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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为自由故:灵魂与理性的呐喊
——约翰·弥尔顿与詹姆斯·密 尔言论自由思想之比较

2016-02-28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密尔弥尔顿詹姆斯

刘 艳

(湖南大学 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皆为自由故:灵魂与理性的呐喊
——约翰·弥尔顿与詹姆斯·密 尔言论自由思想之比较

刘 艳

(湖南大学 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约翰·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同为西方自由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同时都写作了《论出版自由》,集中体现了各自的言论自由思想,但是两者的言论自由思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提出的自由号召与思考对于当下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密尔;言论自由

施拉姆在《传媒的四种理论》中将约翰·弥尔顿和约翰·密尔视为言论自由思想史上两个重要的人物。[1]约翰·弥尔顿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奠基人,约翰·密尔则被视为言论自由的一个集大成者。但是有很多研究者指出,在约翰·弥尔顿和约翰·密尔之间存在一个二级推进,那就是詹姆斯·密尔。[2]两篇直接以出版自由为题的文章,一篇是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国会发表的演讲词《论出版自由》,另一篇是1811年詹姆斯·密尔发表的《论出版自由》。同样的主题,两篇文章的发表时间相隔160多年。

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广为流传,经常出现在我们的专业书籍中,也是相关研究的引证材料。但是我们不仅对詹姆斯·密尔了解甚少,关于他的《论出版自由》也鲜为人知。在吴小坤翻译了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后,詹姆斯·密尔以及他的自由思想开始广泛为国内学者所熟知。仔细阅读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他在文章中提出的诸多看法除了对当时的英国宪政历程产生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外,在理论上也为表达自由从“真理论”转向政治表达自由奠定了基础。他首创性地强调从政府和个人两个不同的范畴,突出表达自由的内涵,并且揭示了新闻的政治功能。这些在表达自由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不仅如此,詹姆斯·密尔提出的言论自由的法律和道德规范问题、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对于我们当下的社会现实具有很大的关照和借鉴作用。

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的言论自由观实质相同,但是在理论依据、内涵特点、提出的时代背景和行文风格上存在差异。詹姆斯·密尔的思想是对其的传承,但同时是一种历史的推进。

一、不同的时代语境

(一)弥尔顿的时代——自由主义思想萌芽的时代

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言论自由观的差异受不同的时代语境的影响。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出版于1644年。如弥尔顿所言,对出版自由的控制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时期,有关亵渎神灵、无神和诽谤的文字都曾遭到查禁或焚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出版权被牢牢控制。在他提出出版自由思想前100余年里,英国政府设立了出版许可制、书报检查制和星法院法庭等来限制出版自由。正是这样表达极度不自由的时代,给弥尔顿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使他积极投身于社会变革的伟大实践,呼唤理性、自由与民主,同时也使得他形成了在西方新闻自由思想史上具有奠基意义的出版自由思想。

(二)詹姆斯·密尔的时代——自由主义思想逐步成熟的时代

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出版于1811年,比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晚了167年,这个时候的西方社会已经进入了自由主义思想从萌芽形成到逐步成熟的阶段。表达自由在此时突破了传统的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观的主导,成为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鲜明旗帜。19世纪早期,欧洲经历了重要的政治性历史转折,英国的议会模式、政府形式、政治体系以及与此息息相关的公民选举权利和表达权利等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

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詹姆斯·密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对国家功能和个人自由权利进行审视。詹姆斯·密尔面临的不再是弥尔顿所面临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获取问题。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的社会变革使得詹姆斯·密尔站在国家经济的角度重新审视国家的作用和个人的自由权利。他将表达自由置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个相异相交的范畴内加以考察,并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了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他在《论出版自由》中特别强调对个人自由权利侵害的关注,并且将出版侵害的范畴分别放在个人和政府两种不同的领域进行讨论,并提出了防止出版侵害的办法。詹姆斯·密尔是站在个人权利立场上表达自由的维护者。他说:“出版自由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它,良好的政府就得不到保障。”

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他们的自由观呈现出差异性,其内涵特点各有不同,但是又殊途同归。

