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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二)

2016-03-16华友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衡水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陈独秀

华友根(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的陈独秀的法律思想(二)

华友根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 要: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具有很大影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内关于宪法、约法、国体、政体、权力、法律、民主、自由;对外关于不平等条约、租界、领事裁判权等,都有深入的研究与相当的见解。文章在宪法与宪政、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晚年对民主制度与自由权利又有新看法、反对不平等条约与治外法权等四个方面进行细致论述。结论为:陈独秀的法律思想表现为对内主张民主宪政对外强调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陈独秀;宪法与宪政;民主制度;国家主权;法律思想

三、 晚年对民主制度与自由权利的新认识

陈独秀对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即共和政治;对于无产阶级民主,即他所说的“劳动者国家”与李大钊所说的“工人政治”,也就是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独裁”;以及对于苏联即一般的共产党人都追随的苏联社会主义与无产阶级民主,称之为苏联的民主。到其晚年,他的看法已发生根本的改变。

开始认为,共和政治是维护资产阶级特权与利益,是压迫剥削掠夺工人与劳动群众的。但到 20世纪40年代,认为民主是各时代人民“反对少数特权之旗帜”。近代民主制,因为近代是资产阶级当权时代,我们便称之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其实,此制不尽为资产阶级所欢迎,而是几千万民众流血斗争了五六百年才实现的。他在给连根的信里说,你们的错误根由,第一是不懂得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真实价值(自列托以下均如此),把民主政治当成只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方式,是伪善是欺骗,而不懂得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政府之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自由,工人有罢工权……等等。这都是大众所需要,也是十三世纪以来大众以鲜血斗争七百余年,才得今天的所谓‘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1]

关于民主是什么?陈独秀在早年(五四时期)和晚年,其实没有什么大变化,即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不过,与早年相比,晚年陈独秀更为强调民主价值的普适性和民主制度的继承性以及对社会主义的意义。

关于民主价值的普适性。陈独秀认为,民主是从古希腊、罗马以至今天、明天、后天,每个时代被压迫的大众反抗少数特权阶层的旗帜。“民主”并非仅仅是某一特殊时代历史现象,并非仅仅是过了时的一定时代中产阶级统治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继续存在。不同的只是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为广泛和具体。

关于民主制度的继承性。陈独秀先后提到了大众民主、无产阶级民主、近代民主、资产阶级民主、英美民主等几种类型。

无论论及哪一类型,陈独秀主要着眼点都在其具体制度上。他多次具体阐发以英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的基本精神、制度和意义。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体现了民主的基本价值,有着很强的继承性和普适性,无产阶级民主应该加以继承和发扬。而“以苏联为代表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基本民主制度建设上乏善可陈,违背了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2]20。因而,成为他晚年重点批评的对象。

陈独秀很重视对资产阶级民主具体制度的研究。在《给连根的信》(1940年7月30日)中,他明确概括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除了前面提到的五条之外,还有农民有耕种土地权和思想宗教信仰自由二条。在《给西流的信》(1940年 9月)中,陈独秀又再次概括资产阶级“民主之基本内容”,为以下三条:法院外无捕人杀人权,政府反对党派公开存在,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权利等。在这封信里,陈独秀还将英美民主制的内容概括为如下五条:“(一)议会选举由各党(政府反对党也在内)垄断其选举区,而各党仍须发布竞选的纲领及演说,以迎合选民要求,因选民毕竟最后还有投票权,开会时有相当的讨论争辩;(二)无法院命令不能捕人、杀人;(三)政府的反对党甚至共产党公开存在;(四)思想、言论、出版相当自由;(五)罢工本身非犯罪行为。”[2]21

陈独秀对资产阶级民主基本制度的研究影响很大。台湾著名民主人士雷震认为,陈独秀晚年对于民主政治制度下了很精确的定义。

他曾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众的利益,有着人民性和普适性的一面。因此,它不但为资产阶级所欢迎,也是无产阶级乐意拥有的。而且无产阶级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惠。所以,“作为无产阶级利益代表无产阶级政权,应该继承和发扬资产阶级民主,而绝对不应该将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资产阶级的统治一起打倒”[2]21。

陈独秀还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光有经济上的社会主义(指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

