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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护“匿名信息源”的困境与突破

2016-02-28于子晴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6期
关键词:新闻来源信息源新闻报道

于子晴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浅析我国保护“匿名信息源”的困境与突破

于子晴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由于“世奢会”一案近年来引起的广泛关注,匿名信息源在我国如何受到保护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探讨。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护“匿名信息源”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目前对于“匿名信息源”的保护媒体行业规范缺乏以及道德和法律冲突等问题,本文针对其面临的困境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策略。

“匿名信息源”;媒体行业自律;法律监管

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京报》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过不断反转,法院终审认定《新京报》等几家媒体不构成名誉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关键争议点,是涉案报道所使用的秘密消息源及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此事件被认为是使得“保护匿名信息源”问题在中国浮出水面的典型案例。一时间引发了我国各界对匿名信息源的讨论与思考。

匿名信息源是媒体获取重要新闻线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西方新闻史上,很多通过匿名信息源传递出去的信息,经过记者的多方核实以后刊登出来,常常成为名垂青史的新闻事件。例如,众所周知的“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这些新闻不仅载入史册,而且极大地维护了公众利益,对美国历史进程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对于这些“匿名信息源”的保护到底面临着怎样的困境,该如何找到突破口来改变这一现状呢?

一、保护匿名信息源面临的困境

记者为消息源保密与向法庭作证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不过如瑞典、日本等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司法手段设立了明确的制度来权衡这一冲突。中国自身的情况比较特殊,如中国自身的法律体系、传媒业的性质以及道德现状等。所以,也存在与其他国家程度不同的困境。

(一)保护匿名信息源引起新闻失实

新闻业最大的腐败应该就是假新闻的出现。被公众认可的“保护匿名信息源”的特权也会被媒体界那些只为谋取一己私利的害群之马乱用。《纽约时报》便遭受过这样的情况,一名叫杰森•布莱尔的记者在7个月的时间里杜撰了36篇报道,其创作就是靠的“匿名信息源”。所以,匿名信息源会使得一些记者利用其造出一些虚假新闻,或者篡改和捏造新闻事实。这样就使得我们对匿名信息源进行保护的同时让一些记者钻了这个空子。

(二)媒体行业缺乏规范

另外,还有一些新闻素养较低的记者听信或偏信单一信息源。或者对匿名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不加以多方核实就使用,而编辑在对新闻报道进行把关的时候盲目相信记者所提供的匿名信息源,由于匿名信息源的特殊性往往编辑对其听之信之,掉以轻心,想当然地认为反正匿名信息源也不能暴露就不去加以谨慎核实,媒体行业自身没有对匿名信息源合理规范等不仅会造成新闻报道失实,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三)新闻匿名与法律冲突

对于记者保护新闻来源的规定,通常只存在于新闻自律规范当中。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律都否认记者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新闻法律的制定也会不断吸收道德规范中的某些条款,但道德与法律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在某些时候会产生激烈的冲突,这给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带来了困难。因为一旦这样的报道涉讼,新闻界记者就被卷入了新闻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冲突中。法官为了公正审判会要求记者出庭作证,并说出新闻来源,否则将以藐视法庭罪加以处罚;但新闻职业伦理又要求新闻记者保护新闻来源,不能在压力之下透漏其姓名和身份。记者说出新闻来源就会违背道德上的规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并会损害媒体的公信力,但不说出来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时,记者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怎么选择都会违反一种行为规范。

二、匿名信息源保护的突破路径

(一)记者慎用“匿名信息源”

陈力丹教授曾指出,信息源的可信度较低,使用匿名信息源不可成为媒体报道的常用方法,新闻报道在原则上应该尽可能地交代信息来源。记者不能不分事宜地使用匿名信息源,像如今很多的新闻报道都写成“据悉”“据相关人士称”等都是不符合新闻报道原则的。新闻业界应该反思这样的现象,记者应该谨慎使用匿名信息源。必要时,编辑可以与匿名信息源接触甚至请他们来审核相关内容。只有严格把关,才能有效地杜绝匿名信息源带来的后患。

(二)编辑扮演好把关人角色

编辑作为新闻报道事件的把关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编辑在对记者提交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的时候,对于记者提供的匿名信息源要抱有怀疑态度,对其进行多方的核查和取证,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与记者沟通,在确有相关证据表明信源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其发表。所以,一定要为匿名信息源提供的信息把好最后严格的一关。

(三)媒体提高行业自律

传媒业应自我约束,明确制定公开、书面、可操作,且全行业共同承认的行规。上述行规能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约束力,违反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与责任。在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和职业技能的训练方面,应该逐渐地形成行业内部的规则。有明确的规定指出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使用匿名信息源和什么样的情况尽量使用常规化准确的信息来源。同时,培养和训练媒体从业人员对于匿名信息源的使用方法与使用技能,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同时建立与其相应的核实与审查制度。

(四)法制的监管与健全

只有通过法制的约束才能将匿名信息源的问题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方面,在不突破新闻道德底线的前提下用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强化其约束力。另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匿名信息源保护方面的做法和他们形成的可以吸收利用的合理政策,在一定程度或者特殊情况下赋予新闻记者合理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性的案件准许他们可以不公开举证等。只有多方面制约,共同监管和牵制,才能营造出合理使用信息源的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只有在道德和法律的多重支撑和引导之下,所做出的行为选择才更加具有合理性。

[1]陈力丹,等.艰难的新闻自律——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田野观察╱深度访谈╱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85-155.

[2]许加彪.法治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94-120.

D922.16

A

1674-8883(2016)16-0078-01

于子晴(1993—),女,吉林人,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新闻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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