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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著作权法中剽窃界定可能性的若干思考

2016-03-02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界定受众创作

任 典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关于修改著作权法中剽窃界定可能性的若干思考

任典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102600)

近年来,随着相关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整体提升,新产生的作品质量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作品剽窃现象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剽窃行为所引发的官司在业内更是司空见惯。在这一系列纠纷和违规操作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的问题,不仅仅是人们纵容剽窃这一行径酿成的恶果,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个技术与技巧博弈的时代,我们关于剽窃的界定是不是还能够继续维持现状。因此,本文试图从技术发展、时代变迁、受众知识结构、汉语言文字演化和社会文化变迁等角度,对修改著作权法中剽窃界定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剽窃;界定;修改

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是海量信息。在这个充斥着数据和知识的信息爆炸时代,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式、手段日益趋向多元化,而且越来越复杂多变。然而,新产生的信息和知识数量在不断扩大,而作为个体获取知识的途径却因人而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知识层面的人拥有不同的资源和渠道,使得信息资源的获取越发趋向不对等化。在这种非对称信息来源愈发明显的今天,一般受众能够接收到的新知识和信息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这种限制维持一段相对时间后,且并没有出现良好的改观迹象时,就会导致同一消息来源被不断的酝酿和发酵,当这一信息来源的内容能量被消耗殆尽时,剩余的只是大量同质化信息的出现和重复性的发酵。这种循环一旦形成,会直接导致一般受众所接收到的信息和知识无限趋近相同,长此以往,一般受众对信息和知识的掌握程度就会越来越相近,不管是陈述还是思考逻辑的方式也会产生更高的重合性,随着个人知识的不断积累和更替,长期接收相同知识和消息来源的受众会越发形成相似度较高的惯性思维,这会对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创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相对的惯性思维驱使下,创作内容和形式的局限性逐步明显,从而间接导致了内容风格上的相似和相近,但创作者们却全然不觉自己离剽窃的定义界限越来越近。这种非主观意识造成的“剽窃”在近几年开始集中出现,虽然部分案例中的裁决依然构成了主观侵犯版权的剽窃,但随着这种类似案例的不断出现,我们或许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我们对剽窃的界定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了呢?

虽然一般受众在面对海量信息内容和知识数据时受到了获取渠道上的不对称约束,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利用自身的资源平台获取符合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的消息和信息。相比过去,受众对知识和信息的可选择度大幅提升,这直接导致受众开始从被动阅读向主动化阅读的转变。也恰恰是这种随着人们社会地位教育程度造成的信息知识获取不对等,使得接受同一层次教育、同一知识水平层面和社会地位的人们,接收消息和信息的渠道越来越趋向重合。因此,受众在诸多可能性的影响下造成思维“撞车”的概率上升。也许两个素昧平生的陌路人会因为长期耳濡目染相同信息知识进而创作出类似的作品,这种可能性已经不能再被认定为微乎其微了,尤其是在当下这个信息数据爆炸性交互增值的时代。

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可能性,就是我们现在所选择的阅读方式。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带给一般受众的好处则是更多地集中在了阅读上,不管是从阅读的便利性上来说,还是从采用多种方式进行阅读的角度上来说,数字出版改变了一代人的阅读生态圈。在这个生态圈里,人们每天接收大量的数据、知识和信息,使得个体的知识储备和学识见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展。然而这也带来了相同的困惑:面对这些趋向于无限性增长的知识和信息,人脑的记忆和掌握能力变得相对有限,在不调整内容获取量的前提下,要想保证知识信息的获取和增长,只有改变自己的阅读方式。因此,浅阅读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这种以核心概念为依托,不求深入了解和学习,只做拓展性和延伸性阅读,以知识普及为目的的阅读受到了年轻受众的欢迎。浅阅读模式使得这个本就缺乏创新意识的社会面临着更为严重的文化挑战。由于浅阅读的盛行,人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怀疑精神被进一步弱化,所带来的是浅层思考的泛滥,这就使得我们能够进行深度思考的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直接导致思维差异性和多样性程度的降低,从而使思考“撞车”的概率大大增加。总体来说,这一现象具体到操作层面,创作遭遇“雷同”的可能性将自然变得更高。