又陈独秀关于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他指出,所谓“无产阶级独裁”,根本没有这样东西,即党的独裁,结果也只能是领袖独裁。任何独裁都和残暴、蒙蔽、欺骗、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离的。

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在他看来,就基本内容来说,没有什么分别。在《我的根本意见》(1940年11月28日)中,陈独秀说,“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名词,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

同时,进而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他认为,两种民主只是实施的范围广狭不同,无产阶级民主的实施范围比资产阶级的要广大得多。因此,“保持资产阶级民主,然后才有道路走向大众的民主”,以“大众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是进步的”“以德俄的独裁代替美、法、英的民主是退步的”[1]。所以,打毁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结果,是阻隔了无产阶级民主成长的道路,势必滋生独裁专制。

说到俄国(苏联)斯大林的独裁。他指出,前期是站在世界革命的立场,后期是站在俄国民族利益的立场。1933-1934年开始,陈已不承认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他在《给托派国际书记局的信》里说,斯大林的个人独裁正在代替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的专政。所谓“工人国家”与苏维埃政权只有名义上的存在。进而指出:“十月以来,拿‘无产阶级民主’这空洞的抽象名词做武器,来打毁资产阶级的实际民主,才至有今天斯大林统治的苏联。”“试问斯大林一切罪恶,哪一样不是凭藉着苏联十月以来秘密的政治警察大权,党外无党,党内无派,不允许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这一大反民主的独裁制而发生呢?”[1]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式,就是继承和发扬资产阶级民主。陈独秀认为,对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基本内容,应该全盘吸收。他坚决反对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统治一起打倒,而以空洞的民主口号代替切实的民主制度。并且认为:“借排斥议会制度同时排斥民主,这正是苏联堕落之最大原因。苏维埃制若没有民主内容,比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议会还不如。”[2]21-22

陈独秀在《给西流的信》中,还将苏联的现行制度与英美形式民主议会分项列表比较,认为苏联和斯大林明显违背了民主制度基本原则[2]21-22:1) 苏维埃或国会选举均由政府党指定,开会时只有选举、没有争辩;2) 秘密政治警察可以任意捕人杀人;3) 一国一党不允许别党存在;4) 思想言论出版绝对不自由;5) 绝对不许罢工,罢工即是犯罪。

他甚至将苏联和德意日的法西斯体制相提并论,认为前者是后者老师。但又指出,苏联目前的问题,不能一切归罪于斯大林,而要从制度上找原因。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陈独秀晚年的民主思想有以下几个特点[2]22:

1) 是回归“五四”,重新肯定了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价值,并深刻阐发了民主价值的普适性,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和继承性。胡适在 1949年为《陈独秀的最后论文和书信》一书写的“序言”中,认为陈独秀的这些“独立思想”,实在是他大觉大悟的见解。并将该书名改为《陈独秀最后对于民主政治的见解(论文和书信)》。可以说是一语中的。

2) 是以苏联为对象,深刻反思了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的问题。陈独秀有关“无产阶级民主”的思想,纠正了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中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轻视无产阶级民主的思想,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指出了一个重要方面。在建设无产阶级民主的过程中,他主张借鉴资产阶级民主,更是可取的。

四、反对不平等条约与取消治外法权

陈独秀对内主张颁布宪法,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以巩固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对外反对不平等条约、租界、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堂,以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司法独立。

他认为,民众除了要求对内的政治自由外,还得迫切要求:“关税自主、废除不平等条约、对外的民族自由。”[3]这里说的中华民族对外的独立自由,是指要废除帝国主义强迫我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所规定与包括的各种特权与利益。所以他又指出:“废除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法权,清偿铁路借款收回管理权,反对帝国主义的一切侵略,使中国成为真正独立的国家。”[4]

