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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文献中为何鲜有矿难事故记载

2016-03-13徐纪进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6年5期
关键词:历史文献矿难矿工

文|本刊记者 徐纪进



我国历史文献中为何鲜有矿难事故记载

文|本刊记者 徐纪进

在研究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历史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那就是除了西汉时期发生过一次死亡百人的煤矿坍塌事故的记载,此后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的长达1500余年间,却鲜有关于矿难事故的明确文字记载。尽管在元代有一块煤炭碑刻,透露出一起关于淹井事故的信息,却语焉不详。至明代开始出现了关于煤矿事故的记载,而清代开始则出现了大量的记载。为何在长达1500余年的历史中鲜有矿难事故的记载?难道在这一历史时空中没有事故发生?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分析。

一是我国二十四史等正史,基本上是以帝王将相与名人等有地位者为纲的。而矿窑、矿工所谓草民的事迹根本得不到重视,难以在正史中得到表现与反映。发生于西汉的那次煤矿坍塌事故,之所以见诸《史记》、《汉书》,是因为当事人窦广国是汉文帝的内弟,他的姐姐是皇后,窦广国后来被封侯进爵,成为历史名人。如果这次事故与窦广国没有关系,或者他的姐姐没当上皇后,仅仅是一般的宫女,今天我们就有可能不知道这次重大事故。因为矿窑工人在当时的社会中地位十分低下,他们的悲惨境遇、生命安危是得不到朝廷重视的。

二是从古代矿窑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看,矿窑大多在山区,十分偏僻,与人群聚集的城镇距离较远,基本上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因而,即使发生了事故,在信息闭塞、交通不畅的情况下,其消息一般也仅是矿区内部知晓,外人是很难了解实情的。

三是窑主故意隐瞒事故、封闭消息,阻止事故信息传播,采取内部迅速处理的措施,以逃避官府的责任追究,防止死难矿工家属追讨抚恤。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事故不为人知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矿工根本没有话语权,而且有的还签订有“生死勿问”的生死合约,这就使得事故即便非常严重,而消息却难以走漏。在历史文献中,就有明明是事故中惨死,却“捏为病故”的记载。

四是封建矿窑的矿工多是失地的农民、极度贫困者、因饥荒而产生的流民,他们基本上没有文字记录能力,无法记录自己的悲惨状况。他们的种种情况特别是事故情况,只有通过“文化人”来记录、来反映,才能使之流传于社会及后世。而有能力的文化人对矿窑又鲜有切实的了解,更难有矿难事故的确凿记载了。正如有的文人所说的那样,对于矿窑,“文人学士……尤多流连于风景,张其事而不核其实者”,“煤夫种种情形,罕所传述”。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矿窑文化现象。

五是从中国古代矿业行业的发展规律来看,矿业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的汉唐及宋代,使用煤炭的现象是逐渐变多的,用煤量也是逐步增加的。时间越向前移,煤窑数量、产量和矿工数量越少,因而,发生事故的数量相对就少。而到了明清时期,我国煤炭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少矿区煤窑林立,矿工聚集,因而事故量也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吏、文人对于煤矿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故而关于事故的记载逐步增多,这是行业的发展特点使然。

责任编辑:钟金花 1130615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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