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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史”意识与白居易诗歌自注的生成

2016-03-04滕汉洋

现代语文 2016年22期
关键词:纪实性诗史白居易

○滕汉洋

“诗史”意识与白居易诗歌自注的生成

○滕汉洋

白居易诗歌中繁多的自注,是其受到“诗史”观念影响所造成的诗歌文本形式的变化。以诗存史的目的使其试图通过诗歌自注,在文学作品上附加类似于史书所具有的纪实性特征。这是白诗自注生成的重要原因。

白居易 自注 诗史 纪实性

宋人王楙《野客丛书》卷二七“白乐天诗纪岁时”条云:

白乐天诗多纪岁时,每岁必纪其气血之如何,与夫一时之事。后人能以其诗次第而考之,则乐天平生大略可睹,亦可谓“诗史”者焉。仆不暇详摘其语,姑摭其略。如曰“未年三十生白发”“不展愁眉欲三十”“三十生二毛”“三十为近臣”“又过三十二”“忆昔初年三十二”“忽年三十四”“年已三纪余”“我年三十六”,……又有“去时十二三”之句,及“数行乡泪一封书”,则题曰:“年十五时作”,《王昭君词》则题曰:“年十七时作”“少年已多病”则题曰:“年十八时作”。”[1](P399)

王楙指出白居易诗歌具有 “多纪岁时” 的特点, 即在作品中直接点明年龄日期等信息。 如其所举的 “忽年三十四” “年已三纪余” “我年三十六” 等例, 都是在诗歌正文中直接记载自己的年龄。 除此之外, 他还举出一些在诗歌自注中直接记载年龄的例子。 如其中提到的 “数行乡泪一封书” 句, 出自白集卷十三 《江南送北客因凭寄徐州兄弟書》一诗,此诗题下白居易自注云:“时年十五”[2](P767);《王昭君词》 即白集卷十四的 《王昭君二首》, 此诗题下白氏自注云:“时年十七”[2](P870); “少年已多病” 应为“年少已多病”, 出自白集卷十三《病中作》, 此诗题下自注云:“时年十八”[2](P770)。 这种在诗歌正文和自注中频繁的记录自己年龄和诗歌写作时间的做法, 的确是白居易诗歌的一个重要特点。

王楙所谓白居易诗 “多记岁时”, 实际上指的是白诗时间上的明确性, 这在诗歌自注中反映得尤其明显。 从形式上来说, 白居易诗歌自注主要包括题注和诗内夹注两种类型, 这两种注释方式都包含有大量的时间信息, 尤其是题注。 白诗的一些题注简短地注明诗歌的写作时间和作者的任职情况。 如《观刈麦》题注:“时为盩厔县尉” ;[2](P11)《题海图屏风》 题注:“元和乙丑年作”;[2](P12)《舟行》题注:“江州路上作”[2](P356), 等等。 通过这些题注, 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把握作者的行迹, 了解与诗歌相关的信息。 白居易还常常以“自此后……时所作” 的题注方式, 将一段时期的诗歌集中编排在一起, 形成一个特定时期的作品群。如《放鱼》题注:“自此后诗到江州作。”[2](P70)从此诗到《大水》, 连续六首诗皆作于江州。 《遣怀》题注:“自此后诗在渭村作。”[2](P313)从此诗至《游悟真寺诗》, 连续有三十五首诗歌皆作于下邽渭村退居时期。 在白集中, 像这类作品群的数量相当之多, 这就与编年诗十分相似了, 而且由于是出自作者本人之手,其真实度也更高, 信息也更为准确。 可以说, 白集本身就是一部个人的编年史。 宋人洪迈称白诗“玩味庄诵, 便如阅年谱”[3](P918),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前引王楙文中尚提及白诗多记“一时之事”的特点,这在自注中也多有涉及。如其讽谕诗的代表作《新乐府·七德舞》中,几乎是逐句注明诗中所涉的贞观朝史事。又如其《寄唐生》中以下句子:

太尉击贼日,段太尉以笏击朱泚。尚书叱盗时。颜尚书叱李希烈。大夫死凶冦,陆大夫为众兵所害。谏议谪蛮夷。阳谏议左迁道州。[2](P43)

