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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2016-03-16刘凤云

环球市场 2016年20期
关键词:合议庭司法权错案

刘凤云 秦 旗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刘凤云 秦 旗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建立司法责任制是目前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形势下推进法院和检察院改革的核心问题。针对司法行政化以及司法责任混乱的现实问题,强化司法权独立,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责任终身制是目前司法责任改革的必然选择。

司法改革;责任制;终身制

一、司法责任制的历史梳理

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最早是以错案追究制的方式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末,1990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并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因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官工作会议上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全国推广。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保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提出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理办法(试行)》,这两个办法的出台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实施的依据。

直到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才掀起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热潮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比如2008年云南省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河南省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得该制度得到了国家层面认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二、司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司法权行政权化

地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非正常关系导致司法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比较突出。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区与行政区合一,地方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立,采取块块领导即司法管辖区隶属于行政管辖区,这就导致我国法院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倾向。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在实质性权利关系上还受地方党委领导。这些利益的权衡以及地方行政势力的干扰将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甚至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等问题。[1]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必然导致行政性要素势必会渗透司法领域,司法独立性会遭到行政干预,落实司法责任制便存在困难。[2]

2、审判人员权责不明

由于审判工作是一门专门化职业化较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因此对审判人员的责任划分显得比较复杂。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审判人员的权责不甚明晰,审判人员的权力范围有多大,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哪些,都应当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审判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杆秤,以此作为审判工作的标尺,指导自己的审判工作。除此之外,司法系统内部对审判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也不甚完善,比如审判质量效率、审判能力、诉讼调解能力、疑难案件的化解能力以及审判人员综合素养等等,这些方面的评价考核不仅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的晋升、选拔任用、评优评先以及业绩奖励,而且对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建议

1、加强司法权独立

在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构架中,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权独立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并非法官的个人独立也并非法官的特权,而是每位法官的责任,使其依照法律与证据,公平公正的裁判,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影响与干涉。司法权独立原则的核心在于法官得以其受理的案件,依法自由的审判。[3]强化法官的办案责任制是以赋予其独立的审判权为前提,否则让法官以有限的权利去承担无限的责任,就不会有法官的自由心证和独立审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2、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司法责任终身制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要求,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受理的案件行使审判权,那么他们必须对自己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负全部责任。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公平公正审理,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就需要明确法官的审判责任。对于案件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是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则由主审法官承担所有责任;如果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应视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则审判长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负次要责任。涉及其他方面的质量问题则由案件审理中负责该部分工作的人员承担责任。[4]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司法责任终身制。

[1]刘凤云.我国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8). [2]蒋晓焜,陈公照.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思考[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6).63.

[3]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J].东方法学,2015.129.

[4]周公法.基层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践探索[J].山东审判,2015 (1):25.

刘凤云(1984—),女,安徽涡阳人,中共阜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秦旗(1972—),男,安徽界首人,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从事预防、反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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