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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休谟及其实在论的因果观

2016-03-16

关键词:实在论论者休谟

铁 省 林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新休谟及其实在论的因果观

铁 省 林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 276826)

新休谟是当代西方学术界重新理解休谟因果观的产物。新休谟反对老休谟的传统观点,主张休谟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新休谟认为,休谟一方面肯定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因果力量,另一方面又否认我们能够在观念上把握它。虽然新休谟并没有取代老休谟,成为完全令人信服的休谟因果观解释,但新休谟的研究和探索开启了休谟因果问题研究的新方向,促进了休谟哲学的研究。

新休谟;实在论;因果

究竟如何理解休谟的因果观?或者说,休谟本人承认还是否认因果联系存在于外部世界或外部对象之中?当代西方一些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一反传统的回答,为重新理解休谟的因果观提供了新的答案,并由此产生了“新休谟”,引发了著名的“新休谟之争”。鉴于新休谟的研究和探索不仅加深了人们对休谟因果问题的理解,而且推动了休谟哲学的研究,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新休谟及其实在论的因果观。

一、新休谟

“新休谟”这个名称最早并不是持新休谟观点的人提出的,反而是由属于对立阵营的肯尼斯·温克勒(Kenneth P. Winkler)提出来的。1991年,温克勒在《哲学评论》(Philosophical Review)第100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新休谟》(The New Hume)。“新休谟”这个名称提出来以后,在学术界,无论是持有新休谟观点的学者,还是反对新休谟观点的学者,都普遍地接受了这个名称。新休谟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之争,也被称为“新休谟之争”。

当然,对于“新休谟”这个名称及其内涵并不是毫无分歧。创造“新休谟”这个词的温克勒本人就说,“新休谟”这个名称“有点令人误解,因为新休谟是多方面的”[1]84。主要原因是温克勒在创造“新休谟”这个词时仅仅把“新休谟”限定于休谟的因果实在论方面,对人们关于新休谟的理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后来的一些研究者发现,新休谟不仅包括对休谟因果观的解释,也应该包括对休谟的道德观、美学观的解释。

如上所述,温克勒创造“新休谟”这个名称的主旨是为了概括当时兴盛起来的关于休谟因果观的一种理解和解释,这种理解和解释最大的特点是不同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老休谟”的理解和解释。新老休谟针锋相对,相争不下。新老休谟之争的核心问题就是:休谟是否承认因果关系存在于外部世界之中?老休谟作了否定的回答,而新休谟作了肯定的回答。

“老休谟”之所以“老”,主要是因为自休谟哲学产生以来,老休谟一直占据着理解和解释休谟因果观的主导地位。老休谟派主张,在因果问题上,休谟是一个反实在论者。休谟只是承认因果关系仅限于时间上的先后、空间上的接近和恒常结合,否认外部世界中存在着引起因果关系的因果力量,否认外部世界中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老休谟派的观点被看作是解释休谟因果观的“标准观点”,“这种标准观点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他[休谟]赞成一种规则理论,据此因果关系依据因果律发生,而因果律则是纯粹的规则性”[2]。老休谟的这种“标准观点”成为研究休谟因果观的传统观点、权威观点和默认观点。

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才有“新休谟”这个名称,但“新休谟”的基本观点实际上并不完全是新的,因为人们可以从以往的休谟研究中找到其历史渊源和萌芽。早在19世纪,威廉·耐特(William Knight)[3]、亨利·考尔德伍德(Henry Calderwood)[4]等一些休谟研究者就指出,休谟肯定外部世界存在着我们不能认识的原因或因果联系。到了20世纪上半期,著名哲学史研究专家康浦·斯密撰写了《大卫·休谟的哲学》,明确地用实在论的观点论述了休谟的哲学和因果观[5],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新休谟的观点逐步为更多人知道并赞同,因而休谟是否承认实际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成为热烈讨论的学术问题[6]。鉴于以上历史情况,当代新休谟的代表人物约翰·赖特(John Wright)就明确指出,当代新休谟不过是对一种传统解释的继承和发展[7]。

当代,在新休谟的大旗下聚集了一大批著名的学者。属于新休谟的代表人物有约翰·赖特、克雷格(E. J. Craig)、盖仑·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珍妮特·布劳顿(Janet Broughton)、迈克尔·科斯塔(Michael Costa)、唐纳德·利文斯顿(Donald Livingston)、迈克尔·艾耶斯(Michael Ayers)、斯蒂芬·巴克尔(Stephen Buckle)和凯尔(P. J. E. Kail)等。最近二三十年里,这些人始终不渝地捍卫新休谟的立场,反击老休谟的批判,进一步阐释和论证他们的观点。

二、实在论

新休谟的基本立场是实在论,即认为休谟是一个实在论者,以实在论的态度对待因果关系。“休谟哲学著述‘新’解释的拥护者都共有这个观点:休谟是一个主张关于因果力量和外部对象的实在论者”[8]1。因此,如何理解休谟的实在论也成了理解休谟因果观的一个关键点。

