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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贸易企业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探究

2016-03-19程垚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外汇局核查外汇

程垚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金融窗口·

提升贸易企业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探究

程垚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贸易企业报告是强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履行报告义务方面,缺乏主动性和自律性,报告的质量与及时性直接影响总量核查结果,从而对外汇局实施分类监管带来影响。贸易企业报告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细化制度与规范操作加以解决。

外汇管理;报告制度;探索研究

贸易企业报告是强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贸易企业报告存在许多问题。从分析当前贸易企业报告现状,分析企业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贸易企业报告制度的总体要求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政策上以1个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1个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为主体,将货物贸易收付汇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企业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两类。义务性报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辅导期报告等;主动性报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下的上述报告。

1.义务性报告要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四章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这对贸易企业如何报告、对哪些业务进行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未能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的企业,可采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对企业预计的情况进行报告。

2.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理措施。《细则》第七章五十三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应将其降为B类企业。”明确了企业违反贸易企业义务性报告制度,将会受到的处理措施。由于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分类监管,根据日常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的贸易收支适用于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收支,在银行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3.处罚规则。《细则》第九章七十一条:“……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说明,企业报告是企业在发生贸易外汇收支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充分体现了贸易企业报告的重要性,提醒企业强化守法自律意识。

二、当前贸易企业报告的现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3年多来,企业从机械的“照章办事”向主动学习政策,加强真实性的内部管理逐步的转变。但在报告质量、报告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报告质量不高。一是不履行报告义务。企业人员更换频繁、外汇政策理解偏差、知识结构参差不齐导致了不能履行企业报告义务。二是报告与实际不符。一些企业因未及时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导致报告预计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严重偏差,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一致性匹配。

2.现场报告比例较大,影响外汇局监管效率。企业贸易报告的渠道一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二是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目前80%的企业都选择到外汇局现场补报告或调整报告数据,影响了外汇局监管效率。

3.系统不适应核查要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已经建立相应的业务系统,目前该系统能够实现对企业贸易信贷数据的统计。但查询统计功能无法满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的管理要求,一是分析手段落后,二是缺少预警功能。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不能对企业错误报告或影响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的报告数据进行预警,不利于有效开展真实性审核。

4.宣传方式有待改进。一是贸易企业报告制度完全依靠外汇局进行宣传,宣传的主体较为单一,不能做到多渠道的宣传。二是贸易企业报告制度宣传缺乏系统性、环节性,导致了一些企业对制度的学习、了解不够系统,以致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

三、制度层面需完善的问题

1.尚未建立完整的工作制度。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虽已对贸易信贷报告的要求、罚则等给予明确规定,但是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不便于企业具体掌握,也不利于外汇局开展管理和核查工作。

2.报告时限不便企业执行。一是根据贸易信贷报告制度要求,对应四种贸易信贷报告类型,货物流与资金流间隔时间可在30天至90天完成,而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时间,可能会与已报告的日期发生偏差。二是企业需要通过“应用服务平台”报告贸易信贷情况,但存在业务发生起30天的窗口期,由于企业贸易发生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人员,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人员在窗口有效期内,很难准确掌握贸易信贷情况。

3.违规处罚条款相对宽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应将其列为B类企业。但《细则》也允许企业漏报贸易信贷报告时,可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因此,在货物贸易核查开展过程中,很难对企业是否未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进行定性。

四、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在集合多个文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贸易企业报告制度条款,促进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化和规范化,便于贸易企业执行,也便于外汇局加强贸易企业报告管理,有效提升贸易信贷管理能力和货物贸易核查水平。

2.调整报告时限要求。一是建议取消不同类型贸易信贷报告的时限要求。如对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四项贸易信贷报告,统一要求企业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二是建议取消报告窗口期或赋予外汇局调整企业报告窗口期的权限。减少企业错过窗口期,需要复印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而产生的经营成本。

3.完善违规处罚标准。一是对由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制度了解不到位或企业人员更替等原因导致的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给与容忍宽限。二是明确降级标准,便于货物贸易核查认定违规行为,增强监管效力。

4.加强系统技术支持。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是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开展的,系统的监测功能是有效开展货物贸易核查工作的重要保障。建议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设置贸易信贷报告预警指标。在原有贸易信贷报告比率的基础上,增加贸易企业报告合规性指标,准确性、完整性指标,做到对异常报告直接预警,为贸易企业报告管理工作提供监测依据。

5.加大宣传力度。一是有效利用银行窗口宣传。建议银行在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同时,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角度,宣传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履行报告义务。二是开展制度培训。重点解读企业报告,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和制度意识,引导企业履行报告义务,高效落实贸易信贷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7

A

1002-2341(2016)04-0126-02

2016-05-14

程垚(1984-),女,黑龙江大庆人,科员,助理会计师,主要从事外汇业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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