二、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言论自由观理论内涵特点不同

(一)弥尔顿的言论自由观

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主要在于批判出版许可制,他认为检查制度难免误禁好书,而误禁好书则无异于误杀好人。[3]他说:“许多人的生命可能只是土地上的一个负担,但是一本好书则等于把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熏制珍藏了起来,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不错,任何时代都不能使死者复生,但是在这种损失并不大,而各个时代的革命也往往不能使已失去的真理恢复,这却使整个世界都受到影响。”[3]“我们看到,有时候像这样就会犯下杀人罪,甚至杀死的是一个殉道士;如果牵涉到出版界的话,就会形成一个大屠杀。”[3](其实笔者觉得这里渗透了他精英主义的立场)而对于如何确立出版自由制度,弥尔顿没有提出有力的建议。施拉姆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这样评价:“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上写出了主张思想自由的光辉论点,虽然这篇文章没有全面论述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原则,但在当时提出了强权主义控制的强有力的论点。”[1]施拉姆从思想史的角度对弥尔顿给予充分的肯定,是客观的,同时又指出了弥尔顿对言论自由限制原则论证的疏忽。

弥尔顿言论自由观的支柱是他对人类理性的崇尚。他把上帝摆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帝赋予每个人以理性,个体的人因此具备了认识事物、发现真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言论的自由辩论,就能够催生真理。有学者研究指出,在《论出版自由》中,真理出现了46次,上帝出现了34次,出现频率远高于出版,印刷和自由。[3]弥尔顿所谓的真理虽然表面上是来自理性的个体,而本源则是上帝。在弥尔顿眼里,“真理曾随圣主一度降临世界,其形态十分完美而灿烂夺目”。他的出版自由观具有浓重的神学色彩。由于持有这种神学真理观,从某种程度上讲,弥尔顿主张建立在宗教宽容基础上的表达自由,他认为罗马天主教和当时影响很小的新闻工作者不符合他的诚恳标准,所以拒绝给这些人以充分的自由。这既体现了弥尔顿反对罗马天主教会的宗教态度,也体现了他的精英主义立场。他曾在《为英国人民申辩》中指出:“凡是不能自制的人,以及由于心智愚钝或错乱而不能恰当地管理自己事物的人,不配享有崇高的出版自由。”他的这一观点在《论出版自由》中也多有体现,他多次使用“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每一个成熟的人”“所有成熟的人”等措辞。他认为只有成熟而理智的人才能充分享有和行使出版自由。

(二)詹姆斯·密尔的表达自由观

反观160多年后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我们看到的是对弥尔顿很多思想闪光点的传承与延续(他指出任何人作为裁判都是不安全的;让任何人代为选择对于公众来讲都是不安全的,因为正确与错误的意见之间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志,因此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要同样自由地公开),但同时也是对弥尔顿思想的一个历史性的推进。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包括四部分的内容:一是研究的性质与目的,这相当于一个总论;二是有关个人权利的出版侵害;三是有关政府的出版侵害;四是对讨论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它的破坏。

1.提出了出版侵害问题。詹姆斯·密尔提出了出版侵害的问题,并细致界定了关于个人权利的出版侵害和关于政府权力的出版侵害。他站在权利保护的角度,认为媒介不仅是保护权利的一种工具,同时也对权利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侵害。[4]他认为:“出版作为一种工具,特别能对名誉造成侵害,并且对政府执政行为产生影响,但却对其他方式的侵害并不明显。”[4]詹姆斯·密尔在他的那个时代提出名誉侵害权问题,可以说是相当具有前瞻性的,并且影响了近当代的新闻自由思想史进程。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个人受到出版侵害时应获得补偿。在这里,他还提出了一个至今对我们来说仍具有讨论意义的问题:不违反真实性的非难是否应该算作出版侵害。这与我们当下的新闻报道真实性和侵害名誉权之间的问题高度类似。

