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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6-03-16程同顺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党纪法治化法规

程同顺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程同顺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启了大规模和密集化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进程,这个进程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精神。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目前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这个进程。

党内;法规体系;制度化;国家治理;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规党纪建设,长期以来已经在党规党纪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形成了不少优良传统,初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开启了大规模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进程,此次建设进程更加突出制度化和法治化的精神,将对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一、十八大以来党的法规体系建设

十八大以来,除了对党章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在短短几年内对党规党纪等党内法规进行了大规模密集的“立法”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一是系统地重新梳理了以前所有的党内法规,二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修订了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三是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针对以往党内法规庞杂散乱、交叉重复的现象,中央重新梳理了已有的党内法规,对重复交叉的精简合并,对已经不适用的清理淘汰。从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由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14年11月17日,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过对中央出台的23000多件文件进行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①新华社北京电,2014年11月17日。。

对党内法规的修订,涉及多个重要的条例和准则,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由2015年10月1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1日正式发布。与200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相比较,此次新的纪律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订幅度超过了80%。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三编十五章178条,缩减为三编十一章133条,字数从24000余字缩减为17000余字*新华社北京电,2015年10月21日。。此前在2013年5月,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比较,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程序更加明细,成为党内第一部正式公开的“立法法”*葛志强:《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2013年12月,中央修订了2002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10月又修订了2006年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新的社会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作用和干部培训做出了新的规定。2015年8月3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颁布,2009年7月2日印发的试行条例被取代。2015年1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也取代了原有的试行条例。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全新制定和颁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达到了十个左右。2013年5月,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首次发布。2013年11月,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此后,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大量密集出台。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7月中央办公厅下发了《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2015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布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然后于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外,十八大后还有一些新制定的规范和规定,虽然对党员和干部也具有约束力,但由于不是党内法规,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呈现出了系统化、规模大、数量多、速度快等特点。

二、新时期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体现了法治化的精神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党规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同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相比较都具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那就是体现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的原则和精神。这是其在内容和目标上的特点,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那么从立法和政治学的专业角度看,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也有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更好地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首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定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建设已经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如前所述,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发布,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计划、起草程序、审批发布、适用解释、审查备案和清理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此细致入微地确立党内“立法”的规则和规范,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说明了党中央对于党内法规制定和建设的法治化已经具有了系统而明确的目标。

从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全面清理中央以前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央对于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追求。从23000多件文件中全面筛查甄别,对新中国以来中央出台的全部文件全覆盖,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这充分说明中央对党内法规体系系统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决心和追求。

其次,新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新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高度尊重党章为前提的。如在条例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更是明确指出了党章在党内法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向大家表明,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党内的宪法,新条例完全遵循党章而制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新纪律处分条例在党纪和国法之间有意识地进行了有效的区分和衔接。原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法重复的条款,在总则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都必须受到追究”等规定;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程同顺:《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1期。。

新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依规治党的要求,在形式法治方面较此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形式法治强调法治的程序性,外在性等特征。新条例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相关程序和要求,经过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体现了透明性、普适性,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对尚未结案的案件,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则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不溯及既往。这些都较好地体现了形式法治的要求*程同顺、陈永国:《党纪与国法衔接协同实现路径的思考》,《长白学刊》2016年第5期。。

再次,党风廉政建设催生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法治化的角度规定了问责的细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守土有责,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那么,什么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又如何将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应是一句笼统的空话套话,而应该以明确的形式规定下来,当那些因不能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委出现问题的时候,必须实行问责机制,追究主要领导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但是,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问责机制应该体现制度化的原则,应该科学地设定问责程序*程同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论》,《人民论坛》2015年第11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哪些情形下应该问责,第七条则详细列举了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如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规范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

最后,《党组工作条例》的制定从制度化的角度填补了党组工作规范的空白。

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设立党组以来,经历了撤销、恢复的曲折历史。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000个,涉及从中央到县四个层级。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的原则规定之外,一起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进行规范,造成党组设立不统一 、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权限不明确和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党组工作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在纵横两个纬度的综合领导,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呢?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体系性的结构,表现为宏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系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习近平特别强调治理的制度问题。他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第1版。为此,习近平要求务必在2020年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关于国家治理能力,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第2版。国家治理能力系统中,习近平首先强调的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这就是依靠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依法治国的能力,这是最重要的一个能力,也可以说是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总能力。

综上可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而制度一定是居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心位置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制度管理社会方方面的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尽管涉及公平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和法治化等多项指标,但是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毫无疑问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指标。在追过国家治理 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平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前提和基础,支撑和保障。

而在当前中国,历史和现实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当前的建设事业以及未来的改革和发展中都必然发挥着核心和关键作用,因此,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仅对于党非常重要,而且对于整个国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其法治化的程度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和进程*程同顺:《略论中国共产党党规党纪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人民论坛》2014年第35期。。

