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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正义的兴起与衰落*①

2016-03-15加拿大麦克弗森亓光林毅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正义分配概念

[加拿大]C.B.麦克弗森/著 亓光/译 林毅/校

·海外学者专稿·

经济正义的兴起与衰落*①

[加拿大]C.B.麦克弗森/著 亓光/译 林毅/校

[内容提要] 经济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重要范畴,可以被具体化为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理解经济正义的科学内涵必须根植于这一概念的语义变迁,立足社会生产方式与经济社会关系的相关性。通过观察经济正义概念的历史兴衰,能够确定决定其产生、形成、繁荣、衰落的根本原因是不断发生的经济变革。因为经济正义概念始终代表了传统政治社会的价值诉求对市场价值追求的批判,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与经济正义概念之间是无法共存的。而经济正义概念之所以在20世纪出现了“复兴”的迹象,是由于它的基础、对象与内容被资本主义逻辑侵蚀而泛化了。面向未来,经济正义概念的衰败似乎不可避免,它要么将不再是民主国家的优先性价值,要么将会被某个人类自我实现的新概念取代。

经济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

本文研究的是经济正义概念的可能未来,任何此类研究都必然是探索性的,但如果这种探索是根植于历史的,那么就不会是漫无目的的。更准确地说,这种探索要根植于对截至目前的各种关系的分析中,即经济正义概念的变迁命运与流行的经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笔者将指出,经济正义概念出现于晚近的人类社会,而在几个世纪前却几乎衰落消失了,直到本世纪②指20世纪。——译者注才多少有了复苏的迹象。

当我们追寻经济正义的兴起、衰落和复兴时,它们与社会及经济中的那些明显可辨的变化的某些关联性就显露了出来。与此同时,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关联性不仅仅是经验性的,也是因果性的:它们看上去有时是社会与经济的变革改变经济正义概念的状况,有时又是经济正义概念的状况变化倒逼社会与经济的变革。在上述二者之间,甚至表现出一种辩证关系,即我们至少有理由认为,促使当前经济正义再次兴起的社会力量是早先导致经济正义衰落的经济变革的必然结果。然而,当涉及当前复兴的经济正义概念是否持久这个主要问题时,笔者却是持否定性意见的。

在本文开始之际,笔者先要提出以下观点:

(1)经济正义的思想仅仅是在生产与分配的市场支配制度侵占了政治性支配制度时才出现的,换言之,其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晚于私人财产、阶级划分和国家的出现时间。

(2)经济正义还是一种反对市场侵占传统政治社会的辩护行动。

(3)同时,在17世纪和18世纪,当市场经济在西方社会中取得了巨大成功之际,由于经济正义思想与价值和权利的市场决定论无法共存,主流政治思想家就干脆将经济正义抛诸脑后了。自那时直到19世纪中叶,经济正义思想只存在于一小部分激进思想家的头脑和工人阶级运动之中。

(4)从19世纪中叶至今,自由主义思想家不断试图促使经济正义概念复兴的努力仍旧没能转化为建构一个理论支点的实际行动。这是因为,这些思想家仍依赖于配置型市场(allocative market),而这种市场天然地就会排斥任何关于经济正义概念的设想。

尽管如此,笔者仍注意到,经济正义概念在20世纪西方自由民主的政治实践中仍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此基础上,笔者需要考察的问题就是,究竟是哪些力量带来了经济正义概念的复兴,而这些力量是否能将其维系下去。

一、定义

一个人难以轻松地指出经济正义概念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最实际的例子,也无法就此从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那里得到启示。但如果我们想要考察经济正义的前景的话,却有必要从分析晚近涉及经济正义的种种观念中概括出一个有待检验的经济正义的定义。

如果经济正义概念被看作正义概念的一个独立分支,那么作为其重要识别标志的经济关系就必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或政治关系。换言之,笔者认为,某种占有优势地位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决定或涵盖某些经济关系。