关于不平等条约,陈独秀早在 1903年就反对清朝政府与俄国签订卖国条约七条。他说,这中俄密约横暴无理。该约第一条,即东三省官制中国政府不得擅改。这是夺中国设官之权,也是阻止中国革新内政;第二条,为不准东三省开辟口岸与各国通商。通商不通商,应为中国主权内自由之举动,“他国何得干涉?”第三条,为东三省矿产须独归俄人开采。这是要全取东三省财源;第四条,为铁路归俄兵保护。这是不仅铁路为俄兵保护,而且将铁路附近的土地也为俄国占领;第五条,为东三省练兵必须延请俄人。这是要夺兵权,且使中国人出军饷;第六条,牛庄关税当归俄人管理。这是俄人自取牛庄关税;第七条,为俄于各省城设商务局。商务包括宽广,这样东三省地方各事皆归俄管辖了。

陈独秀认为,此条约危害极大,影响也极坏。他说,诚如是约,举凡政权、商权、矿路权、兵权、税权,均归俄人之手,则东三省已非我有。而且要我以设官练兵,是犹之田已卖而还要纳税。我政府若允此约,各国必执利益均沾之说瓜分我中国;若不许,则必与俄战。所以必须坚决反对,所谓“我国与俄国之仇固结不解,我国之人有一人不与俄死战皆非丈夫!”(《安徽爱国会演说》)[5]61

为此,要坚决捍卫国家主权而反对别国的干预和掠夺。他说,国家要有一定的主权。凡是一国,总要有自己做主的权柄,这就叫做“主权”。这主权原来是全国国民所共有,但行这主权的,乃归代表全国国民的政府,一国之中,只有主权属于至高极尊的地位,再没别的什么能加乎其上了。上自君主下至走卒,有一个侵犯主权的,都算是大逆不道。一国之中,像那制定刑法、征收关税、修整军备、办理外交、升降官吏、关闭海口、修造铁路、采挖矿山、开通航路等种种国政,都应当仗着主权,任意办理,外国不能丝毫干预,才算得是独立的国家。若是有一样被外国干预,听外国的号令,不得独行本国的意见,便是别国的属地。“凡是一国失去了主权,就是外国不来占据土地改换政府,也正是鸡犬不惊,山河易主了。这主权岂不是国家一定不可少的吗?”(《说国家》)[5]105

又说,一国有一国的主权,现在世界上没有个没主权的国度。主权就是在国内办理各项政事,都由自己做主,决不受别国的干涉,就是万国的交际上,按照万国公法(国际法),一国有一国的主权,那一国也不会吃亏的。若被别国损害了一国的主权,就是辱了全国,恐怕立刻便要翻脸。若是本国官吏,不知道保守本国的主权,让别国损害了,他的官儿立刻就做不妥。你道一国的主权,为何要这样贵重呢?“原来一家都有一家的主权,若是自己家的被别家侵害了,不由自家作主,尚且不能,何况堂堂一个国度呢”(《亡国篇第二章中国灭亡的现象》)[5]124。

关于我国主权被帝国主义列强侵夺而遭到损害,陈独秀谈了审判权、国防权、收税权、航路权、设官权、货币权等六个方面,特别是与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密切相关的审判权。

关于治外法权,他说治外法权又称领事裁判权,也就是外国人在中国违法乱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而由外国领事根据外国法律进行裁判,或者直接予以包庇、释放无罪。无视中国的主权与司法独立。

陈独秀说,我中国的主权,已经被东西各国夺尽了。到了今日,我中国哪里还算得上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过和女人孩子一般,听人家指挥播弄罢了。

就拿审判权来说吧,照万国公法上规定,凡是自主国,在本国国内有完全审判的主权,无论是哪一国的人,都要遵守他国的法律,犯了法都要归他国的官审判,按他国法律治罪(惟公使是代表一国主权的人不在此例)。若是外国人,归各国领事管,不听所居留国的官审判,这叫做“治外法权”,意思是法权行到本国之外去了。所居留的那一国,让外国人有了这样的治外法权,那国便是叫做“被领事裁判国”,老实说就是半自主国便了。而我们中国和各国所立的条约,不都是外国人归他本国领事管吗?现在世界各国之中,象这样的“被领事审判国”,只有土耳其和我中华民国。我中国更有可耻的,不但是在中国的外国人归他领事管,而且上海、天津这几处租界的中国人犯罪,还要归外国领事审判哩。“你说,我们中国审判的主权,到底灭亡了没有呢!”[6]在这里,陈独秀不仅批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与土耳其,无视所在国法律而行使领事裁判权,更指斥了在上海、天津租界上外国领事对中国人民的审判权。