2.提出防止出版侵害的措施。他提出的防止出版侵害的措施,一是法律,二是道德或者说信仰。这一点与弥尔顿所提出的“成熟的、理智的人可享有出版自由,他们能正确地分辨好坏,善恶”不同。弥尔顿寄希望于人的理性、人的成熟的心智。但是詹姆斯·密尔说:“没有什么不道德的行为可以逃过公众的眼睛,并且他们会以憎恶和轻蔑的眼光来看待这样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高尚且持续的观察者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信仰有时候可以被看作是对道德的重要援助。”[4]同样,他在《论出版自由》中将“个人”和“财产”的概念引入媒介权利侵害的解释之中,并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主张建立一种像惩罚偷盗或杀人行为那样的一种法律体系来对权利侵害行为作出惩罚的具体规定。可以说,在提出如何保障出版自由方面,詹姆斯·密尔比弥尔顿更进一步。

3.“出版自由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是对人类利益的最佳捍卫。”在《论出版自由》中,詹姆斯·密尔指出自由地传播信息是对公民利益的必要保障。“好的选择要建立在良好获知的基础上,获知越全面越确切,做出好的选择的机会就越大,不当的利益就越难以维系。如果信息不能在人们之间完全自由地传播,人民如何才能很好地了解那些代表他们做出选择的人及品质?”由此可见,密尔在论述出版业作用的时候,他的阐述里可见现代知情权的概念。他说:“出版自由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是对人类利益的最佳捍卫。”这与弥尔顿的自由思想有相通的地方,不同的是詹姆斯·密尔把自由上升到了一种政治权利的高度,它不仅仅具有神学色彩和意义,而且能对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社会政治的进步产生助推作用。

4.论述了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言论自由是否具有边界呢?詹姆斯·密尔在《论出版自由》中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詹姆斯·密尔对表达自由限度的论述是其表达自由思想中最为核心且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贡献在于,他指出了表达自由应该有适当的界限,我们在提倡出版自由时,要谨防出版侵害问题。不仅如此,詹姆斯·密尔还提出了界限划分的标准,认识到道德和法律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某种冲突。在他的年代,自由主义思想已经逐步成熟。在人们对自由的崇尚中,他敏锐地意识到新闻出版业对权利的侵犯,并且提出了用法律手段防止这种侵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具有开创性意义。[5]詹姆斯·密尔认为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倘若他人权利受到了侵犯,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道德的审判。詹姆斯·密尔关于表达自由限度问题的论述为新闻出版自由概念下的法律制定指出了方向。但同时他又认为,“如果为了防止权利遭到破坏,而必须对造成若干侵害的每种手段都进行分类定义的话,那么这部惩罚法典就无休无止了,通常情况下,这些手段或方法并非关键,而侵害行为本身及对侵害的警觉程度才是本文考察的根本目标”。可见他提出表达自由限度的问题并非是要限制出版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出版自由。对自由的追求才是他的终极目标。

把詹姆斯·密尔的论述与约翰·弥尔顿进行比较,弥尔顿也呼唤出版自由,但是他的出发点是要使用出版自由来发现真理。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被称为言论自由思想史上的“真理说”。詹姆斯·密尔则认为实现出版自由能用其来监督政府及公职人员的权利的行使,他的出版自由思想实则是功利主义表达自由观。同时,在对自由权利的追求中,詹姆斯·密尔提出了出版侵害、自由限度等问题,也都是和弥尔顿思想的宗旨——出版自由殊途同归的。他们都是对出版自由进行鼓与呼。

三、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在行文风格上的区别

(一)弥尔顿——慷慨激昂的斗士

在行文风格上,读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倍感酣畅淋漓,不管是正面的说理还是反面的论证都有慷慨激昂、文釆飞扬的感觉。虽然通篇里面充斥着圣经里的各种人物和事件,但是也不影响对他思想的接触,比如他对书籍传播的善与恶的知识表达(P18-19):“我们知道,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甚至连赛克劳碌终生也捡不清的种子都没有那么的混乱。在亚当尝的那个苹果的皮上,善与恶的知识就像连在一起的一对孪生子一样跳进世界里来了。也许正是这一劫数,亚当才知道有善恶,也就是说从恶里知道有善。”他还说:“如果一种善是隐秘而不能见人的,没有活动,也没有气息,从不敢大胆地站出来和对手见面,而只是在一场赛跑中偷偷溜掉,这种善我是不敢恭维的。”弥尔顿所用的一切修辞,反复的论证,都是为了表达他希望出版自由的诉求,但这一呼吁绝不是干巴巴的,令人乏味的。正如林语堂先生评价弥尔顿的风格(他在《林语堂文集》里评价杜甫,说杜甫酷似弥尔顿),“既是虔诚的哲人,又是仁厚的长者,学富而文工,以古朴之笔墨,写丰厚之情思”。