同样,经济正义概念的第二个条件也很明显,经济正义概念通常宣称要以某些伦理原则来规制经济关系。与一般正义相似,经济正义如果没有价值负载就没有意义了。

接下来,笔者暂且通过两条约定性规范(stipulations)来解释经济正义概念:第一,经济正义不但主张经济关系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且其所要求的原则要比一般正义原则更为具体;第二,经济正义施于经济关系的伦理原则要么是由自然法(神法)推演而来的,要么源于假定的人的社会性。需要注意的是,笔者所讲的并非是任何假定的人性,而是一种人的社会性。相反,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的理论或社会达尔文主义等不以人的社会性为出发点的理论,则不支持任何能合乎逻辑地超越经济行为层面的非社会性需求。

对于笔者的第二个解释,或许有人会批评其太过狭隘。人们会问,为什么我们应该反对霍布斯关于经济关系中正义概念的认识呢?[1]208在这里,经济关系简单地等同于维系契约,即存在于买卖、雇佣与解雇、租借、交换、以货易货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之中。但笔者仍然会坚持自己提出的约定性规范,因为这一规范将霍布斯式的经济关系中的正义概念从经济正义范畴中剥离出去,前者将经济关系置于任何带有特殊目的的代理人身上,且为他们除去了可能受到任何伦理标准约束的枷锁。

二、姗姗来迟的经济正义

人类社会在古典时代并无经济正义的痕迹,在公元前15世纪的《摩西法典》所描绘的田园诗般的农业社会中,土地、农作物以及房屋、羊、牛、役畜、奴隶中就已经出现了私有财产,金、银业已成为货币。《摩西法典》明令禁止偷盗、贪欲、缺斤少两等行为,要求公平对待雇佣奴隶,并且为出逃奴隶提供保护,也会协调债务与高利贷的关系。但在这些内容中,我们也没能发现任何可以被看作经济正义概念的内容。在公元前两三千年间,文明高度发达的中东帝国是建立在定居农业、持续繁荣的商业和稳固的商人阶级基础上的,并且有很多详细的法律法规。例如,《汉谟拉比法典》详细规定了买卖、租赁、抵押等契约,但依然缺乏任何堪称经济正义的观念。因为事实上其理念中只表达出这样一种暧昧的正义观念,即只要契约达成是自由的,那么这份契约就是正义的。

由上述两个例子显而易见,我们如今称为经济关系的东西是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建构紧密相连的。什么人应该得到何种物质生活方式与谁应该付出多少劳力以获得劳动产品,都是由一个人在部落或帝国社会中的地位来决定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直接决定了他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生产诸关系就是社会政治诸关系。而上述两种关系都是由需求水平及与其相符的技术水平决定的。任何人都无法将生产(以及交换)安排从社会政治安排中剥离出来。生产与交换关系被更重要的社会政治关系包裹。

因此要记住,我们不能从私有财产和奴隶制甚至大范围的商业、市场、货币与商人阶层出现的时期里来寻找特定的经济正义理念的创立。早期的市场,就算它们所能达到的范围再大,都不过是社会与国家肌体上的附属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市场受到国家控制,是为了国家的目标和设计而存在的。因此,市场完全是由习俗或法典支配的,而赋予这些习俗和法典以权威的,要么是诸神或上帝,要么是被奉为神的王。市场并不能决定价格,国家定价或与此相似的方式维系着贸易。

经济正义概念出现的拐点并不能简单地归于市场和商人阶层的出现,更不能归于私有财产与奴隶制的出现,而是应该追溯到一种相对自治或独立于国家的商业与市场的出现。因为只有在那时,支持乡土社会价值的人才不得不开始抵抗那种基于更古老生活方式的货币与市场的侵蚀。只有当那些侵蚀已然颠覆传统方式时,才有必要付诸意识形态上的辩护行动。而唯一付诸实施的行动就是将新经济秩序看作对部落、社群习俗或帝国习惯法所赋权之传统秩序的威胁,并因此相互剥离。为了实现上述要求,经济正义概念在史上首次从一般性正义观念中独立了。

这个拐点的到来耗费了许多时间,而且,变革的步伐比我们通常认为的要慢得多,这样的变革也并不表现为一种直线上升的演进形式。然而,一个趋势终究是不可阻挡的,即市场经济变革一定会对帝国社会和简单社会都造成毁灭性影响。