为此,他也极为反对上海公共租界上的行政、司法和会审公堂为外国人所操纵。陈独秀在 1923年说,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本年大会的会务报告列举四事如下:(一)界内行政、司法两事,其权完全操纵诸外人之手。吾人在工部局(由英国人操纵)方面,以无正式华董在内,不获享有发言之权利,以至所受种种不平等之待遇。在《洋泾浜条约》未经修改以前,进行十分困难。吾人居住租界者,只有年终纳税之义务,而无发言之权利,虽自民国十年起,工部局有五华人顾问之加入,然因非正式代表之故,春季纳税人大会各国均可参加,独摒我市民于纳捐会议之外。世界不公道之事,更无有甚于此者。本年,为乐志华被上海虹口捕房无辜虐待受伤一案,公函五顾问,要求向工部局建议,为此后全市民保证安全之法。此案在交涉中,尚未得复,将来结果如何,断难预料;(二)会审公堂为华洋间相互诉讼而设,当日《洋泾浜条约》权限范围,本有明文规定。自辛亥光复,领事团借口国民政府尚未得各国承认,攘为己有。迄今已历十二年,完全华人诉讼,须听领事团裁判,视租界若殖民地。种种违背约章,侵犯主权之处,不可枚举;(三)工部局比年来对于界内各业商店,时时加捐问题,首当其冲者银楼,此外如米业、西式成衣业、小菜场及食物业,现在又有加捐之举,从此以往,必至无业不加;(四)苏州河因关系全省水利,不在《洋泾浜条约》范围内,而工部局竟任意填塞,不特视主权若无物,且为害于全省水利者甚大。在这里,租界内华人无外国人同样的权利,会审公堂审判权为外国人独占,而且任意对租界内商民加捐加税、破坏苏州河水利。因此,租界乃至整个上海,都成了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中国主权无法行使,上海人民成为帝国主义的奴隶。他们只有交纳捐税,被歧视虐待,甚至惨遭杀害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

陈独秀对这不平等条约与治外法权造成的局面,极为痛恨,要求收回主权,改变暴政,并且不能用和平请求和寄希望于政府。而必须依靠民众的强大力量来达到这一日。他曾这样指出,我们要敬告上海纳捐华人会诸君:“要收回主权及排除租界虐政,只有大规模的民众示威可靠,和平请求或希望媚外的北京政府出来干涉,都是不济事的”[4]。

后来,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提出“印刷律案”,来钳制中国人的言论出版自由。陈独秀对此,更表示反感。他坚决不同意中国人受会审公堂审判,而且要求收回租界。

他说,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向纳税华人年会所提议的“印刷律案”,已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搁置了。但反对印刷律的中国人,断不因此案已搁置而遂停止反对的行动。他们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及官方管理,还说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他们自从民国以来,居然霸占上海会审公堂裁判中国人,这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中何种权利呢?他们现在又要自定一种印刷律来钳制中国人言论出版自由,这又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中的何种权呢?所以,陈独秀极其赞同与支持上海市民反对印刷律协会的《宣言》。他说,该《宣言》上说得好:“上海是中国人的上海。”并且指出,我们平民应该主张:“上海的中国人不受外国工部局管理,不受会审公堂的外国领事裁判,取消租界代以民选的上海市政府,以完成上海是中国人的上海。”[3]

1925年5月30日,上海发生了公共租界英国捕房杀害游行学生、市民的“五卅惨案”,以及英国领事的非法不公正判决,更激起了陈独秀反对帝国主义和租界内领事、工部局、巡捕房、驻军的横行霸道,无视中国人民的生存与自由权利。他提出了以下五项要求:“(1) 惩办凶手赔偿损失;(2) 撤换驻上海英、美、日本领事;(3) 取消各国领事裁判权;(4) 收回全国租界;(5) 撤退驻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陆海军,禁止外国陆海军在中国境内自由登岸。”[3]这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废除治外法权,以收回国家主权,而维护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

