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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学就业趋向对专业设计的影响

2016-03-15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

白 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职院校法学就业趋向对专业设计的影响

白 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规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就业也呈现多边化的趋势,在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同时,也面临着毕业生就业率不高、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实问题。究其原因,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思路不够清晰,专业设置冗赘。只有在积极探索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的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加强专业课程设计的实用性与针对性,才能适应毕业生“多边化”的就业需求。

高职法学;就业趋向;专业设计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形式可谓百家争鸣,丰富多样的形式无可置疑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人群学习法律知识的整体需求,其中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普遍不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热议是否法学需求已达到饱和状态,尤其引起法学教育者的优思与考量。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找准定位,并通过有效的改变专业设计的理念培养出具有全球战略视角的高素质人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谓的“就业难”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法学专业连年成为“红牌”专业

2015年 6月10日,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了《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毕业生就业率最高的学科门类是管理学(93.4%),最低的是法学(88.4%)[1]。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类是护理学类(97.0%),最低的依旧是法学类(87.0%)。法学专业类近三届均位于就业率排名后三位,连续成为“红牌”专业,可见在就业趋势整体趋于平缓的态势下,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仍然持续走低。同时,报告也列出了那些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失业量较大的“就业红牌专业”,法学依然名列其中。近年来很多高职院校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不够完善的情形下,盲目开设法学专业,教学和指导严重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这就是造成该现象的诱因。

(二)无法做到学以致用

蓝皮书数据显示应届毕业生选择到民营企业的就业比例持续上升, 2014届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于民营企业的比例为65%[2]。这个数据显示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后能够专业对口的寥寥无几,基本都选择了先就业再择业,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过于饱和吗?笔者认为,不仅目前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没有饱和,相反依照我国经济发展的迅猛速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会大大提升。那么法学毕业生这种就业时无法学以致用现象的产生,究其根本就是近年来法学办学规模盲目扩大,培养模式大同小异,高职院校课程设计上没能找准定位,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造成的。

二、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设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高职院校培养定位不够精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臻激烈,就业形势也变得日趋严峻,用人单位用苛刻、挑剔的目光审视着毕业生,就业者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3]。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不同,不能一味的追求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今天,长久以来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高职教育提倡的素质教育和创新应用型教育没能充分发挥其本质效能,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也没能找准自身定位,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将严重制约高职院校的发展,更将导致资源的浪费、人才的流失。因而必须明确职教理念并清醒的认识到高职教育是沟通教育与就业最直接的纽带与桥梁,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要与用人单位的需求高度契合,以就业为导向,有的放矢的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二)课程设置杂而不精,缺乏特色

在课程设置方面,绝大部分的高职院校都要开设十几门的核心基础性课程,同时为了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素质及文化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还要开设政治理论类的指导性课程以及体育、计算机、外语等基本技术、技能性课程,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的比例被压缩的很少,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课程更是凤毛麟角,这就大大束缚了学生们的个性发展,他们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模式培养,就像车间流水线上批量生产的机器零件一样,毫无生机特色而言,学生无法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自主学习,造成知识体系单一,什么都略知一二,却又只停留于皮毛,无法深入钻研,顺应时代发展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

(三)重理论轻实践

人是有理智的社会动物,人们要更有效地认知和改造世界,要在人生的职业旅途中创造佳绩,固然离不开专业的知识技能,更离不开实战的经验本领。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出现了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失调的情况,大都重理论轻实践,虽然有个别院校设置了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课程,但设置课程的课时较短,又大都倾向于课堂讲授,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4]。另外一般院校虽安排了实习时间,但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大都疲于自身工作压力对实习生指导甚少,同时毕业生也忙于找寻工作,实习流于形式,没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高职毕业生诚然在校学习期间,学到了很多书本的专业知识,然而自身实际工作经验相当匮乏,而用人单位则希望招聘到无须培训就能胜任工作的应聘者,人才与市场需求无法平衡,这就是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三、就业趋向推动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设计的变革

(一)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体制

所谓与时俱进,教育体制也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高职教育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定位,使这种定位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思想和最鲜明的办学理念。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要结合自身优势,在办学理念上要立足于为市场经济服务, 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要面向基层,培养在具备基础专业知识的平台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战工作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适应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如此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很快胜任未来的职业岗位。

(二)以就业为导向完善课程专业设计

毕业生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于就业竞争中取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胜任该岗位的就业能力。古人云“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这就是术业有专攻的道理,能做到如此,必是要求在毕业时就已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因此高职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要审时度势,思路清晰,结合学院自身特点,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专业设计要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根据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的能力和知识体系的要求来确定,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技能、实践能力、专业技巧为中心开设课程。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高职法学毕业生在学历层次上无法与普通高校毕业生抗衡,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立足于着重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应用能力强、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

在高职法学教学设计中合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加大实践课程在总体课程结构中的比重,使学生获得完善的职业能力,精心选择优化教学内容,提高高职课堂教学质量,根据学生的就业方向,引入岗位活动作为训练素材,通过各种有效的实务训练使课堂教学贴近岗位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职业能力得以逐步提升。课程设计上立足于高职教育层次,摒弃传统课程教学观念,突出教学实践环节,可以适当的增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实训课程。通过场景模拟培养学生敏锐的思维能力、积极的应变能力和稳定的心理素质,通过庭审旁听、法律咨询培养学生实务操作的能力。学生在实训课上可以充分的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彰显个性。培养出既熟悉常用法律知识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目前,高职院校与各个高校普遍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然而效果差强人意,主要原因就是实习时间大都集中于毕业前期,过于短暂急促,没办法使学生系统有效地掌握实践技能,高职院校的教育要把市场需求作为指挥棒,切实有效地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技能,这就需要把实习贯穿于整个系统教学当中,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配备专职带队教师,做好每名学生的实习反馈,根据反馈内容调整学生下次实训的重点,因材施教,让学生在三年的高职学习生涯中,持续的接受实训演练,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训练高效的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把实习当成难得的深造机遇,把实习基地当成未来就业的岗位认真对待,在这个训练营当中突破自我,在实习期间做好笔记,与带队老师沟通交流,不断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将来就业夯实“实践”的基石。只要找准定位,培养出素质过硬的应用型人才,毕业生就会有市场。

总之,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设计要符合能力形成的客观规律,以就业为导向,通过三年的有效学习,循序渐进地激发和保护学生的职业能力,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1]可思研究院.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刘继军,朱莺莺.谈法学专业的前途及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13,(5).

[3]方乐坤.高校法学专业布局与市场需求关系浅论[J].公民与法,2012,(9).

[4]李涛.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以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为视角[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1,(10).

[责任编辑:赵天睿]

2015-11-20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的阶段性成果(14G347)

白云(1981-),女,黑龙江五常人,讲师,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D642.3

A

1008-7966(2016)01-0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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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