最早的商业市场侵蚀一种古老秩序的历史记录发生在古希腊。那时,与商人财富不断增长相伴的是越发贫困的大多数劳动者赤贫化且需要变卖人身才能偿债,商人阶层已经找到了取代原先统治阶级来控制国家的方法,生计无着或赤贫化的农民成为任一社会秩序的共同之敌。这就是我们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著作中读到的经典的社会停滞或特有的内战的情形。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梭伦改革曾设想去修补它,但却失败了。这与我们所熟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去甚远:在此,货币资本还无法通过转变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及其劳动为市场商品的方式来掌控整个生产过程。不过,经由梭伦时代而不断积累的货币市场体系却已经积攒了足够的力量,而这种力量侵蚀的范围也已然够大了,从而使依托于这一体系对原有政治社会关系的抗争已经开始具备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属性。上述变革呼唤经济正义概念的出现,以期借此兼顾公平的商品交易与社会全部产品的公平分配原则。

在更加古老的人类文明中,由于市场尚未形成,自组织的生产与交换的机制并未受到相应威胁,因而经济正义的概念并无提出的特殊必要。但在早期商业市场初具雏形的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却成了将家庭(简单)市场经济与较高级的市场经济区分开来的第一人。所谓家庭(简单)市场经济是指生产与交换直接对应于使用,而较高级的市场经济则是指由商人发起的以卖出获益而增加个人财富为目的而使用货币资本买入的交换,是以货币为交换的起点与目的的经济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他所在的社会已经由简单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到了较高级的市场经济,并且认为是后者瓦解了良善社会。基于其政治哲学的伦理标准,亚里士多德宣称,较高级的市场经济是非自然的①此处意为不符合自然法原则的。——校者注,理由有三:第一,获得不再是通向良善生活的一种方式,而成为目的;第二,积累成为毫无止境的过程,而良善生活所要求的仅仅是有限的物质财富;第三,高级市场经济中充斥的是一种以牺牲他人而获得自我财富的手段,而这种手段从伦理意义上看显然是不正义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阐述中,还有两个分类与经济正义概念相关,它们在中世纪的欧洲得以充分发展,即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所谓交换正义,即交换行动中的争议,要求交换应基于公平的价格。而公平价格是指每个商品的生产者获得的适当地位通常是由一个人的占有和技艺所决定的。交换正义关注的是,每个从事交换的人因其生产或劳动力而得到多少产品。

同时,分配正义,即社会的全部产品在所有公民中正义分配的最低要求是每个家庭应该获得维系良善生活的适当收入,这个数额要使每个人能够做到将节制与慷慨相结合。如同交换正义一样,分配正义的焦点是商人资本兴起带来的新交换关系的结果,即生产关系,不论是奴隶劳力还是自由农与工匠,都被同等看待。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关注商人积累的财富,是因为其改变了交换关系,因而影响了收入分配,即其危害到了自由人的生计,换言之,其危害到了自由人物质消费的方式。

所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亚里士多德将一个较早期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运用到一个相当高级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所作的努力。他无法说服统治者或公民放弃(财富)积累型市场。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面临困难的根源是市场脱离传统社会纽带而独立的观察是正确的,而且得出了一个合理推断,即要做到脱离市场掌控(如商业阶级与商业道德的掌控)而坚守传统社会,就要创造与灌输一种具体的经济正义理念。既然市场行为的增长已经到了将经济与社会相剥离的程度,就有必要在经济领域中创设一个相对独立的正义概念。

公元12世纪,亚里士多德的著述在欧洲重现,而其后建立起来的欧洲封建社会都已面对市场侵蚀社会的种种压力。因此,阿奎那以极大精力来研究经济正义问题并提出与亚里士多德非常相似的准则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其思想中,交换正义要求物品交换应以公平价格进行,否则就意味着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被欺诈了,而公平价格就是以其等级与技艺为标准获得与其劳力相配的回报。对于商人从买卖差价中获益的正义,阿奎那似乎比亚里士多德要宽容一点。他认为,以获益为目的的贸易是允许的,只要其获益没有超出商人付出劳力、承担风险以及运输耗费后所得适当回报的范围。但是,允许这种获益行为的前提条件就是这种贸易要使家庭与社区(共同体)同样获益。

