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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当代环境道德治理有效性剖析

2016-03-11朱兆香

关键词:中心论道德人类

朱兆香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哲学部,山东德州253000)

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当代环境道德治理有效性剖析

朱兆香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哲学部,山东德州253000)

随着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关注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其中一个角度就是道德视域。不过,从道德层面上关照生态问题,其理论和实践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梳理。尽管说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但从道德治理的有效性角度看,理论绝不能脱离实践。现代环境伦理思想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在自然的价值地位、环境道德的评价等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一些环境伦理观念难以摆脱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纠缠,在实践中难以超越传统环境伦理的困境。停留在理论的思辨上并不能解决环境道德问题,环境道德问题更需要的是治理之策。只有深刻剖析理论与实践冲突本质以及生态环境危机的现实根源,才能找到解决当代环境道德问题的正确出路。

西方环境伦理;环境道德;道德治理;生态文明

道德治理是由治理引申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以及公民个人共同协作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的活动过程。可见,道德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这点是非常明确的。虽说现代环境伦理思想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流派之间在自然的价值地位、环境道德的评价等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各种环境伦理观念都难以摆脱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的纠缠,在实践中难以超越传统环境伦理的困境,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环境道德领域问题仍十分突出。道德本身是治理的手段之一,但是当环境领域成为道德问题的高危区时,环境道德更是治理的重要对象,必须从社会现实出发才能找到解决环境道德问题的正确出路。

一、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局限和实践困境

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产生是从对西方传统“人类中心论”的反思开始的。西方传统的“人类中心论”由来已久,长期占统治地位。从古希腊普罗泰格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1]133到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2],甚至基督教圣经也宣告了人类代表上帝拥有统治大自然的权利。这样,人对自然的主导性进一步确立,人是目的的观念深入人心。自15世纪末到18世纪上半期,人文主义运动兴起,自然科学成就辉煌灿烂,更是提高了人对自身力量的信心。这个时代找到了引导发展的核心观念,那就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社会发展的最强大动力,是控制自然的最强大的力量[3]。由此,形成了以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为主要特征的人类中心论。

然而从20世纪初开始,大工业的发展引起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安全,人们从对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经济的辉煌的陶醉和迷信中醒悟过来,人和自然之间的道德问题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现代环境伦理学早期的经典代表作是法国哲学家史怀泽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和美国著名环境保护工作者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滥用,人与自然的冲突加剧,现代环境伦理学理论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

创建于1968年的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了《增长的极限》的研究报告,报告深刻指出:“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费方面按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行星上的极限有朝一日将在今后一百年中发生。”[4]18报告的核心观点是,要拯救即将崩溃的人类文明,明智的选择是转向经济与人口的“零增长”。生态危机的警钟由此敲响了。随后,联合国接连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我们共同的未来》、《只有一个地球》、《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一系列经典宣言,拉开了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帷幕,新的生态文明意识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

(一)理论争议的焦点:关于自然的价值、地位和权利

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可以归为两大流派:一是肯定人类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部分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现代人类中心论”;二是充分肯定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价值平等的“非人类中心论”。“现代人类中心论”出于人类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保护自然环境,相对于传统“人类中心论”来说,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由于其最终目的是出于保护人类自己,因此受到“非人类中心论”的批判。“非人类中心论”主要包括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主张动物享有平等权利的“动物解放论或动物权利论”和以施韦泽为代表的主张敬畏生命并以道德关怀所有生命的“生物中心论”以及以利奥波德为代表的主张将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中心论”。“非人类中心论”认为,动物甚至大自然拥有内在价值,因而拥有存在的权利,应当赋予动物甚至大自然与人相等的伦理地位,人类应当把道德关怀从人类自身的范围扩大到动物界、生物界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范围。而前卫的“生态中心论”者更是宣扬“生态第一”、“地球优先”,认为现代“人类中心论”以人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为出发点,道德关怀仅限于自己生存的环境范围过于狭隘,应该从整个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强调“大自然的权利”和更好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因此“生态中心论”被指责为具有反人类倾向。