新休谟认为,像任何专门术语一样,“实在论”也是不易把握的概念,但把握实在论是把握休谟因果观的前提。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实在论都是与某种反实在论相对立的。历史上,实在论是与唯名论和观念论相对立的;当代,实在论则是与还原论、现象论、消解论等各种各样的反实在论相对立的。就休谟的因果实在论来说,与之相对的是这样一种反因果实在论:我们没有关于外部世界因果力量的印象,所以也就没有外部世界的因果力量,任何关于因果力量的表达只是语词,任何关于因果力量的观念都是无意义的。因此,使休谟成为实在论者的是这个观点:“休谟并不主张反实在论,即对因果关系来说只有规律的连续,对自我来说只有一束束的知觉,对知觉对象来说只有被把握到的现象。”[9]442所以,休谟的实在论是一种因果实在论,“因果实在论主张因果陈述之真假在于在世界结构中存在着某种基本的因果事实或性质”[10]。

本来,反实在论者认为实在论与怀疑论是矛盾的,也就是说,坚持实在论就不能坚持怀疑论,反之,坚持怀疑论就不能坚持实在论。据此,在反实在论者看来,众所周知,休谟是一个著名的怀疑论者,所以,休谟不可能是一个实在论者。然而,新休谟却认为休谟的实在论与怀疑论是一致的,其间并不存在冲突。因此,自约翰·赖特的大作《大卫·休谟的怀疑论实在论》开始,绝大多数新休谟解释者把休谟的因果实在论称之为怀疑论的实在论。根据一般的理解,怀疑论的实在论者就是“在实体上是一个实在论者,但在该实体的性质和特点上是一个不可知论者,因为我们不能在认识论上把握它”[8]1。因此,从不可知论的角度来理解,可能更能准确地把握新休谟所谓的怀疑论的实质。

在赖特看来,休谟哲学中包含着两种要素:怀疑论要素和实在论要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休谟一方面是一位怀疑论者,另一方面又是一位实在论者。作为一个怀疑论者,休谟认为我们的因果关系观念没有表达出外部世界的因果力量,因而我们不能在认识上直接肯定因果力量的实际存在。但作为一个实在论者,休谟虽然论证了我们的因果关系观念不适合表达实在,但并没有证明我们关于因果力量存在的信念毫无根据,也没有直接否定独立于心灵的因果联系的存在[11]6。

另一位新休谟代表人物盖仑·斯特劳森进一步论证了休谟的实在论与怀疑论的一致性。斯特劳森指出,仅仅从知识论上来说,休谟是一个怀疑论者,休谟对因果关系作出的怀疑论断言确实不表明休谟主张现实中因果力量的存在。但休谟在因果关系上持有的是一种信念,这种信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知识断言,“因果关系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是和休谟的怀疑论相一致的[12]。因此,根据斯特劳森的观点,休谟是一位怀疑论的实在论者,他既在知识论上坚持怀疑论,又在因果问题上假定现实世界中因果关系的存在。

当然,“怀疑论的实在论”这个术语并不是一个理想的名称。因为,作为一个新休谟派的人,并不意味着把休谟看作是一个坚定的实在论者[13]648。著名的新休谟代表人物珍妮特·布劳顿甚至不认为休谟是一个怀疑论的实在论者,因为“怀疑论的实在论”这个名称没有真正地反映出休谟实在论因果观的内涵[14]。毕竟,怀疑论和实在论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彻底的怀疑论者肯定也怀疑实在论者的信念,而彻底的实在论者也不会坚持彻底的怀疑论。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新休谟派的代表人物看来,休谟既算不上是一位彻底的怀疑论者,也算不上是一位彻底的实在论者,换言之,休谟是一个温和的怀疑论实在论者。

三、因果观

新休谟的代表人物众多,但他们共同认为休谟是一个实在论者,休谟肯定外部世界及其因果力量的存在。很明显,在持怀疑论的实在论者看来,休谟预先设定了一个超出我们的感官印象的世界,这个世界的构成对象独立于我们的心灵,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并且“处于因果联系之中,因果联系本身又受着因果力量的支配”[9]441。然而,他们在肯定休谟在承认外部世界及其因果力量存在时,却又同时认为休谟并没有肯定我们能够认识它们或在观念上把握它们,也就是说,休谟实际上并不认为我们可以获得关于这种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的知识,除了我们观察到的那种事物之间的恒常结合之外,我们对外部对象的因果力量一无所知。

约翰·赖特认为,整个休谟哲学的中心目标就是,休谟自始至终地坚持世界中存在着我们的感觉不能直接感知到的能力和力量。如果不能把握休谟的这一思想,就不能把握休谟怀疑论哲学的核心[11]129。盖仑·斯特劳森指出,休谟坚信因果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尽管我们完全无法知道它的根本性质[15]219。正因为如此,斯特劳森把存在于现实中的因果联系直接称之为“神秘联系”。