首先,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文化。

虽然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严治党,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因而它对于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文化都具有根本性的塑作用。通过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建设,可以使所有的党员干部逐步认识到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党内法规用制度和规则明确了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以及哪些是不能做的,如果违反了党内法规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在党内形成了重视规则而不依靠个人关系,重视能力业绩而不鼓励阿谀奉承,强调对党、对人民和国家负责而不只对上级领导负责等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价值观,那么整个中国各级党和政府的政治风气就会焕然一新,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就会越来越失去存在的土壤,整个中国的政治生态就会逐步变得风清气正、积极向上。新修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合理化。

当前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党管干部,因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法规建设密切相关。当前中国产生的大量腐败案件都与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等直接相关,这是由于领导干部可以利用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滥用职权,进行暗箱操作造成的,这反过来严重败坏了中国的干部风气和政治生态。党内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可以使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晋升更加公开透明,程序更加合理完善,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减少个别 主要领导的个人作用,形成公平、公正的干部任用机制。如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再次,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从中央到地方以至基层的公共决策都是在党的组织和主导下完成的,尤其是“三重一大”等事项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法规对于相关程序细节的具体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某些地方或单位以党委书记个人代替党委集体现象的发生,保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同时,重大决策前多方征求意见,运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并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可以大大提前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如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长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就专门设立“议事和决策”一章,详细规定了有效的开会人数、表决方式、通过票数等细节,在第二十五条提出,“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在第二十一条还专门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最后,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建设有助于落实干部问责的程序化。

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要对公众负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党员负责,也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对党内领导干部的问责正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体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之一。在新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中专门设有第六章“监督和追责”,其第二十七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2016年7月中央又首次制定了专门的问责条例,对问责的原则、对象、情形和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区分了对党组织的问责和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尤其在第九条对问责的处理也有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该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四、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进程

综上可知,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决定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成效,那么对于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的进程,还应该进行哪些努力呢?

首先,从宏观上总体设计党内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像制定法律一样从宏观上总体设计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把党内法规体系区分为互相支撑但又不重复交叉的几大板块。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但是这仅是层级的划分,还缺乏内容方面的分类。如可以像法律在整体上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几大类一样,把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宏观分类,分为不同的门类,并设定不同的层级,便于党员干部掌握和适用。当然,对重新梳理后仍然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分类,分别归入上述恰当的门类。

另一方面,把有重大遗漏的内容补充完整。党内法规体系在内容上不能有重大缺失,否则会总是陷于被动应付、疲于奔命的状态。这一方面要从几大板块划分的角度补齐必要的板块,从针对现象制定党内法规体系转变为立足本质制定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尽早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有些问题在党内无法规可依。如干部财产公开问题、高级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的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问题等,都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从专业性的角度制定和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一定要充分尊重其专业性,要像国家立法一样体现法学与政治学的专业素养。依法治党、从严治党,一定要体现法治的精神,那就应该首先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上做起,不能使党规党纪在制度规定上就缺乏专业性,不能出现非法治的规定或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今后在梳理和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也要从政治学和法学专业的角度对仍然有效的法规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修改与党章及党规党纪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的条款和语言文字,消除彼此冲突的规定与条款。

要提高党内法规立法技术,强化程序性规定。针对党内法规线条过粗,缺乏具体细节和程序的问题,应该从政治学和法学专业的角度提高党内法规立法技术,进一步强化程序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发布,是党内法规制定提高制度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但是还要增加和细化党内法规中程序性的规定,防止有人利用程序不完善获得制度内的程序性特权。如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各级党委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说明了各级党委与同级代表大会的关系,但是还应该规定:负责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要负什么责任,如果党的代表大会否决了同级党委的工作报告时应该怎么办等等。再如对于干部任用问题的讨论,除了要规定党委会要实行票决制以外,还应规定一把手不能率先表态定调,不同意见应该充分表达,要匿名填写选票、当场公布票决结果等。再如,党章关于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规定,还应具体规定党代表在任期内的主要职权,党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等*程同顺:《略论中国共产党党规党纪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人民论坛》2014年第35期。。

再次,进一步促进党纪国法的衔接协同。

要实现党纪国法之间的衔接协同,需要做好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的衔接协同。在立法环节,要建立纪法立法部门专门沟通协调的机构和机制。党内立法机关要明确具体的机构,按既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同人大和政府的法规法制部门之间的交流、研究和协调,共同开展对党纪和国法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研讨解决需要双方协作配合处理的重要问题。通过立法阶段的充分沟通协调,避免纪法的立法规划产生冲突,解决重复立法问题;同时,还可以促进对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推进等重大问题方面的协作。还要通过立法阶段的衔接协同,厘清党纪党规和国法之间的边界,进一步促进纪法分开。应该明确国家法律应该抵达的合理分界线,尽量做到分界线内法律无空白覆盖。合理定位党纪适用的范围、对象和领域,避免党纪党规逾越两者之间的合理分界线,以免出现以党纪取代国法的现象的发生。