显然,现代西方环境伦理两大基本流派争议的焦点是:自然是否具有与人类平等的价值地位?到底为何要保护生态环境?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对自然的价值的认识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生物学角度看,人与地球上的所有物种都是以自我为本体、中心的,一切生命存在物都有需要以及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因为这是物种生存和进化的重要条件,是生命体的本能,所以从这个角度说自然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如果说“现代人类中心论”认为善是对人类有利和恶是对人类有害的话,那么“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善是对生态系统有益,恶是对生态系统有害。“现代人类中心论”的问题就在于它仅仅从人类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问题,将自己设定为最高级位的存在,必须对整个世界负责;“非人类中心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所有生命都是神圣的,都有不可侵犯的价值和尊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存在者与存在者的关系,而不是主体与客体、目的与手段、中心与边缘的关系。虽然“非人类中心论”也承认为了人的生存而对其他生命采取杀害的必要,问题在于:“必要”的限度是什么?其他生命的权利有哪些?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与义务相对应,离开了人,权利与义务何在?所谓与人同等地位,同等的标准又是什么?“非人类中心论”至少是超出了当前人类的发展实际和需要,既忽略了人与自然生命物的本质区别,同时也仅仅把生态局限于有生命物,忽略了无生命物同样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不能解决作为整体的自然和作为个体的生命物、无生命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同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要超越“中心论”,以“主体论”代替“中心论”。这种“主体论”主张从人相对于自然是实践主体,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定位于主客体关系。实际上,我们一直以来不但没有忽略人的主体性,而是单方面的发挥了人的主体性。自然的价值和权利是否被承认?什么时候才被承认?有哪些价值和权利?这些问题与人的意识发展和主体性实践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与人从来就不是对等的价值主体。无论学者们怎样强调自然天然地具有同人类平等的价值、尊严和权利,但事实是,自然的这种价值、尊严和权利只能是自然在作为主体的人类那里显现的价值,是自然与人类共生的产物,绝对的与人类主体无涉的自然价值对人来说是抽象的、无意义的。现代环境伦理并没有跳出传统道德伦理的范畴,把环境纳入道德价值主体也并不能消解它们的“主体”尴尬。

(二)实践的囚徒困境:精明的理性人的有限理性

康德在其道德哲学研究中从实践层面考察了道德行为,他将道德行为划分为三个层次:真正的道德、名义上的道德和道德的假象。他认为唯有真正的道德才是崇高的,真正的道德是建立在普遍原则上的,即出于(不仅仅是合乎)对整个人类的责任心、普遍义务和正义公道、善良意志,而且这些原则越普遍,那德行也就越高。同时康德也提出,人作为有理性者,其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之处就在于人不是完全按照普遍法则行动,人有意志,人的行为还具有目的性,人会按照对普遍法则的表象来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又受到感性经验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才有了名义上的道德和道德的假象。令康德惊叹和敬畏的道德律令在实践这里就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体,经济发展的另一面就意味着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而且,不同于其他生命体的需求,人的需求会日益增长、永不满足。在有限的资源和环境的空间内,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受各种利益关系影响的,作为理性者的人总是想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佳理性选择,但是每一个个体的精明理性选择之和就会导致社会的非理性选择。经济理性只会使劳动异化,使人异化,把人变成机器、工具,把自然变成工具。正如,目前正处于后工业文明时期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消费仍是增长的动力,经济高增长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区域竞争和冲突仍然不断,局部环境甚至会恶化。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利益把污染转嫁给“别”的地区和“别”的人民。处于工业文明中期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几乎都在重复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径体现出一种强制性和规律性,也就是说不随着矛盾的激化和利益的触动,人的认识和行动就难以达到相应的高度。虽然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但在当前的切身利益面前,有多少人去考虑我们大家共同的长远利益,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群体、个人,在利益面前,谁都怕吃亏,经济发展就像停不下来的陀螺,大家宁愿相信科技最终会帮我们解决一切问题,而学者们的环境道德原则和规范难以大众化、普遍化。生态文明建设在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将面临着重重的阻力和压力,当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都还不能很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从环境道德的产生本身来说,既然自然被纳入到道德关怀领域,那么就存在道德的制定和评价标准问题。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道德原则,许多环境伦理学理论都进行了探讨,像“生物中心论”建议以对物种产生最小影响的方式来生活,“生态中心论”强调实现“生态自我”的最高规范。这些主张都在实践上存在难题,因为道德实践取决于人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道德实践是一种活动,环境道德活动的主体也只能是人,环境不道德行为和评价的主体也只有人。在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地位并不对等,人承担着合理调节二者相互关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环境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定、评价标准问题上,人类是“人与自然”这个统一体中的“道德代理人”,这显然旨在区别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的受体(客体)即环境不道德行为的受害者是谁?是环境还是人?似乎是自然可以通过自然规律的惩罚来伸张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不是因为工人的罢工行为会导致更大的损失时,雇主是绝不会主动去进行利益妥协,很显然环境的破坏是因为导致人的受害才引发我们保护自然的意识。因此,“非人类中心论”虽然把人的道德义务范围扩展到自然界,很多时候只是限于理论层面,反复辩论自然有没有独立的价值、尊严与权利,自然的价值主体地位如何实现等问题。

