论,思考判决裁定的主文,通过证据分析建构事实,以法言法语对事实与行为进行评价并阐释法律精神,通过审判经验选择摆设法条,逆向裁判思维过程同样需要尽量得出未来可应用的裁判规则。

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会积累审判经验,总结教训得失,以创造更多的理性预期,维护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应助推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法律制度的裁判功能就是,在关于法律制度内容的纠纷中,做出对争议双方都有效的判决。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才能使争议双方根据已经确定下来的法律状态来安排自己的事务”,[12]法律制度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才能维持统一稳定。法官应推进法律实施,“法律应对在一个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予以公正地解决”,[13]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社会公正才能实现。

[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

[2]杨知文.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J].现代法学,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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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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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2.

[13][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

〔责任编辑:李敬晶〕

D920.4

A

1002-2341(2016)02-0046-06

2016-01-15

石东洋(1983-),男,山东临清人,副主任,副庭长,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及法律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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