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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的参与受众心理研究

2016-03-02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崇高审判媒介

王 尧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媒介审判的参与受众心理研究

王尧

(湖南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410000)

媒介审判不仅仅是一种新闻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这其中有着复杂的因素,从受众的角度而言,媒介审判不应该仅仅被看做是一种媒体的行为方式,也应该看到参与受众在媒介审判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受众而言,媒介审判是一种情绪的宣泄,是社会发展不平衡、各阶层矛盾显现的外化表现,也是在当今城市化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逐渐减少、陌生感增强下的体现。所以,对于受众而言,媒介审判恰恰是宣泄情感、表达意见、体现参与度的重要方式,甚至认为这种“审判”行为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他们在捍卫社会公德、法律底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心理,让媒介审判不再是简单的媒体“绑架”舆论的过程,而变成了一种高效的互动。

媒介审判;受众;心理;舆论

由于我国的国情与国外不同,在媒介审判的表现上也有所区别。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团体——陪审团,陪审团是由社会各阶层中选拔出来的,并非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负责裁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法官负责具体的量刑。所以在美国,媒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媒介话语权对陪审团施加影响,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虽然在中国并不能通过媒介直接影响审理结果,但是其可以通过媒介话语权影响公众舆论,最终导致公众舆论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因而受众只能根据有限的信息作出判断,而在这样的判断下,受众很容易被误导。因此,在整个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参与受众的心理变化不容忽视。

一、参与受众心理的崇高性

在受众眼中,无论媒介审判究竟如何,他们都会以一个“殉道者”的姿态看待自己的行为。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的:“群体可以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但是也能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牺牲和不计名利的举动,即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1]

面对社会公共话题,受众往往表现出极高的参与度,并且将其视为一种崇高的、站在道德一边的行为。在他们心里,他们能够清晰准确地分辨出孰是孰非,并且往往此时的道德感会更加强烈。虽然有时情绪过于激动,言语间会充满粗俗的声音,甚至用更加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但是在受众心中,这是崇高的、正义的、伟大的。

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因肇事者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事一经地方媒体报道便引起了当地巨大的反响,后经多家媒体报道,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并且出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公众情绪,最终,张金柱被执行死刑。这起案件也成为了我国媒介审判案例中的典型。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会发现,是媒介通过自己的话语权引导了民众,而民众又充分地参与了其中,甚至在庭审张金柱的时候,出现了万人空巷的场面。在他们眼中,惩处思想败坏的官员就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行为,面对张金柱的死刑判决,公众感受到的不是对量刑的质疑,而是拍手称快的喜悦。可见,在受众的心里,参与到社会公众事件之中本就是一种崇高的行为。

二、参与受众情绪的放大性

面对错综复杂的信息,受众往往只需要一个微小的火星就能将心中的怒火引燃。与其说媒介审判是媒体“绑架”了受众的情绪,倒不如说是受众在某种情况下选择性地放大了自己的情绪。这种情绪的放大让受众容易变得冲动、易变和急躁,甚至会因为受众的数量庞大产生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自己更加强烈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在对群体的分类中,勒庞将群体分为异质性群体和同质性群体两种,异质性群体是由有着任何特点、任何职业、任何智力水平的个人组成的。[1]显然,从群体的角度来讲,参与媒介审判的受众符合这一条件,而他们也表现出明显的群体特性。而作为群体,孤立的个体具有主宰自己的反应行为的能力,群体则缺乏这种能力。[1]这是群体情绪的无意识放大,甚至是一种狂欢,这种狂欢使得“人性中隐性的一面被揭示并体现出来”。[2]例如,我们熟知的“人肉搜索”,本身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在媒介审判中却被受众肆无忌惮地使用。

三、参与受众心理的参与性

人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是通过人的社会活动及社会交往而形成和塑造的。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主体人具有社会参与的诉求。[3]正是因为这种社会属性,让人们更愿意参与到社会的活动中去,并且从中找到一种归属感,甚至我们可以理解为“刷存在感”的一种潜意识表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我们所在的环境也在快速地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不适应的状态,甚至对于久不参与人际交往和参与网络活动的人群来说,有一种被忽略的感觉。在人际交往中,人们经常拿某一个新近发生的公众突发事件作为谈资,如果我们不参与其中,就会产生一种冷落感和失落感。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当我们无法融入社会之后会出现不适应和孤独的感觉。这促使人们更愿意获取最新资讯,并且参与其中,尤其是对于媒介审判更是如此,媒介审判的案例多为社会影响力大、话题性强的新闻事件,在这样的环境下,公众更容易参与其中,加入自己的理解。

同时,民众的参与心理也是他们行使权利的体现,是一种政治参与扩大的结果。[4]如今网络空间更加自由,对于言论自由的心声也逐渐被释放在网络环境之中,这种参与其中的心理,即参与其中的权利更增强了受众的参与热情,并且参与的领域和话题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环境、道德、政治、教育等方方面面。

对于媒介自身和受众而言,双方有着利益的交汇点,媒体利用受众的心理需求和群体心理,将吸引性强的话题提供出来,从而引起社会的剧烈反响;而受众也需要这样的新闻来达到自身的心理需求,并且达到感情宣泄的目的。可以说,媒介“绑架”了民意,而参与受众也利用了媒介。

社会的发展总会造成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面对媒介审判,我们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法律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司法的不公正,好的制度让社会能够更加良性的运转。同时,了解了受众的心理需求和特征,我们才能有效地避免不被媒体所左右,才能参考文献:

更加理性清晰地看到自身的诉求。

[1]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29,116,13.

[2] 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通俗文化导论[M].杨竹山,郭发勇,周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1.

[3] 王君玲.网络表达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9.

[4]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6.

[5] 杨孟尧.网络社区“人肉搜索”初探[J].福州:东南传播,2008(7):79-80.

[6] 薛霞.“人肉搜索”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北京:中国青年研究,2009(1):92-94.

[7] 李影.徐艳华.从受众心理看突发事件报道[J].沈阳:记者摇篮,2006(8):26.

[8] 姜希.从受众角度看“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发展和变革[J].南昌: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4):97-100.

G206

A

1674-8883(2016)17-0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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