四句逐一注明其中所涉人物及其事迹。与以上直接记录史实的自注不同,白居易的一些自注文字往往会对某些重大历史事件做出个体化的反应。如《咏史》题注:“九年十一月作”。[2](P2082)如果我们抛开题注不论的话,白居易此诗中感叹李斯被斩、郦食其遭烹的命运,与其早年所撰写的《读史五首》等借前贤遭殃哀叹士之不遇并无差别。但若考虑到题注与文宗大和九年十一月“甘露事变”爆发在时间上的重叠,则可显而易见白诗的明确指向性,实是以历史人物的遭遇比拟现实政治。再如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感事而作》题注云:“其日独游香山寺”。诗中有云:“祸福茫茫不可期,大都早退似先知。当君白首同归日,是我青山独往时。”[2](P2230)从诗题看,此诗与《咏史》在主题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对“甘露事变”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反应,其指向性已经非常明确。而其题注则是直接对诗中“青山独往”句的解释,更加深化了白氏对于“甘露事变”的深切感悟。

以上是白诗自注所呈现的纪实性特征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王楙将白诗的这一特点与“诗史”概念联系起来。我们知道,“诗史”一说最早出现于中唐,主要用来指称杜甫的诗歌。孟棨《本事诗·高逸》篇详细铺排李白一生行迹之后云:“杜所赠二十韵,备叙其事,读其文,尽得其故迹。杜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4](P1247)。此乃杜甫“诗史”说之滥觞。既然杜甫“当时号为‘诗史’”,可见这在当时是知识界的共识。白居易与孟棨为同时期人,对于杜甫这一称号当不会陌生,何况白居易本人对于杜甫及其诗歌十分熟悉,也竭力推崇。其《初授拾遗》云:“杜甫陈子昂,才名括天地”[2](P20)。《与元九书》中亦云:

杜诗最多,可传者千余首。至于贯穿今古,覼缕格律,尽工尽善,又过于李焉。然撮其《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塞芦子》《留花门》之章,“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亦不过十三四。[2](P2791)

白居易在这里虽然对杜甫有所批评,但从其所言来看,他对杜甫“千余首”诗歌是十分熟悉的。其所推崇的“三吏”《塞芦子》《留花门》及《咏怀五百字》等诗向来被认为是体现杜诗“诗史”特色的代表性作品。另外,白居易《新乐府》等诗,正是在学习杜甫此类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对此,元稹《乐府古题序》有明确记载:“近代唯诗人杜甫《悲陈陶》《哀江头》《兵车》《丽人》等,凡所歌行,率皆即事名篇,无复倚傍。予少时与友人乐天、李公垂辈谓是为当,遂不复拟赋古题。”[5](P255)可见,白居易在文学观念和实际创作中,受到杜甫作品的深刻影响。王楙将白居诗自注所体现的“多纪岁时”和多记“一时之事”的特点与专门指称杜甫诗歌的“诗史”概念联系起来,提示我们,白诗自注当与白居易所认同的“诗史”观念有密切关系。

在白居易早期的诗学思维中,诗歌是泄导人情、裨补时阙的工具。其直接的思想渊源来自于中国传统的“采诗观风”说,这在白居易的讽谕诗创作及理论宣示中有集中的表达。如在白居易早年应制举所拟构的《策林》六十九《采诗》中,在元和二年为京兆府考试官时所拟的第三道进士策问中,以及《新乐府·采诗官》中,白居易屡次提及采诗一说,对这种昭示政治兴衰的体察民情、人心、风俗的制度大加揄扬,对其失落不彰十分痛心。白氏提倡的“采诗观风”说,所强调的是诗歌的现实针对性和纪实性。这一点在白氏早期的讽谕诗创作中有直接的体现。如其《秦中吟序》言:“贞元、元和之际,予在长安,闻见之间,有足悲者。因直歌其事,命为《秦中吟》。”[2](P80)从序文来看,白居易创作这组诗的目的就在于真实的记录贞元、元和之际的社会现实,如其中的《重赋》《立碑》《轻肥》《歌舞》等篇,对德宗之聚敛、宦官之跋扈等都有直接的记录与反映。这一理念在《新乐府》的创作中也得到了继承与延续,其《新乐府序》中即强调“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2](P136)的创作目的。白居易自元和十年江州之贬后,其思想与立身行事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诗歌创作也与之前重讽谕诗风格不同,但与前期讽谕诗相同的创作理念是:诗歌除了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外,同时也是一时之社会情况与个人生活的忠实记录。如其《序洛诗》曰:

自三年春至八年夏,在洛凡五周岁,作诗四百三十二首。……予尝云:治世之音安以乐,闲居之诗泰以适。苟非理世,安得闲居?故集洛诗,别为序引;不独记东都履道里有闲居泰适之叟,亦欲知皇唐大和岁,有理世安乐之音。集而序之,以俟夫采诗者。[2](P3757)

此序写于文宗大和八年,所言的诗歌创作区间在大和三年至八年间,主要集中在文宗朝前期。文宗得宦官辅立而登帝位,登基后受制于内宦家奴,郁郁不得志。在大和九年任用郑注、李训谋诛宦官未果而致朝野震惊的“甘露事变”爆发之前,也曾于大和五年与宋申锡商议诛除宦官以清君侧。这一时期正是内廷宦官与外廷士大夫之矛盾尖锐对立的时期,同时也是外廷牛、李两党斗争相持不下的阶段,政治气氛十分紧张。而乐天文中谓“皇唐大和岁,有理世安乐之音”,颇有粉饰太平的嫌疑,历来受到后人非议。实际上,如果我们抛开政治情势不论的话,白居易“以俟夫采诗者”的创作目的是颇可注意的。如果说早期的采诗观风说更多的属于政治话语,那么其后期仍然标榜的这一说法,已然偏重于诗人个体的生活记录。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后期,白居易仍然具有与前期类似的对于诗歌纪实性的强调,“诗史”观念的影响一以贯之。

从元和十年贬江州时期自编诗集十五卷开始,白居易一生多次自编文集。而从内容来看,白诗中的自注基本都可以判断是其自编文集时所加,如大量涉及作者本人私生活的自注和寄赠酬唱之作中的自注,作者本人和赠诗的对象不会不知。因此,白居易的诗歌自注可以说是直接面向后世读者的,以诗存史的目的非常明显。这就要求其诗集必须具有完整性的特点,以使后人对其生平思想获得全面的了解。但文学作品毕竟与史传等纪实性作品不同,记录事实并非其主要的功能和目的。而在编集时添加注释,恰是比较适合承担这一功能的方法。刘勰《文心雕龙》认为“注者主解”,[6](P167)虽然“注”最早只是儒生解经的方式之一,但这一特点却使得其在史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章学诚《文史通义·史注》云:

太史叙例之作,其自注之权舆乎?明述作之本旨,见去取之从来,已似恐后人不知其所云,而特笔以标之。所谓不离古文,乃考信六艺云云者,皆百三十篇之宗旨,或殿卷末,或冠篇端,未尝不反复自明也。[7](P70)

史书本就是一种客观记录的文字,追求最全面、系统、准确地说明事实是其主要目的,因而在原本作为经典解释方式的诸种体例中,“主解”之注,是比较适合承担这种功能的。司马迁将这种方式引入到史书的撰写之中,以“叙例”的方式增强史书的纪实功能,如章氏所言,乃是出于“恐后人不知其所云,而特笔以标之”的考虑。由司马迁所开创的这一方式,嗣后逐渐定型为史书编撰的传统体例之一。班固撰《汉书》即承袭之,司马彪作《续汉书》亦踵武其法。这种方式更对嗣后形成的注史高潮产生影响,如裴松之注《三国志》、刘孝标注《世说新语》、郦道元注《水经》。直到唐代,这种注史的风气依然不减,唐初即出现了颜师古注《汉书》、李贤注《后汉书》等经典的史注专著。虽然自司马迁之后,史注更多的仍然并非自注,但是在由这一风气所导致的社会文化氛围中,为自己的文学作品作注也开始出现,如《宋书·谢灵运传》记其曾“作《山居赋》,并自注以言其事”[8](P1754)。从以上所引诸例来看,自注这一形式是史书的编撰体例之一,之后又及于文学作品,而且其运用与作者“恐后人不知其所云,……反复自明”“自注以言其事”的目的相关。

综上可见,白居易诗歌中繁多的自注,与其以诗歌作为社会和个人生活记录的理念和目的有直接的联系,而这恰是其受到“诗史”观念影响所造成的自身文学作品在文本形式上的变化。以诗存史的目的使得其试图通过诗歌自注,在文学作品上附加类似于史书所具有的纪实性特征。这是白诗自注生成的重要原因。

[1]王楙:《野客丛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2]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3]洪迈:《容斋随笔》,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

[4]丁如民等:《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5]元稹:《元稹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6]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7]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版。

[8]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滕汉洋 江苏盐城 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 224002)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白居易诗歌自注研究”[编号:2014SJB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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