对于这种必须废除的治外法权,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在 1926年上海美国人招待会上却说:治外法权乃一种苟且之计,但此时实属必要之物,明知其弊,而实不能去之。“因此权一去,公道被危”。陈独秀立即加以驳斥,他说平心而论,治外法权在中国人自然恶其有弊,在外国人自然觉得是必要之物而且公道。倘一旦这种“公道”被危,英国领事便不能在青岛庇护杀害德国人的凶犯,日本领事也不能在上海庇护打死陈阿堂的凶犯了。“这种公道,在帝国主义者在欺凌中国人的作用上诚属必要之物”[3]。再一次论证了治外法权不过是包庇外国人违法杀人的工具,和欺侮凌辱中国人的“必要之物”,从而严厉批判了美国公使的无耻谎言。

为了维护中国主权,故对于巴黎和会牺牲中国山东的权益,也表示愤慨与反对。他说,山东问题,我们原来希望在欧洲和会要求由德国直接交还青岛、胶州湾和胶济路,但是失败了。这失败的原因:一是受了英法日意四国用强权拥护伦敦密约的束缚;二是受了我们政府和日本所订二十一条密约及胶济换文济顺、高徐共同束缚。所以,他既反对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所订破坏中国主权、掠夺中国权益的密约,也反对中国政府与帝国主义签订的卖国条约与合同。所以,只有多数平民——学界、商会、农民团体、劳工团体,用强力发挥政治精神,叫那少数的政府当局和国会议员都低下头来听多数平民的命令。无论内政外交,政府国会,都不能违背平民团体的多数意思。倘不能这样征服他们,凭空想他们拿出良心对外,不秘密断送国民的生存权利,对内不违法侵害国民的自由权利,真算是望梅止渴了。

因此,鉴于山东问题,应该发生对外对内两种彻底的觉悟。为了实现这彻底的觉悟,应该抱定两大宗旨,就是“强力拥护公理,平民征服政府”[7]。(《山东问题与国民觉悟——对外对内两种彻底的觉悟》)这是说,对国家主权、青岛地方、铁路建造管理的丧失,不仅要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掠夺,违背国际公法公理;而且要反对和批判媚外的政府、少数人垄断的政府和汉奸卖国贼。因此他又说,我们国民的生存权利,被历来政府当局断送的已不知道多少,何止山东的一个青岛几条铁路。“这些权利当中,因为国力不能抵抗明白断送的至多不过一半。其余一半都是因为交换私人利益和保全私人地位秘密断送的”[7]。(《曹汝霖辞职呈文已明白说出》)为此,必须坚决惩办把国家与人民权利断送给帝国主义列强的汉奸卖国贼。

所以,北洋政府时期,对被社会上称为亲日派的四大金刚:章宗祥、曹汝霖、江庸、陆宗舆,说他们是有知识有能力的人,但被学生骂“卖国贼”。并认为,“我们是没有血性的国民,只好希望章等四人有点觉悟”[6]。而抗日战争时期,他在《抗战中应有的纲领》中指出,要强收日本帝国主义者在中国的财产,没收汉奸及贪官污吏的财产,“充作救济伤兵及难民之费用”。

五、 陈独秀法律思想评述

陈独秀的法律思想,尤其在北洋政府时期,他比改良派、立宪派、资产阶级革命派,无论是君主立宪者,或是民主立宪者,都更加急进。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如孙中山、宋教仁等,主张共和政治、民主立宪,但陈独秀已经开始批评共和政治,而提出社会党的主张和劳动者的国家,即“社会主义要起来代替共和政治”。

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主立宪的代表,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时,《临时约法》是比较好的资产阶级临时宪法。因为,它给人民比较多的自由与权利,首先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列于“总纲”之后,为整个《约法》的第二章。而且《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二条放在整个《约法》的首端,对于人民的重视是空前的。而第二章“人民”的第一条,即整个《约法》的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规定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利,共七项。只有一至二项有“非依法律的限制”,三至七项均没有限制。第七到第十二条各项权利,也无限制。第十三条是依法律有纳税义务,第十四条是依法律有服兵役义务。而本章最后一条,即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而后来的《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案》等,在《临时约法》没有限制的自由与权利的条文,都加上了“在法律范围”,或“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规定,实际上是加以限制和束缚。所以相比之下是比较好,所给予人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比较多的,人民是有比较多的自由与权利。