在拥抱数字化时代下,我们迎来了出版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又一个新的巅峰:大数据的应用,自出版的兴起和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我们开辟了无数的未知和可能。我们将要迎来的是数字出版物和传统出版物长期并存的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大数据将引领更多、更好、更精准定位的出版服务,这必将催生出一大批基于多平台或多介质的同一题材出版物的诞生。然而,要想尽情拥抱这个时代,我们需要一个更为清醒的认识:我们真的准备好去迎接这样一个时代了么?或许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拥有保证数字版和纸质版并存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却没能够创造出让它们良性循环的保护机制,不仅仅是我们立法上的空白和盲点,更多的是我们面临这个时代时需要作出的积极反映和姿态。不管是自我剽窃还是无意识抄袭,这些概念在很久以前都是不存在的,现在的我们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而唯独缺少的是能够约束这类行为的环境。我们现有的版权保护环境确实也在与时俱进,但迎头而上的同时等待我们的是一个又一个的交叉空白。我们有明文界定剽窃的标准,但却没有办法阻止新的剽窃行为的发生。我们在与时俱进,而关于剽窃的花样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甚至有关于剽窃的法律标准是不是对数字出版物依然存在效力这一点依然存在着争议和质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当前所面临的这个时代其实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新技术和条件必将使得剽窃的隐蔽性更强,更难以发觉和防范。我们所担心的是随着这个时代的推移,人们会忘记什么叫剽窃,而只知道什么叫参考,什么是借鉴。

从古到今,中国人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丝毫没有退步。在复杂多变的民族文化背景下,我们的语言依旧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新的语言风格和词汇在不断地诞生,因此被赋予的时代意义也愈来愈强烈,同时,旧的字词也在被不断地引申,演变出许多新的寓意。字词意义的改变只是开始,造词运动的兴起使得网络用语和部分行业的专业术语成为人所共知的口头用语,一些复杂拗口的成语在逐渐被简短且容易上口的新词取代。过去的动词在今天很可能一不留神就成了新名词,而沿用了很久的老名词也将难逃动词化的命运。动宾结构、介宾短语、偏正结构已经遭到了颠覆,新的词语开始表现出对旧构词法的不屑一顾。不仅仅是词语层面,似乎是受到东西方思维交锋碰撞的影响,我们的逻辑开始越来越倾向于“思辨”了:人们总是喜欢问为什么,尽管他们其实压根不想知道答案。或总愿意表达标新立异的观点和看法,尽管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这种观点或看法能站得住脚。仿佛一夜之间大家都学会了如何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待问题,逻辑这种东西压根就不存在,因为它好像总是在不断改变。于是乎,一篇平淡无奇的文章,只需要无意义的堆砌大量华丽的辞藻,再来几句“潮”语点缀,调换一下顺序,改变一下表达方式,多强调几次,再来几个质疑,最后换角度解读一下,就成了一篇语言精彩、内容丰富且内涵深刻的优秀文章了。这样的文章比比皆是,充斥在大众文化圈里,或是蔓延到了学术圈,甚至基于一篇文章能够修改出多个不一样的版本,还能产生出多种不同维度的理解,不得不说当前我们对语言文字的驾驭能力又达到了一种新的境界。然而,这种环境下创造出的这样一批“作品”却能够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街头巷尾,甚至许多专业书刊之上。语言文字、构词法和逻辑学、语言学的发展,带来的不仅是多元丰富的文化资源,还带来了剽窃作品的新捷径,使得剽窃的手法更加复杂多元,更加难以分辨。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一趋势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共教育的发展都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技术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不分时段地摄取信息和知识,从而转化为自身的资源。国民整体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人们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较以前大大提升。作家已经不再能够成为一个职业了,因为从驾驭文字的能力上说,几乎人人都可以成为作家。而当一个受到系统教育的个体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储备和相对的表达能力,在面对创作时,就会比上一代人更容易创造出更为生动、更为新颖的题材和作品,也正是一个又一个这样的个体在推动着我们的语言文字、思维逻辑进步和提升,最终使整个社会的文化程度得到提升和发展。