中世纪对贸易的限制(包括禁止高利贷和垄断性市场操纵)并非像后来理论家所认为的那样,从个体禀赋的层次延伸到了亚当·斯密提出的“卡车、货物以及不同东西之间的交换”之上。甚至可以说,这些限制是社会价值体系尚未因市场而发生转型的结果。在那里,生产与交换的组织还要从属于社会目标。在两种交换行为及其各自所得之间出现了某种差别。从较少需求到较大需求领域间的商品运动中获取所得在伦理意义上无懈可击:其优势仅仅在于贸易的地理术语,而且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借助优势性贸易地位——如高利贷、垄断性市场操纵——的便利而获取所得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获益利用了差别性权力,是以牺牲弱势一方为代价的。直到中世纪完结前,这些经济正义的原则,辅之以其背后的教会权力,在禁止市场脱离传统社会秩序纽带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不过到头来人们依然发现,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表现出什么力度。

三、经济正义的衰落与减弱

在15、16世纪的欧洲国家中,中世纪的经济正义准则如同其封建秩序一样,已经被重商主义征服。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中世纪的准则并没有被任何新的经济正义理论取代。普世伦理标准湮没在国家利益标准之下,伦理争论沉沦于17世纪重商主义的争论中,后者要求应以国家利益为目标并将其确认为善的标准,同时强调国家经济生活应由国家直接掌控而不是交给市场中的企业家任意操持。

在此,我们注意到,经济应该从属于传统社会结构的主流这一理念似乎复兴了,只是主角换成了民族国家。但是,这一时代的经济正义与古典时代经济正义观念之间的差异仍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较之于古典时代,新生的国家利益被看作私人资本与共同体资本的积累和运用,而市场的动机与建构强有力的国家的目标捆绑在了一起。此时经济正义领域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政策是应直接受金银资本的积累控制,还是由其他刺激资本积累的方式以及更高水平的经济行为来掌握。是否存在巨额收益这一前一时代备受关注的议题已经不再重要了——例如,英格兰执行海外贸易的战略蓝图只不过是他们利用东西方地理差异造成的商品价值差异的结果(而这在中世纪准则那里是正当的),抑或他们利用强势权力执行有利于自己的贸易规则(古老的准则并未赋予其正当性)——因此,对经济正义的考量也并没有真正成为有实践价值的政策问题。

1651年,霍布斯正式宣告了传统意义上经济正义概念的终结。尽管霍布斯并不青睐方兴未艾的商业秩序,但他仍然承认这一秩序已然降临,并由此否定了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主张的重要性。

传统意义上,交换正义要求等值物品的交易。但霍布斯却认为,“所有契约标的物的价值,都是由立约人的欲望决定的,即他们所意图给予的东西”[1]208。因此,对所有的市场交易而言,所谓等值交换,就是交易人认为等值的交换。

分配正义要求一个社会的产品应根据人的功绩所占比例加以分配。不过,一个彻底的市场社会中,除了市场对人所作的判定外并没有确定人的功绩的方法,正如霍布斯所言:“一个人的价值或所值,如同所有其他东西一样,就是他的价格;这就是说,与他所掌握的权力多少是一致的。”[1]151因此,任何实际的分配在字面上都是与人的功绩相对应的分配,因而是正义的;这种分配不能被任何非市场标准来评价。

霍布斯的观点奠定了日后自由主义理论的基调。洛克在很多方面都赞同霍布斯,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他十分明确地认定市场价格就是公平的价格,并且进一步指出:一个商人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卖出同一种商品,仍是正义的。[2]

显然,作为一个政治理论和经济理论的范畴,经济正义在资本主义兴起的时代消失了。其原因在于西欧国家在那时出现了市场变革,而且这种变革被看作质变:人类的能量与技艺——人从事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在一般意义上成为市场的(marketable and marketed)。自那时起,在全部劳动人口中数量不断增多的那部分人开始出卖的就是劳动力而不再是产品。劳动力,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已然成为商品,它的价格则由客观市场来决定。[1]295市场的影响因此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市场从社会中剥离而具有相对自治的属性,且这种自治属性是由传统社会规范加以保障的。