二、社会现实规定环境道德的本质和外延

环境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99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环境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环境道德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人与自然的冲突最终决定于社会生产力与人们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一句话,环境道德的本质和外延是由社会现实规定的。

(一)人的本性决定人与自然的地位

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有着根本的区别,即人能进行生产劳动、有发达的神经系统、理性的思维,除了最基本的自然需要之外还有许多更高级的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实践活动既按照外在客观事物的尺度,又按照自身主观内在需要的尺度进行选择,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最基本的特征。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都产生于人的生存危机爆发之后,这就意味着人的需要是不可忽视的。人在需要的指引下改造着这个地球,在这个小小的星球上几乎没有人的活动未曾染指的纯粹的自在自然,这个自然界中几乎到处都打上了有人活动的烙印,我们现在生存的这个自然是人化自然。

恩格斯在说明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本质区别时指出:“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6]247从人类一产生起,无关乎人的本质能力的大小,人类一直都是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改造自然,人是人的世界的根本,人是人化世界的目的,根本不可能排除人的主体性活动对自然界的“纯粹性”污染。人有需要,必然会产生利益和价值关系,人类关系中最纯粹的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因此,马克思在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7]514需要是理解人的活动的逻辑起点。

从价值这个概念的产生和本质来说,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关系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属性缺一不可。尽管人们对于价值主客体二分法也有争议,并试图对已有的概念进行更改或者补充,把价值和权利主体扩大到自然界,提出价值双主体的观点(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相对与绝对的统一),甚至赋予自然绝对主体的至高地位。我们可以承认自然天然地同人类一样具有价值和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自觉的实践者,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彻底改造世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需要具有根本性的地位,人的需要是做出价值选择的首要标准。人离不开自然,而不是自然离不开人。现代“人类中心论”虽然没有超出人类中心的局限,但至少是承认了人是有需要的。当然,“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的需要,应该说更实际一些。“非人类中心论”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共生性,自然环境和人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但把生物或生态看作具有最根本价值,是价值中心,它忽略人的需要本性,就像要求人类去做一件对自己毫无意义的事情一样不切实际。

(二)环境道德问题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

道德最直接的功能就是抑恶扬善。但从根本上来说,道德最根本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道德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各种利益的差异、分裂和对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具有道德意义,是因为这一关系最终会对现实生活产生影响,触及人的利益[8]。人们在环境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表征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不过借助自然作为中介。环境道德问题归根结底并非“中心”(人类)和“边缘”(自然)或主体(人类)与客体(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而是人类内部一些人的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牺牲或者说污染了另一些人的乃至大家的生存环境,是人与人的关系、人对待“别人”的态度和实践出了问题。

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产生和确立的现实根源是生态危机。危机这个词是针对人类本身而言的,只有当自然界的状况危及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也才有了“生态危机”观念。自在的自然界一直都是按照它所遵循的自然律法在运行,自然界的生生灭灭本是自然而然的,也曾有过“生态危机”,地貌变幻、物种灭绝是很自然的“正常”的事。有谁去考虑自然价值和权利的问题,又有谁能够有意识的为了实现价值去改造自然、保护自然。正如霍尔茨所说:“是否需要维持合理的生态平衡,对自然界来说确实是无所谓的,环境保护与自然无关,而只是涉及人类自身的利益,环境保护实际上是人类保护。”[9]人与自然关系的危机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危机,是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以及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危机的表现。即使在全球生态危机面前,各国在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出于各自经济发展利益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分歧,还有各种技术壁垒问题,使得环境保护之路困难重重。美国著名学者凯利特·哈丁提出了著名的“救生艇伦理观”,即反对任何不在富人救生艇上的人得到救生艇上的好处,此说揭示了典型的西方环境利己主义的盛行。

环境道德治理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是利益,关于自然价值和权利问题的争论不过是一场关于利益的割据战。因此从实践角度讲,至少目前倡导“生物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是不符合实际的,其理论诉求与实践路径是正相反的,即以人为主体来降低人的主体性。被拔高了的“自然”只是一个作为抽象存在的自然,而不是一个现实的、经由实践与人相联系的、发展的自然[10]。当然,这并不妨碍现实中一些人由于对生命的移情作用,而对其他生命体产生像对人一样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

