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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信息源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瓶颈

2016-03-02郭俊江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5期
关键词:信息源京报当事人

郭俊江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匿名信息源保护在法律层面上的瓶颈

郭俊江

(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深层次的矛盾凸显,新闻事件频发,新闻媒体机构在发挥其“守望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往往在保护信息源与保证新闻来源真实的问题上遭遇瓶颈,陷入法律的拷问和舆论的压力之下。本文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条文方面与西方国家进行横向的比较,找出目前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及“特殊”问题。

匿名信息源;公共利益;新闻伦理;职业道德

一、匿名信息源

(一)匿名信息源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1]其中一些突发性或者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的新闻事件,由于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隐蔽性,因此新闻媒体从业者(记者)不可能预见或见证事件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就必须引用当事人或知情人也就是新闻源的采访,那么就必然涉及匿名信息源的保护问题。

(二)匿名信息源保护

保护匿名信息源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新闻记者出于某方面的原因主动采取对新闻源的模糊处理方式,如采用化名的方式或者是采用“张冠李戴”的处理方式,即把来自新闻源A的信息说成来自新闻源B;另一种为信息源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主动要求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对其采用匿名化处理,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调查性或揭露性的采访报道中。

二、匿名信息源保护在法律上的瓶颈

(一)法律权利不对等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记者拒证权的规定,更谈不上任何司法的实践,因此目前我国关于保护匿名信息源仅仅是停留在学理层面的讨论。西方一些国家,诸如美国、英国、德国大都在某种意义上承认记者有法律上的拒证权,也就是记者可以为保护匿名信息来源,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就避免了使记者陷入司法诉讼和伦理之间的一个不利的位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需要确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即使新闻媒体对其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但只要“有所”偏差,公民或者法人就有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中,“世奢会”认为新京报的报道不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依此提起诉讼;但另一方面,新京报作为媒体监督,在使用匿名信息源的情况下如果应诉则会遭到法律拷问和舆论的双重压力。这也是新京报在一审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二)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差异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考虑的因素之一,主要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对弱势群体照顾的理念。虽然法律讲求当事人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但这种对等不能理解为公平,因为不同当事人的能力不同,若这时还讲求平等,恰恰是不平等的结果。

在西方欧美国家,媒体充当着“第四权力”的角色,对社会、政府行使舆论监督,拥有绝对权力。因此,当西方媒体在遭到司法拷问的时候需要拿出证据,因为媒体的举证能力和起诉方的举证能力是同样的甚至占有优势。但我国的媒体主要的定位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在法律上仍旧处于失位状态,举证能力也处于弱势地位。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一案中,“世奢会”方的证人孙佳成可以出庭作伪证,而新京报却因为保护匿名信息源“不得”交出证人。

(三)公民义务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而匿名信息源的使用条件是信息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一旦新闻媒体陷入司法的拷问当中,就需要信息源出现在法庭上,这就违背了自己一开始的意愿,陷入困境。而在西方多数国家,保守秘密的义务承担着主要是公职人员或者与政府签有保密协议的雇员,公众包括新闻记者对于保守秘密只承担较低的义务。

在《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中,即使新京报在一审时提供了录音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法庭却因为信息源不明未予采用,因此作出新京报一审败诉的判决。而在二审中正是由于新京报的匿名信息源“田女士”的挺身而出,才使得审理结果发生反转。由此得出,媒体的胜利是在牺牲匿名信息源的利益的基础上获取的,也是需要令人反思的教训。

三、结语

保护匿名信息源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化水平、社会宽容度的指标,但是也要坚决杜绝媒体机构或从业人员以“匿名信息源”为挡箭牌为其不作为找借口。“僵尸肉走上餐桌”就是一个典型的运用匿名信息源进行虚假报道的案例。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在法律层面匿名信息源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新闻记者也要慎用匿名信息源,“只有当新闻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安危、重大财产损失的时候,在用尽正当途径无法获得真实情况时,媒体才可考虑适当采用匿名消息源;为了保障新闻的真实,这种消息源不能是单一信源”。[2]

[1]陆定一.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N].解放日报,1943-09-01.

[2]陈力丹.“新闻隐匿权”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J].新闻与写作,2015(3):47-49.

[3]杨保军.简论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道德问题[J].新闻界,2010(1):6.

[4]冯建华.记者拒证权研究:价值模式与发展趋向[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4):34.

TP309.2

A

1674-8883(2016)15-0337-01

郭俊江(1992—),男,山西长治人,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新闻实务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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