为什么我们把握不到外部世界的因果力量但又能肯定它的存在呢?在新休谟派看来,虽然休谟在认识论上否认了我们可以认识因果力量,但他在本体论上却承认了因果力量的存在。在认识论上,休谟主张我们发现到的因果关系不过是空间上的接近、时间上的先后相继和恒常结合,而发现不了其中的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但在本体论上,休谟认为外部世界中存在着把事件连接起来的因果力量或必然性。休谟并不否认这个本体论上的事实,他所否认的只是我们在认识上可以把握这种因果力量或必然性。正因为我们的认识没有能力去获得这种本体论知识,所以我们也就无法在认识论上表达出这种属于本体论的因果关系。然而,认识论与本体论又不是完全割裂的。在认识上把握到的有规律的先后相继,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外部世界中确实存在着支配这种因果关系的因果力量。如果外部世界中没有这种支配性的因果力量,世界上的事件也就无法有规律地先后相继[15]4。由此可见,反实在论者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清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区别与联系,混淆了休谟的本体论观点和认识论观点。

也正因为存在着因果力量这样的本体论事实,所以我们虽然不能认识外部世界的因果力量,但我们可以“假设”、“假定”它的存在。休谟指出,我们虽然可以一般地假设外部对象,“但却不能清楚地想象,对象就其本性而论,除了恰恰就是知觉而外,还有可能是任何其他的东西”[16]245。据此,在新休谟派看来,我们不能认识(想像)外部对象或必然联系,因为认识首先必须反映在印象中,而我们从未在印象中发现这样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对此毫无印象。然而,我们可以“假设”外部对象的存在。例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所具有的“自然信念”就假设了外部对象的存在,而“自然信念”不需要任何的理性基础或理论证明[15]56。因此,重要的是,新休谟不是,也无须把休谟解读为“相信”或“认识”因果力量,而是说休谟“假设”、“假定”或“理所当然地认可”[17]因果力量。

新休谟派还主张,休谟虽然认为我们不可能通过我们的普通观念来把握外部世界的因果力量,但我们可以能过“关系观念”来推知它。关于关系观念,休谟指出:“外界对象如果被假设为与我们的知觉有种类差别,那么我们在想像它们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它们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而并不自以为理解了那些关联着的对象。”[16]84根据休谟的观点,尽管我们不会直接形成关于外部对象的任何观念,但是我们可以对外部对象引起我们的心灵状态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这个关系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就告诉了我们有一个我们感知不到的外部对象,比如,“自然中将来所能发现出的最后原因或原则”[18],“最后的原因”不是由印象而来,但它确实存在。丹尼尔·弗莱奇(Daniel Flage)认为休谟和他的同时代一样,承认实在观念与关系观念的区分,前者“只是印象的复现或从印象复现来的简单观念的汇编”,而后者“允许我们在其与实在印象或观念关系的基础上选择出观念的或非观念的对象”[19]。

四、结语

新休谟解释的最大困难是不能从休谟自己的论述中找到大量直接、明显和明确的文本证据,而在明显的反文本和理论证据的情况下坚持休谟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20],因此不可能成为学术界解释休谟因果观的“标准观点”。“当进行批判审查时,没有一个标准的新休谟论证——怀特、克雷格、斯特劳森、巴克尔、凯尔等等著作中常见的——有力地驳倒了休谟文本的清晰明了的证据”[13]647。也因为如此,新休谟在当代遭到了坚持老休谟观点的人的强烈反对。老休谟派坚持对休谟本人论述的传统解读,详细反驳了新休谟派的观点及所依据的根据和理由。老休谟派的结论是:“新休谟解释不仅在细节上是错误的”,“而且从根本上曲解了休谟因果观的基础、核心和精神”[13]708。

然而,虽然遭到老休谟派的顽强抵制,但新休谟的解释已经成了当代休谟研究中的主流解释之一;虽然遭到老休谟派的强烈批判,但并不说明新休谟的解释就是错误的。连不遗余力地反对新休谟的代表人物温克勒也承认,无论老休谟如何合理,无论我们怎样驳斥新休谟,新休谟的解释并不能被确定地驳倒[1]52。之所以如此,因为尽管老休谟派坚持“休谟的经典画面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仍然承认新休谟是一种“革命性的解释”,而且新休谟解释所引起的新老休谟之争是“激动人心的”[21]。总之,新休谟对于休谟因果观的重新解读和论证,质疑和挑战了传统反实在论的解读,拓展了我们对休谟哲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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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1.020

2015-11-06

B561.59

A

1000-2359(2016)01-0098-04

铁省林(1963-),男,山东乐陵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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