现行的界定剽窃的标准,更多的是以规定一定字数范围内的重复或相似程度来作为参照的,这个标准的制定本身是科学的,毕竟有关剽窃的标准不可能精确到个位字数来计算,也不可能有一个详实无误的数字去约束。所以,关于界定剽窃都是以重合程度所占百分比来判断的。然而在现行的标准下,执行统计和重复率判断的工作基本都是由机构开发或是专业数据库提供的软件来识别的,也就是说相对一部分甄别工作首先是由机器来判断,再将结果反馈给人员进一步作出结论。所以,作为首轮辨别的机器的准确性成为重中之重。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具有一定软件操作经验和从事过文字编辑的人员逐渐发现了机器的一些漏洞,从而利用这些漏洞,剽窃活动可以轻松地避过系统的监测。笔者所了解的最为简单的一种逃避查重的方式就是通过改变字间距来实现的,当然现在早已弥补了这一技术漏洞。虽然每当有漏洞出现我们都能够及时改进软件、及时修正,但总是有各种新的漏洞和手段来规避检测。当总是面临这样滞后的循环时,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我们的标准设置上已经不能够适应现在的技术趋势和创作环境了。也许我们的标准很科学,但是不是在这样一个信息高速爆炸下的现代传播时代,我们的标准已经不再严谨了呢?

俗话说得好,“天下文章一大抄”,“没有会写不会写,只有会抄不会抄”。中国人长久以来形成的这种毫无版权意识的思考方式,使得抄袭和剽窃行为在全社会依然屡禁不止。人们对剽窃本身并不反感,尤其当使用剽窃手段能够使自己获利时,多数人便很乐意这样做。这同西方人普遍对剽窃持反感态度是截然不同的,西方思维认为这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尊重,而东方思维则认为这至多算是一种参考和借鉴。然而参考和借鉴是有限度的,因为无限的参考和借鉴为剽窃制造了最大的温床。秉承这一理念,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创作前所做的准备不是去构思创作思路和方式,而是先去借鉴参考一下别人的作品是什么样的。这种意识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中,而且越发严重。同样地,国人对于剽窃的感受依旧是麻木的,他人的智力成果和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对自身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种想法使得国人对剽窃行为带来的严重性后果并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加上国人对剽窃界定和概念理解上的淡薄,始终认为剽窃比起抄袭来说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且添加了更多的个人因素,因此很大一部分人对剽窃的真实含义并不清楚,这也间接导致了剽窃行为的屡屡发生。综上来看,剽窃概念的模糊化以及人们对剽窃概念的淡薄和对剽窃态度的麻木,亟待我们对剽窃做出更合理的界定,使人们真正了解剽窃的含义,从心底抵制剽窃。

我们目前所面对的,是全社会普遍表现出的一种整体性道德缺失,而体现在文化意识层面上的是社会文化责任感低下。作品的创作者一方面寄希望于快速创作出满意的作品,从而在短时间内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创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视而不见。剽窃他人的观点、创意进行创作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反映出的是我们整个文艺界的不作为。对自己创作出的作品是否被他人剽窃毫不在意,对剽窃他人观点、创意为自己所用的行为毫不在意,对他人针对自己行为的批评指责毫不在意,种种的毫不在意恰恰是对社会文化环境毫无责任感的表现。这种责任感的缺失在当下的文艺界表现得尤其突出:剽窃作品屡禁不止,同质化作品大量充斥市场,对整个社会文化氛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试想,如果我们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能够作出一些扩展,以法律的形式来发挥道德约束的作用,强制性地提高人们的社会文化责任感,这必将使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得到彻底的改变。而这一切的开端,是否可以从进一步修改剽窃的界定上开始呢?

[1] 王坤.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2012(8):47-52.

[2] 陆燕.著作权法上剽窃行为的认定标准探析[J].中国版权,2012(4):49-52.

[3] 万志前.剽窃界定的“两分法”及其多维治理[J].出版发行研究,2013(1):64-66.

[4] 袁杏桃.剽窃行为认定及规制[J].中国出版,2014(19):22-25.

D923.41

A

1674-8883(2016)17-0045-02

任典,男,甘肃兰州人,北京印刷学院出版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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