但当时站在劳动者与社会主义政治立场上的陈独秀,还是认为,《临时约法》对于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不过是一手放出,一手收拢。只要认为资产阶级和军阀等当权者的需要,随时可提出种种借口,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需要与权利,这是指《临时约法》第十五条所规定。这也是资产阶级共和政治为统治者而不为人民的实质反映。

但是无可否认,《临时约法》在资产阶级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是比较好的。共和政治比之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军阀独裁要好,所以当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复辟帝制,康有为批评《临时约法》与共和制,他就不能苟同,而表示反对。他也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的政治与制度没有实现之前,还没有更好的政治与宪法来代替,这也是从实际出发的。

他批判袁世凯、康有为反对共和政治与破坏《临时约法》的同时,他对于不出于多数国民要求、不代表多数人民利益的假共和、伪宪法,都进行反对与抵制。更反对将宪法与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礼教结合起来。他既反对以孔教为国教,又反对将孔子列入宪法。而且认为,“宪法为全国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党一派的作用”。还提出,宪法不能涉及教育问题与道德问题,宪法中不能列入个人姓名,更加不能涉及实业问题。

宪法是关系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的确不能为一族一党一派等少数人规定某些特殊的权利。当然不能将某些个人——“伟人”如孔子等列入宪法。何况孔子不仅是个人问题,还牵涉他的主张学说——封建伦理与道德,完全破坏了宪法的宗旨目的。但教育问题、实业问题,也就是教育问题与经济问题是否可以列入宪法呢?资本主义早期的宪法大概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后来也有逐渐有所规定的。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就是主张把民生问题与教育问题列入宪法。因为,这更有利于平民百姓改善生活、接受教育,而逐渐具备行使自由权利、参政议政的条件。

这里提到孔子不能列入宪法,主要是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可特殊而写进宪法;也是为了防止统治阶级利用孔子,达到其伪善的目的而欺骗人民群众。但对孔子学术思想上有价值的主张,并不加以否定,而是认为可以研究的。如 1930年身在狱中的陈独秀曾经指出:“每一封建王朝,都把孔子当作神圣供奉,信奉孔子是假,维护统治是真。……五四运动时,我们提出‘打倒孔家店’就是这个道理。但在学术上,孔、孟言论,有值得研究之处,如民贵君轻之说,有教无类之说,都值得探讨。”[8]

陈独秀反对假共和、假立宪、伪宪法的另两个重要表现是:第一是反对曹锟时期的贿选议员、贿选总统和贿选宪法;第二是反对段祺瑞不恢复旧国会、不恢复《临时约法》,而搞善后会议和制定《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对于贿选议员,认为不能代表人民制定宪法,贿选宪法国民不能承认。而段祺瑞为了“执政”的独断专权,所召开的善后会议和制定《国民代表会议条例》,没有人民团体的代表,也没有工人农民的选举权。他之所以要反对这种宪法与共和,是因为没有人民代表参加,剥夺了普通工人农民的参政权。这是陈独秀平民政治、劳动者国家的体现。

他反对联邦制、批判联省自治,这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抵制了军阀的割据分裂。

至于说国家、权力、法律这三样是异名同实,无论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一阶级一党派的权力造成的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揭示了国家、权力、法律,在阶级社会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对将法律、权力、国家标榜为代表为全体人民之看法的有力批判。这里仅说了法律、权力的阶级性,实际上法律也有社会性的一面。

说到人民的自由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认为言论自由可以超越法律,言论有超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因为现在的人类文明、法律进步,是因为过去言论自由超越法律规定所获得的。没有过去的言论自由,就没有现在的法律文明。没有今天言论自由可以超越现在的法律规定,就没有明天的法律文明与言论自由。所以,“法律只能拘束人民的行动,不应拘束人民言论”。

