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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约》: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

2016-02-22郭林涛王丽

决策探索 2016年1期
关键词:党章治党纪律

郭林涛+王丽

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自2015年10月下旬公布以来,全党展开了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深思考,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大讨论、深思考中形成全党统一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从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到强化巡视监督,管党治党、正风肃纪的一系列组合拳,直面“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2015年12月14日至17日,河南省委10个巡视组分别向第三轮专项巡视的41个县市区反馈了巡视情况。在为期一个月的巡视中,河南省委强调要着力发现和处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在发现问题的反馈中,亦不乏“侵害群众利益”等“纪言”。而这些,都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新内容。

这是《准则》和《条例》公布后全党上下高度重视和积极贯彻落实的一个缩影。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也是当前和今后全党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

2015年中央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问题——有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有的党的领导弱化,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指出,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D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导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现象。”专家提出。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2015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历时一年多时间对两项法规进行修订。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随后发出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

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比如,《准则》的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其中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包括党员“四个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四个自觉”)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比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部分各章更是具体体现了党章的要求。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据介绍,修订坚持将树立高标准与守住最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一来,‘两项法规泾渭分明,一个是要求全体党员加强‘自律的‘正面清单,一个是强调对党员和党组织‘他律的‘负面清单;前者重在立德,后者重在立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

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才281个字?怎么这么短!”

这是很多人读到新修订的《准则》后的第一感受。

《准则》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从4部分、18条、36D0余字到8条、281字,幅度之大颇为罕见。

“准则”,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它是依道德之理所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它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其地位高于条例、规则、规定。

在内容上做“减法”,在对象上做“加法”。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高波认为,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修订后《准则》的另一大特点是,在面向全体党员的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分类指导、分别要求,表明了加强纪律建设的务实态度和科学精神,体现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可以说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自然延伸。同时,这样做还充分体现了职位越高要求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党内监督观,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带电的高压线和负面清单

如果说《准则》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突出问题有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修订《条例》要解决突出问题,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2015年10月,中央在相关案件通报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为引人注目:周本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潘逸阳“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这些“纪言纪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转化为纪律要求,纳入到了新修订的娇《条例》中。

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除上述“一增”外,还有“一减”“一整合”。“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谢春涛认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本质上体现了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对违纪类型这种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具体来看,政治纪律可以理解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很具亮点”,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指出。

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开列“负面清单”亦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眼下,各地区各部门如火如荼地组织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把学习贯彻与具体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中树立起来,我们一定能将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永葆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

一分钟带你读懂《中国共产党说法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说法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一分钟带你读懂《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

纪律处分种类、措施与规则

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含5种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②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

改组 解散

③5种情况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④3种情况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①“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A.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B.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C.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D.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E.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F.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G.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②“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A.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B.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C.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D.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③“廉洁自律”主要违纪行为

A.以权谋私行为;

B.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C.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D.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E.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F.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G.权色交易等行为。

④“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A.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B.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C.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⑤“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A.党组织失职行为;

B.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C.失泄密行为;

D.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⑥“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A.生活奢靡行为;

B.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人有静气 风度自来

齐白石先生在其成名后,有人问他。如何从一个木匠华丽转身成一位巨匠?他答道:作画是守静之道,涵养静气,事业可成。翁同龢是清朝三代皇帝的老师,他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每临大事有静气,不信今时无古贤。”静气从哪里来?既在山野清风徐来之处,又在明月皎皎之所。那么,对今天我们的党员干部来说,则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相互配套,相辅相成,前一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重制度他律,既树立了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了明确的行为底线。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既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清风徐来之处”,更是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之要。这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体党员干部,必须第一时间抓紧学习,并要求自己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做到学以致用。在“学”的方面,逐字逐条学原文,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在“思”的方面.联系自己思想状况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以《准则》和《条例》为依据,查找薄弱点,汲取教训,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践”的方面,自觉运用《准则》和《条例》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在“悟”的方面,把学习和实践转化为心灵的感悟,积极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首先,要做到“自律”与“他律”结合。《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主要掌握在党员领导干部手中,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缺乏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单靠外界的监督和压力是行不通的,所以必须在“自律”上下功夫。要做到自律,首先要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遵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单位内部还要求越是班子成员越要严格自律,越是点滴问题越要认真对待。

其次,要做到“勤小物,治其微”。能否正确对待小事,能否防微杜渐,是共产党员的基本修养问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细节能成就一个人,也能毁掉一个人。《准则》和《条例》从细微处,从小事情,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执政行为进行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广大干部,“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边人的“要求”。

最后,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准则》和《条例》要求必须坚决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起来,压到实处。不仅要严以律己、管好自己,更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该提醒的提醒,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果断处理,绝不把问题捂着盖着、兜着护着。关键时刻敢于黑脸、瞪眼,敢于交锋、亮剑,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有菜有酒多兄弟,遇难何处见一人?当你手中没有了权力,还会有人送给你钱,还会有人来关心你吗?可惜,我明白得太晚了。”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原局长周光荣落马后忏悔道。即便在基层,也有官员陷入“圈子文化”无法自拔.少数官员被老板“朋友”抬着“轿子”送上法庭。是的,一个人如果欲望太多,生命该如何承受重负,人生又怎能获得快乐呢?因此,在人生的旅途,追求一种淡泊和一种安静,是多么的难能可贵,但一旦有了权力又忘了“道生于静逸,德生于谦和”的初衷,沉迷于所谓的“圈子”和“酒场”。可以说,《准则》和《条例》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断送前程;重则身败名裂、锒铛入狱。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和《条例》心存敬畏,对《准则》和《条例》深入学习,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那么,如何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践行,关键看自己对《准则》和《条例》的领会和贯彻。如何努力做到廉政纪律不可忘,腐败红线不可触,公仆之情不可移?也是衡量一个干部慎独、慎微、慎欲的能力。

“轻装上阵才能轻轻松松地往高处走,想要充分欣赏只有高处才能看到的风景,大包小包的行李只会成为累赘。”最近我在《像我这样轻松的生活》这本书中看到这样的表述,很受启发。“找到自己生活的好节奏,简单正面,不纠缠”,就是最便捷的静气之源。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明规范、慎用权”“廉从政、作表率”。这仅是我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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