当然,传统社会价值的支持者在此还是垂死挣扎了一番。在英格兰,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试图通过限制圈地、规制工资与劳动合同以及制定使劳动力免受市场波动不良影响的保护性法案等方式来限制市场的统治。后一种规则方式还延续到了19世纪,直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Poor Law Reform)颁布实施后才销声匿迹。不过,从17世纪开始,在主流政治理论和政治经济学中,对于经济正义问题的关注已经下降到了一个相当低的水平。

这一情况的改变部分地发自19世纪初期的一批被人们称为“李嘉图式社会主义者”的激进派理论家们,他们曾大量撰文鼓吹“经济正义”,讨论了从分配不正义到交换不正义的种种问题。[3]1875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在《哥达纲领》中强调了分配正义。不过,作为19世纪最为激进的理论家,马克思主张上述理论中都存在一种本质性的误解,即这些理论要么关注的仅仅是分配关系,要么只关注流通或交换领域,而无人关注生产领域。马克思对“庸俗社会主义者”(vulgar socialists)最尖锐的批驳是指出他们只关注收入(消费的手段)分配而不是资本主义创造的消费性收入的途径。全部社会产品平等分配的需求是乏力的,“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先进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再者,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①作者引用了英文版《哥达纲领批判》,此处译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2,436.——译者注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即将目标设定为为了公平的收入分配而不是为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

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运动应以降低资本家的份额为代价而增加工人的份额,但是这并不应该以所谓的公平分配来自欺欺人。将分配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诉求(正如拉萨尔派在他们的《哥达纲领》中提出的那样)正中资产阶级的下怀,这样资本家就能合理地主张(按照马克思本人的分析)获取剩余价值并非不正义或不公平的,而剩余价值来自于资本家以市场价值购买劳动力并通过出卖劳动力而牟利的积累。①关于马克思对经济正义所持立场的精彩讨论,请看伍德与胡萨米德的论战,参见: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I.3(Spring1972),Ⅷ.1(1978),and Ⅷ.3(1979).

然而,马克思认为必须弱化分配正义②G.A.柯亨指出,马克思在这里反对的,仅仅是社会民主党坚持的收入分配(消费的手段)是资本与土地分配(物质生产的方式)的自然结果这一看法。同时,他总结道,并不能认为马克思就已然认为分配中的所有正义观念都是无效的,而应当公允地看到,马克思之所以质疑分配正义概念,是因为这个概念自从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就主要被限定于消费手段的分配中。参见:G.A.柯亨.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 [J].New Left Review,126(Mar-Apr1981),13,n.7.的看法从侧面表明,至少直到1875年,温和的德国社会民主运动都是以经济正义这一术语作为主要诉求的,而且这一特点还一直保持在后来的社会民主导向的运动中。不过无论如何,19世纪经济正义的复兴尽管尚未在理论层面得到升华,但却率先反映在工人阶级的实践中了。

相对的是,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包括政治经济学与政治理论——从18世纪起直至今日,却依然完全漠视经济正义的概念。虽然18、19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也曾表现出对决定地主、资产阶级企业家、工人之间的产品分配进行因果分析的兴趣,但由于他们始终相信自由竞争市场本身就能够实现最佳分配,因而其讨论中并不包含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主题。而随着19世纪晚期政治经济学转型为现代经济学的历史变迁,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者甚至对研究最佳分配的问题都开始丧失兴趣了。

当然,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从19世纪中叶起,在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中,分配正义的确表现出了某种短暂复兴的迹象。但归根到底,这种可能被视为对自由市场的神圣法则构成挑战的讨论还是被有意地压制或者回避了。比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虽然承认当时社会财富分配的不正义,但却认为这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的问题,而是外部制度方面的问题。总之,由于密尔坚持竞争性市场以及不受限制的私有财产权,实际上他并不可能为分配正义概念提供一个新的基础理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需要抵制市场分配),相应的,密尔眼中的分配正义也是绝不可能与个体自由以及人类发展相提并论的。类似的,诸如格林这样遵奉所谓理想主义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也几乎从不关注经济正义。③让格林动心的并不是19世纪晚期资本主义的分配不正义,而是资本主义以阻止人们实现其道德天职的方式而使人的本质降格的问题。和密尔一样,格林也不认为市场能被替代。