在执纪执法阶段的衔接协同,一是要加强执纪执法主体之间的衔接协同。需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反腐败领导小组的作用,通过统筹协调、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对重大案件进行部署和会商,“强化依规执纪和依法审判的有效衔接”。*陈家喜:《党纪与国法:分化抑或协同》,《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1期。检察机关也要及时转变观念,更新工作机制和办案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换制度,构建全新侦查、查处机制。例如,个别党员若出现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本不一定要受党纪处分,但是若其有“态度恶劣”,“影响党的形象”等现象,执法机关就应该将此信息通报到该党员的单位和党组织,让其受到党纪处分。同时,为促进执纪执法阶段的衔接协同,新条例中部分较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如第三十条中“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此文中的“及时”是多久?应作出较为具体的规范。否则,有可能导致拖延时间,泄露案情,造成不良后果。二是要加强执纪执法的程序衔接。在反腐实践中,适用党纪还是适用国法应该做到界限分明。党员若违反了党纪就按党纪处理,若违反了法律就要按法律处罚,要是同时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则要给予双重处理。*虞崇胜:《国法与党纪:"双笼关虎"的制度逻辑》,《探索》2015年第2期。应当完善执纪机关在查处违纪党员与司法机关办理反贪腐案件时的衔接与协调,厘清纪律审查工作与反腐败侦查工作之间的界限和制度标准。当前,司法机关执法程序相对较严密,应该加紧修订和完善纪律审查工作的程序性法规,健全流程,加快实现纪律审查工作的程序化,并做好与执法机关的衔接协同。在纪检错案追究方面,也要建立与国法相衔接的赔偿或是补偿制度,以进一步落实纪律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把依纪审查和依法办案的严格要求贯彻于审查办案的整个过程,保证办案工作的每道程序和各个环节都符合党纪国法的规定*程同顺、陈永国:《党纪与国法衔接协同实现路径的思考》,《长白学刊》2016年第5期。。

最后,纪检组织查案办案也要规范化、文明化和人性化。

在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纪检组织查案办案的规则、程序和方式方法也要做出与时俱进的制度化规范,使纪检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体现文明化和人性化的特点。

虽然纪检组织查案办案的主要对象都是贪腐和违纪人员,但有时也会需要其他人员或普通人民群众协助调查取证,有些案件由于专业性和复杂性较强,专案组也需要吸收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案,也就是说纪检组织查案办案的工作对象和涉及人员不全是贪腐和违纪人员。对这些纪检组织之外参与专案组的工作人员和协助调查取证的其他人员,除了必要的查案办案技巧之外,还应该有文明社会人与人之间基本的尊重,甚至还要对他们的配合协助由衷地表示感谢。

对于贪腐和违纪人员,虽然他们违犯了党纪甚至国法,有错在先,理应受到惩罚,但是在查案办案的过程中,只要他们不是负隅顽抗或者有逃亡之嫌,还是应该在尊重他们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文明查案办案。既要让违纪人员感受到党纪的威严和力量,也要让他们体会到党组织查案办案的规范和严谨,更要让他们感悟到党组织在查案办案中表现出来的文明和修养,以及对他们的人格尊重和人性关怀。纪检组织在查案办案中要讲究查案办案的风度和技巧,以事实说话,要让违纪分子心甘情愿地主动交代问题,心悦诚服地接受党纪国法的惩罚。

[1]白智立,杨沛龙.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中国国家治理的表征及情态[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04).

[2]陈家喜.党纪与国法:分化抑或协同[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01).

[3]程同顺.略论中国共产党党规党纪建设的成绩与不足[J].人民论坛,2014,(35).

[4]程同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论[J].人民论坛,2015,(11).

[5]程同顺.党规党纪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01).

[6]程同顺,陈永国.党纪与国法衔接协同实现路径的思考[J].长白学刊,2016,(05).

[7]葛志强.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研究[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02).

[8]邱学强.科学准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J].中国纪检监察,2014,(21).

[9]王钰鑫.回顾与前瞻:近年来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述评[J].科学社会主义,2006,(01).

[1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第1版).

[11]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第2版).

[12]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第1版).

[13]虞崇胜.国法与党纪:“双笼关虎”的制度逻辑[J].探索,2015,(02).

[14]袁红,孙秀民.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双维标准[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4).

[15]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研究所课题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与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01).

[16]周建勇.十八大以来党内治理体系的调整与执政党建设[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07).

[责任编辑:符晓波]

2016-11-06

程同顺(1969—),山西闻喜人,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国农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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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307(2016)06-0005-07

编者按:紧随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声音,2016年11月5—6日,中国政治学会2016年年会暨“全面从严治党 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学术研讨会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召开,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市,五十六个高等院校、科研智库机构的三百馀名专家、学者云集西子湖畔的杭州,围绕“党内政治生态”这个主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探讨。本刊约请其中的几篇文章,特辟专栏刊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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