这一说法是有根据的,也是被世界历史与中国历史所证明了的。因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由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是被压迫的阶级用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超越和突破了当时的旧法律旧制度。所以革命阶级在新社会、新法律、新制度建立之前,他们不但要求言论自由突破旧法律,而且要求行为自由突破旧法律旧制度。否则社会不可能进步。但当他们建立自己的政权,制订维护自己政权的法律时,往往就要求人民的言论和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所以陈独秀提出了这一看法,与当时已掌权的原来资产阶级革命家,有所不同;更为一些军阀、官僚、政客所不允许的。甚至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也不准给予。这也是陈独秀坚持社会进步、人民自由权利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现。如果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话,陈独秀还是比较温和的,因为他只要求言论自由超越法律,而没有说行动自由超越法律。

这是人民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可以超越现行法律。他认为,人民除了绝对言论自由之外,还要有集会、结社、出版、罢工、请愿等自由与权利。因为,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中华民国的真实存在的基础”。除了以上的自由与权利之外,还要有广大人民的参政权。人民的参政权,应该是无条件的,没有阶级、民族、性别、宗教、经济、文化教育的条件与限制。特别是女子,要有与男子平等参政权。所以,坚决反对《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关于选举权的教育与性别上的限制。他痛斥“女子不是国民”的不平等观点。他竭力主张没有文化的工人、农民要有选举权,女子都要有选举权。女子不仅在政治上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民法上、在家庭内,也应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要打破封建的家族制度、旧礼教的束缚,有与男子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人民的这些权利,不仅在平时,就是在困难当头、民族危机深重的抗日战争时期,也应坚持不变。更要关心工人、贫民、小商人、职员工作的权利,获得土地的权利,限制高租高利贷的权利,废除苛捐杂税的权利,参加抗战的自由与权利,“以提高民众的抗战热情和力量”。因此,陈独秀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比较彻底的。所以,他所说的社会党的立法,劳动者国家和人民群众、工人农民及妇女普遍的自由平等权利,与李大钊的“工人政治”、“平民政治”、女子在各个领域与男子有相同的平等权利,应该说是一致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不过他说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在阶级社会难以完全做到的。因为必然要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统治阶级也没有这样宽大的度量。但他认为,言论与行为法律上的限制,是应该有所区别的。

陈独秀不仅对内争取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而且对外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撤销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上的会审公堂,反对租界上工部局及外国领事的为非作歹,要求收回关税主权及铁路管理权、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司法独立、不受帝国主义的干预。这是他为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立场坚定、观点明确。这在当时一些政治家中,也是难能可贵、不可多得的。

到 20世纪 30-40年代,即陈独秀的晚年,对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也就是共和政治、由工人政治与劳动者国家发展而来的“无产阶级独裁”(即无产阶级专政),产生了进一步的认识。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无多大差别,不过是前者比后者应该更加广泛。而苏联斯大林的个人独裁,代表了无产阶级专政,导致了党外无党,党内无派,没有民主自由可言。这是经过长期内外经验教训的总结、当前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考察以及理论上深入研究比较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看法,也是进一步发展了陈独秀关于民主制度与人民自由权利的新思想。

参考文献:

[1] 任建树.陈独秀的最后见解[N].社会科学报,2008-01-17(8).

[2] 严迎春.陈独秀晚年对民主普适性的探讨[J].炎黄春秋,2009(11):20-22.

[3] 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4] 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5] 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J].党史资料丛刊,1980(4).

[6] 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7] 陈独秀.独秀文存:卷二[M].上海:亚东图书馆,1937.

[8] 郑家稼.陈独秀传[M].台北: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89:960.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Legal Thoughts of Chen Duxiu: Advocating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Internally While Stressing the Maintena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Externally(Ⅱ)

HUA Yougen
(Institute of Law,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Chen duxiu is an influential politician and thinker in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y who has an in-depth study and unique understanding on the following things: internally, it includes the constitution,provisional consitution, state system, polity, authority, law, democracy and freedom while externally the unequal treaty,concession,consular jurisdiction and so on.This paper gives detailed analysis about his thoughts from four aspects: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people's freedom and rights, his new opinions on democracy and freedom and rights in his later years and his opposition to the unequal treaty and extraterritoriality.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Chen Duxiu's legal thoughts are presented as advocating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internally while stressing the maintenance of state sovereignty externally.

Key words:Chen Duxiu;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state sovereignty; legal thoughts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6)02-0102-08

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6.02.016

收稿日期:2015-02-22

作者简介:华友根(1939-),男,上海川沙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衡水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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