晚近的自由主义者们更是下意识地忽视经济正义理念的存在。这是因为尽管他们也呼吁要用某种国家行为来弥补市场分配的糟糕后果,但是他们从本质上仍旧高度依赖市场。作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流行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曾力求找到一种一般性分配原则。在一般意义上,他的这一原则的确涉及了分配正义问题。不过,我们还是很难将其视为一种货真价实的经济正义理论。因为这个理论的出发点是主个体原子论,而并不承认个体作为社会有机一分子的属性;而且,其对市场最大化行为是人的本然或本质特性的假设,也并不符合经济正义概念中包含的社会规范和伦理价值应当超越客观市场价值侵蚀的原则。

实际上,罗尔斯的伦理性分配原则并不允许福利国家将其再分配增加到“较高的税收干涉经济效率,以至于当代最弱势群体的生活前景无法再改善而是衰败”[4]的水准,而对经济效率的考量又是与“竞争性经济”息息相关的。从逻辑上来看,罗尔斯的理论要求存在一个完全的市场支配型的竞争性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企业对于税收增长的消极反应削弱了整个经济的生产率,这是一种传统竞争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这里,客观的市场作用决定了投资和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的伦理性分配原则并不可能支配资本主义市场的生产关系,反而是被后者所支配的。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这样概括,基于不同的理由,在自由主义的或被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的政治理论中,经济正义概念中的分配正义部分并未真正复兴。

同时,交换正义观念也更是难觅星星之火。19世纪早期的李嘉图式社会主义者认为,是不等值交换造成了工人阶级的被剥削。基于这样的分析,这些学者认为实现平等的方式是平等的劳动力输入。他们强调,劳动力不应该由中世纪的等级原则来规定,因此也就不应诉诸传统社会秩序,而是需要秉持无阶级社会的视角来寻求剥削问题的根本解决。当然,这一观点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几乎毫无影响。而在左翼理论界中,它也受到了马克思的否定。马克思认为,与分配正义一样,这种所谓的交换正义概念关注的都只是流通领域而不是作为真正基础的生产关系问题。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对自由主义的改良方案,还是一种对抗性的诉求,交换正义在19世纪的理论界所占据的实践空间都只能表现为一种聊胜于无的状态。

综上所述,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观念在19世纪的式微,已经反映出经济正义概念总体上被边缘化了。其根本原因并不复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取得了实际胜利,这一胜利使得陈旧的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观念变得既无益处又无用处,从根本上说,它们已经无力与垄断市场相抗衡了。

在逻辑上,经济正义的完整概念得以存在不仅要求经济关系不能被社会政治关系囊括,而且要求前者自身具有逻辑独立性。然而,正是在资本主义兴起的年代里,市场关系最终凌驾于其他所有关系之上,在此,消亡的或许还不仅仅是经济正义,更广泛意义上的一般正义原则开始被化约为遵循最大功利原则的市场积累或遵守契约的要求。事实上,只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在实践意义上仍被广泛接受,那么经济正义概念几乎不可能赢得用武之地,自然在主流理论中也就难有栖身之所。

四、经济正义的复兴

如今,要弄明白本世纪①指20世纪。——译者注经济正义概念如何以及为何复兴并不容易。笔者注意到,这次复兴实际上是与全面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衰退及人们对其信心的下降相对应的。这种信心下降在普通选民中的反映要比在政治理论家和经济学家那里更为明显。由此,经济正义概念的复兴首先出现在了自由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而非政治理论的创新中。

毋庸置疑,从某种意义上讲,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已然在20世纪自由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中重现。分配正义这一曾被19世纪社会民主党人使用过的概念,在20世纪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发扬光大。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政党都借分配正义之名而行事,对政府政策的捍卫或攻击也都基于此。一般来说,选战主要是围绕分配正义展开的,即便是最近,尽管主要议题多围绕经济复苏或规避经济灾难,但交换正义的理念抑或与之相近的东西还是在消费保护法案与规定不可预见性契约的司法准则等具体现象中“借尸还魂”了。

如果我们要考量这些复兴的可能的持续期,那么就需要更加关注催生这些复兴的动力。20世纪的西方社会出现了三种变化,它们都是由资本主义逻辑创造出来的,这或许可以被认为是其主要动力。

