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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或成重灾区

2016-03-17张兵

民生周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律师当事人证据

张兵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普通老百姓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然而,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钻起了法律的空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2016年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2012年—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682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4972件,移送犯罪线索957件。

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以北京为例,早在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有一项统计,通过对100起民事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有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当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是逃避管理、逃避债务、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造成虚假诉讼的原因有哪些?又如何出重拳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

利益驱使

“之所以出现虚假诉讼,一是部分当事人道德思想观念的缺失,主要表现为谋求不当利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缺乏诚实信用、遵纪守法意识。”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刑法专业委员会疑难案件指导小组成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李红钊律师认为,“相关诉讼程序、证据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则认为,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与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法规、政策有一定关系,“比如房产交易税、车辆限购政策等导致‘以房抵债‘以车抵债类虚假诉讼集中出现。”刘玲举例说。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及证据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呈被动状态。当事人起诉、提出诉求、答辩、承认、变更、和解、调解等行为,都有自主性,法院不能干预、应给予尊重,这就给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民事诉讼以“形式真实”发现为原则,使得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方面难有作为。“民事诉讼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权利,涉及的是‘私利益,法院认定事实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拘束,仅须发现形式上的真实,而不须探求真相。”刘玲说,“这就使得法院在判断事实时,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这样,当事人借助精心炮制的、虚假却形式完备的证据,顺理成章地被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继而认定了虚假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法官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衡量各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衡量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虚假诉讼,一般都有预谋、有充分准备,当事人事先合谋,以很低的成本就能炮制出假证据,并且证据证明力明显悬殊。

“民事诉讼以‘优势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其远远低于刑事诉讼中 ‘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标准。”刘玲认为,在虚假诉讼中,由于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配置,使得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即使有怀疑,知晓证据可能偏离真相,但又苦于没有其他证据,造成虚假判决的出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律师表示,虚假诉讼增多有其存在土壤。“应从三个角度看:一是社会环境。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文化的发展却未与经济并行,造成意识与物质脱节的状态。二是法律环境。民法尊崇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法官在诉讼中扮演消极角色,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造成虚假诉讼审查难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所获利益低,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三是人文环境。一方面当前我国法官办案压力大,案多人少的大环境让法官难以仔细甄别虚假诉讼,让行为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一些人唯利是图,企图用构建虚假诉讼的方式拖欠债款、多分财产。”王朝勇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虚假诉讼

“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诉浙江中德金属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件,直到第三人施云来、钟加斌等私刻公章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后,虚假诉讼的真相才浮出水面。”2016年3月9日,作为曾经的虚假诉讼受害人,浙江省台州市中德金属董事长陶文傲说,“如果当时嘉兴市南湖区凤桥法庭案件承办人细心一点,估计案件不会是现在这种结果。”

2012年10月,施云来经李云龙介绍准备合伙承接一热电厂拆除工程。由于没有拆除资质,施云来等伪造了一枚浙江中德金属有限公司印章,于2012年10月12日和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2×12MW停产机组厂房拆除处置合同。

2013年12月23日,恒华热电以被告中德公司签订了《停产机组厂房拆除合同》后未按约缴纳保证金为由,起诉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法庭,要求与中德公司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400万,同时申请冻结了中德公司账户。

陶文傲回忆说,他立即从日本赶到凤桥法庭向经办法官说明情况,中德公司从未和恒华热电签订过《停产机组厂房拆除合同》,印章也不是中德公司盖的,希望法庭查清事实,认定是一起虚假诉讼,遗憾的是,当时法官并未采信。

据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吕洪涛介绍,虚假诉讼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领域,“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检察机关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等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中介机构人员为不符合限购政策或限制买卖过户的房产交易人“支招”,编造虚假的债务关系,通过提起“以房抵债”诉讼,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有的诉讼代理人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还有极个别的审判人员在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甚至直接牵头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吕洪涛表示,一旦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除了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纠正违法情形外,还会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处或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吕洪涛说,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一般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外人控告举报启动监督程序,但是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检察机关就将直接依职权主动启动监督程序,坚决监督到底。

重建诚信

对于如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医疗纠纷事务部主任白飞云提出四点建议,“首先,要加大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其次,应该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三,应将刑法对虚假诉讼者的惩罚切实落到实处;第四,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通过刑罚来规制虚假诉讼,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无疑能够降低虚假诉讼的发生。此外,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减少虚假诉讼。但是最终削减虚假诉讼,还是应从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入手。

虚假诉讼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虚假诉讼首次作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一个新罪名——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重建诚信尤为重要。李红钊坚持认为,要加强诚信意识、守法意识最基本的思想教育。追求利益的欲望受自身道德观念所支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仅是流于形式的各种宣传活动,更重要的在于构建守法和诚信者实实在在被社会所尊重的氛围。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和公民征信管理系统,在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征信系统功能完善等方面稳步推进,使公民的信用记录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李红钊说。

“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功能,这也很关键。”李红钊进一步解释,对于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增加审查义务的有关条款,对于涉及多个法院、多个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同一标的、同一权利的情形,应当查明案件之间的联系。

通过对已有虚假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如律师、法官,也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制造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律师认为,对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刑法》,还可以结合我国《律师法》《法官法》等与他们的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双重制裁。

“如此更能起到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权力滥用行为的作用,亦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王朝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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