(二)詹姆斯·密尔——冷静拘谨的说理家

相比之下,詹姆斯·密尔的行为风格要晦涩得多,他的整篇的表述方式也要拘谨得多。(而本书的翻译者吴小坤认为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出》鲜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的写作文风使得他的文章晦涩难读,为思想的传播和语言的转换带来了障碍)同样是表达要让正确和错误的意见同时公开,参与讨论,密尔措辞相对冷静。“于是我们得出如下重要结论——让任何人代为选择对公众来说都是不安全的,因为正确和错误的意见之间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志,因此,无论是正确还是错误的观点,要同样的自由公开。”他就像一个冷静而理智的人在告知你一个事实。从阅读体验上看,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让人热情亢进;读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使人冷静沉思。

四、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表达的自由观对于当代的启示和意义

当下媒介发展迅速,尤其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有人认为,观念的公开市场在网络时代不再仅仅是一个空洞的渴望。马克·波斯特表达过这样一个观点,公共交往越来越少地在地理场所进行,而越来越多地在媒体中展开。互联网出现后,这一点尤其明显。王四新指出互联网更有利于表达自由的实现,这是由于互联网在信息控制、准入门槛、表达成本等方面给了表达者前所未有的优势。

从互联网发展的近些年来看,各种问题凸显,如侵犯隐私、名誉侵权、煽动犯罪、挑衅滋事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人们开始反思信息传播的自由问题。同时,有研究指出,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互联网的出现扩大了表达自由,在某些方面,它反而加大了信息监测的可能性,这一方面是源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使得监测变得容易;另一方面,是政策对信息污染、网络谣言等的整治。互联网媒介环境带给了我们更广泛平等的传播自由权利,与此伴生的是滥用自由所导致的各种问题。这使得我们在追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不禁在思考自由是否应该有边界?如果有,它的边界应该在哪里?

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不禁在想,如果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一起生活在我们的时代,弥尔顿是否仍在热切地呼吁言论自由,詹姆斯·密尔是否在倡导表达自由的同时依然冷静地指出表达自由的限制问题呢。但是我们应看到他在《论出版自由》中得出的结论:“出版自由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它,良好的政府就得不到保障。”同样,在斯宾诺塞看来,“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允许宗教信仰的自由,虽然言论可能有损于权威,毫无限制的个人自由也极其有害,但是如果个人的行动自由可以被剥夺的话,思想自由也不应被剥夺。因为,每个人都有理智的天然能力,也不必求助于什么神奇的外力,而且限制人的自由判断的理智,那会使科学和艺术得不到什么创获”。[6]

阿特休尔曾评价说,对于约翰·弥尔顿来说,自由是通向真理的方式,对于约翰·密尔来说,自由是人类热望的终点,[7]而在笔者看来,对于詹姆斯·密尔来说,自由是权利实现的阶梯。比较弥尔顿和詹姆斯·密尔的言论自由观,虽然他们所处不同时代在理论内涵、理论依据上存在差异,但都反映了他们那个时代的诉求和时代的精神,都为人类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起到了指路明灯的作用。

[1] 施拉姆,弗雷德里克.传媒的四种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8,9-12.

[2] 杨思文.詹姆斯·密尔《论出版自由》思想意义的现代诠释[J].新闻界,2012,28(04):77-80.

[3] 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44-46,16-49,32-33,28-29.

[4] 詹姆斯·密尔.论出版自由[M].吴小坤,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2-3.

[5] 姜华.从良心自由到出版自由——西方近代早期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形成及演变[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35(08):92-104+128.

[6]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4-15.

[7] 吴小坤.从神学“真理”到自由共和“主张”:对弥尔顿表达自由观的重释[J].新闻大学,2010,30(03):71-77+104.

D091

A

1674-8883(2016)24-0045-03

刘艳,女,湖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舆情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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