最明显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工会、工党以及社会民主党数量的激增,其发展已经达到为每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提供独有的福利国家测量方法的程度。由于这些方法一直是借经济正义之名而成为一种必需品,因而它们的出现也将经济正义原则写入了所有此类政党的议程中。

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上的第二种变化是,在越来越多的经济部门中,面对某些超大型公司支配市场的情况,市场竞争衰落了。当资本变得十分巨大以至于它们能够控制市场而不是被市场控制之时,市场是自发地平等对待买卖双方或每次交易都当然是公平交易的说法就不成立了。因此,随着20世纪市场竞争程度的下降,某种程度的交换正义复兴的大门也随之打开了。

第三种不太明显但仍很重要的变化是,人们不再指望市场承担收益分配的所有任务。在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对原本由市场承担的收益分配过程加以干涉。事实上,现在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虽然仍要依靠市场,但却不再是由市场单独完成了,相应的,其部分职能开始由在市场运作中整合的国家权力或企业权力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自发性市场已经不复存在了。

总之,分别来自有组织的劳动者、有组织的资本力量等方面的压力迫使国家要介入市场分配过程了,并且这些压力具有显著的持续性。这就促使人们需要更加宽泛地考量市场的功能,以关涉资本的高级形态诉求、有组织的工人以及农民诉求等角度来分析分配正义的问题。由此,市场经济不能再享有天然的价值合理性了,相对的,开始承担分配功能的国家往往声称其经济政策的实践是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而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支持,最经常被援引证明这一观点的就是经济正义理论。

通过以上的概括,我们似乎已经发现了经济正义概念在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复兴并被广泛使用的原因,但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还需要考察这种态势是否可能持续下去,以及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未来前景如何。

五、经济正义的可能未来

1.分配正义

考虑到国家不断扩大的分配与规制功能,以及垄断公司和寡头公司不断增强的力量,在分配正义方面,我们所能期待的是什么样的前景呢?

一种可能是,公司资本与管制国家之间的联合将借助有效地摧毁民主化进程,来弱化来自社会民主诉求的压力。此类合作主义或选举式国家既不会赞成分配正义的需求,也不需要以此等术语来为自己的经济政策辩护,其合法性的来源往往是诸如效率与稳定之类的价值。事实上,这类国家所坚持的是仅能使国家避免经济崩溃的机制,在其看来,表现为大规模失业与恶性通货膨胀的经济崩溃要比经济不正义的后果可怕得多。面对这种颠覆性的灾难威胁时,不合理的分配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分配正义的主张也就难以为继了。回到我们的实践世界中,这种可能趋势正表现为西方国家右翼政党在近期大选中的成功,至少在他们赢得了支持的纲领中,经济效率和稳定原则已经取得了凌驾于分配问题之上的优先地位。

与此相对的第二种可能是,如果民主不被打压,那么民主化的动力就要控制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超越当下管理型资本主义形态或使之发生某种程度的转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在工人阶级还是在中产阶级群体中,我们并未发现这种本应出现的变革动力存在的迹象。一方面,工人阶级相信管理型资本主义是无能的,但这种认识却是建立在对自己处于某种无形的权力中心支配之下的反应基础之上的,因而与市场原则的回潮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默契。而另一方面,中产阶级则因日益感到自己的生活质量在管理型资本主义形态中不断恶化,而同样成为用市场而不是社会代替国家的主张的支持者。此外,表现在当代资本主义世界的新变化中,一些原本是更为次要的价值基于维系现存自由主义制度的理由而被人为地纳入了公众聚焦的视野,从而也使得分配正义的重要性相对地下降了。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存在,总会在主观或者客观的意义上造成其他价值优先于分配正义的局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民主条件下经济正义概念的复兴只能表现出相当有限的价值,而且这一复兴从根本上还是不可持续的。