(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实现最高道德理想的根本保证

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具体关系是逐渐发展、变化的,受人类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制约,与人类文明历史进程相一致。在文艺复兴之前人类文明的原始蒙昧阶段,人类的能力和认识有限,对人类而言,自然界充满了神秘并令人恐惧,人类对自然的影响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十分有限的,人类还是自然的崇拜者和附庸。进入到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的工业文明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开始了无比辉煌的改造世界的历程,自然界的神秘面纱一步步被揭开,人的认识开始向相反方向扭转,自然不再是被崇拜和恐惧的对象,而是被征服和驾驭的对象,人类对自然的影响逐渐超过了自然自身的调节和修复能力,环境危机也逐渐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连一贯具有生态和谐传统的中国也被卷入这一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力量是历史的、具体的,是不断发展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又是不完善的、有局限性的,正是这种片面性在实践过程中就会表现为与实践客体的冲突,导致社会失衡和生态失衡。随着人类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活动也必然将逐渐回归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进入以成熟的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为特征的生态文明阶段,这符合客观世界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纵观人类文明史,人与自然关系危机的最大催化剂就是剥削和资本。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生态的失衡和社会的失衡都在不断地积累。在阶级社会条件下,前资本主义时代以等级差序、人身依附和权力支配为特征,资本主义社会以市场竞争、物的依附和资本支配为特征,把生物界的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法则引入人类社会,加剧了残酷的资源争夺,也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自利性和自主性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将物质财富的获得、占有、享用作为人生基本目标与人生价值的衡量标尺,仍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这种个体主义和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同时,它本身也在逐步产生和积累社会进步的阻力。当今中国的环境道德问题的直接诱因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资本的利润冲动加剧了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资本支配的工业社会使人类面临双重异化:社会异化和自然异化,这双重异化是交织在一起的,是现行社会文明和社会制度解决不了的。只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有可能最终扬弃工业文明和资本社会必然产生的双重异化,建立以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为基础的新的文明形态。人的认识不断发展,形成新的价值观、消费观、生态观,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思想动力,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会生产出生态文明所需要的某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某种新的消费对象,人的能力的提高是实现生态文明的物质保障。

三、结论:当前环境道德治理的根本之道是法治

停留在理论的思辨上并不能解决环境道德问题,环境道德问题只是需要治理之策而已。人们已经意识到不能盲目的把所有环境问题都丢给科学技术去解决,至少目前的科技状况不容乐观,而且环境问题本身就是科技这把双刃剑的副产品,科技的影响有些是潜在的、长远的、近期难以预测的。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的必然选择,无所谓超越任何中心论或赋予任何物以本体论的优先地位,最需要的回答是,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内在统一中,正确认识当前自然对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发展的代内平等、代际平等,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准则,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对于我国环境道德领域所存在的问题的认识和治理,要放在中国传统语境和当代社会实践与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对待。从根本上说,我国环境道德领域所存在的问题是由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社会现实在道德领域的反映,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背景都有密切关系。尽管道德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总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同步,但对环境道德的治理和对环境的道德治理并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去谋求不切实际的目标。

在现阶段,以道德解决道德,寄希望于德性自律或意志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强化意志他律,依法治理才是提高环境道德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之道。环境道德属于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即公德范畴。与私德相比较而言,公德具有较强的普遍义务性。中国传统伦理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差序扩展开来的亲族等级关系伦理,其特征是“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11]694。所以,环境道德治理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治理主体的缺位,在面对环境道德问题时,普通个人要么是不愿,要么是不能。对作为公德的环境道德进行治理的主体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能代表公共利益的除了政府机构就是社会主体,它们对环境道德进行治理的权威主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法律本身就具有道德底蕴,其最终的依据是道德标准。一个道德准则其公德性程度越高,越符合普遍义务,与法律的关系就越近,法律的硬性方法就越有效。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的养成、绿色产业发展机制和绿色消费机制的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形成、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统筹协调、社会环境矛盾的妥善处理,无不以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为根本保障。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M].徐崇文,岳长龄,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4]丹尼斯米都斯.增长的极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王正平.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J].哲学研究,1989,(5).

[9]H·霍尔茨.自然、技术、生态学[J].国外社会科学,1989,(8).

[10]刘李伟,邹永图.人与自然:“中心论”还是“主体论”[J].广东社会科学,2000,(1).

[11]梁启超.梁启超全集:第二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朱建堂]

B829

A

1001-4799(2016)06-0007-06

2015-09-15

朱兆香(1980-),女,山东沂南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哲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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