2.交换正义

当然,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下交换正义的前景。一方面,我们看到,交换正义概念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决议中得到运用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令人眼前一亮。例如,美国联邦《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就允许法院对不合理的契约或契约条款不予支持。同时,曾经是纯粹市场关系支柱且不包含丝毫伦理内容的合同法如今在普通法国家也开始吸纳了底线伦理的内容。英国法院的相关判例确认了在交易权不平等的情况下契约无效这一原则。近期,加拿大的一些判例也开始尝试解除契约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义务——这种弱势包括不等值交易以及不平等交易权[5]334。并且西方国家近来的一些立法已然规定“总值超过价格”是无效合同的基本要件。[5]335

至此,在政治与法律实践中,交换正义层面上的经济正义概念似乎看上去已经重获新生,这可以被看作民主国家基于少数人或消费者利益立场的一种新行为。事实上,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寡头化和垄断化,基于理想中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契约已经被认为无法充分保护消费者与少数群体的利益,所以这个阶段的国家权力开始在某种意义上扮演起反对寡头市场的卫道士角色,从而带来了交换正义原则在西方世界的复兴。

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免质疑这种复兴的乐观前景。诚然,这一复兴所带来的司法变革潮流开始尝试不承认基于不平等交易权的契约,但人们必须意识到,这一改变实际发挥作用的空间是相当有限的,比如我们或许完全无法想象现实中存在的劳动力的交易会真正得到上述声称体现交换正义原则的司法权的有效保护。

此外,针对立法与司法决议中直接使用等值交换的检验标准,或者谴责契约含有“价值超过价格”的内容,我们不应忽略的是,这里并没有真正解决衡量价值以及衡量价值超出价格的方法的问题。事实上,所谓被简化为假定价格(supposed price),即由完全竞争性市场所设定的“规范的”市场价格在相关司法实践中被看作公平的价格。这与真正意义上交换正义的复兴并无关系,因为后者要做的,恰恰是试图通过恢复传统社会的价值伦理标准所设定的公平价格来控制市场价格。

不过,在当今的西方世界,尽管交换正义概念的复兴似乎表现得比分配正义概念要走得远了一些,但如果公司资本以合作主义国家取代民主国家,选举的私利仍将不再要求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订约人。即使民主国家成功地控制了资本,契约的交换正义议题也仍将被湮没在其他原本更为次要的议题之中。这一情形与分配正义原则所遭遇的困境并无二致。因此,我们可以预期的是,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交换正义原则在经历了有限的短暂复兴之后仍难逃最终衰亡的命运。

现实地看,唯一能够使经济正义概念得以延续的似乎是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所带来的压力,相对于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世界国家正在自然地使经济正义概念找到提升其地位的希望。从世界范围的经济正义来看,第三世界国家都能够将其诉求阐发为分配正义或交换正义的原则,因为它们能够轻松地证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不平等的契约强加给了第三世界国家,而这又是通过前者在国际市场中的寡头地位而得以实现的。因此,较之于西方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仍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有用的批评武器或自卫手段,从对抗经济压迫的意义上赋予经济正义的概念以现实的价值,这种对于经济正义概念的实际运用甚至可能将反作用于发达国家,使这些国家中的左翼自由主义派获得更多的论据支持。当然,这一现象归根到底还是不可能遏制经济正义概念在西方世界总体衰落的趋势。

总而言之,在可预期的前景中,经济正义的概念要么就此走向消亡,要么将在一个新世界中发生转型,变成一个超越单纯的经济正义概念范畴的人类自我实现的概念(a concept of human fulfillment),而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回到马克思主义对主要体现为分配正义原则的经济正义概念的批判性解读上来,从一个超越性的维度重新审视经济正义的历史、现实与未来了。

[1]Thomas Hobbes.Leviathan[M].Harmondsworth: Penguin,1968.

[2] John Lock.MS note‘Venditio’(1695),reproduced in full in John Dunn,‘Justice and Locke's Political Theory’[J].Political Studies,1968,16(1):84-7.

[3] Cheney C.Ryan.Socialist Justice and the Right to the Labor Product[J].Political Theory,1980,8(3):13.

[4]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286.

[5] S.M.Waddams.The Law of Contracts[M]. Toronto:Canada Law Book Ltd.,1977.

(编辑:林毅)

C.B.麦克弗森(1911—1987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亓光,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 本译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公正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3CZZ002)的阶段性成果。

① 本文编译自:C.B.MacPherson.The Rise and Fall of Economic Justice and Other Essays[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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