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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视域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2016-02-19侯铭峰

关键词:延伸性著作权人许可

侯铭峰 李 娟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版权法视域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侯铭峰 李 娟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随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备受关注。该制度契合了集体管理组织演进的规律,我国引入该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是在移植该制度时应厘清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权限,完善该制度的辅助措施,健全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和严格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管制,以期能够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法; 延伸性集体管理; 权利人

0 引 言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该制度最早适用于音乐作品,尔后逐步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延伸性集体管理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管理,该制度遭到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甚至专业人士的强烈反对,许多法律工作者也质疑著作权人的权项“被代表”后,其应有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所以,吸取北欧国家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非常关键。

1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及其合理性

(1)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已在瑞典、芬兰、挪威、丹麦等国获得成功,这些国家均把此制度纳入“权利限制”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却把此制度纳入“权利行使”部分,那么,此制度究竟是“权利行使”,还是“权利限制”呢?众所周知,在判断一项规则是否为“权利限制”时,应主要考虑此项规则是否损害了排他性的经济权利。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集体管理组织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的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但延伸性集体管理却不同于传统的“授权——管理”模式,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能够延伸到非会员的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即可对其作品进行管理。但著作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他人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就构成侵权。且作为私权的著作权,私法自治更是人们在私法领域从事活动奉行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权利的行使会导致权利人对其著作权的排他性的削弱。尽管延伸性管理制度允许著作权人在不同意作品延伸管理时,可事先做出声明禁止集体授权,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事实上很难行使该权利。所以,从实际实施效果来看,延伸性集体管理等同于允许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法定许可,正因为此,瑞典、芬兰、挪威、丹麦等国把此制度归入“权利限制”部分,我国也理应如此。

(2)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斯把市场失灵看作市场调节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交易费用。[1]28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狭义的交易费用包括搜索费用、谈判费用以及履约费用。在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模式下,使用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所花的费用常常超出了获取许可后使用作品取得的报酬。从使用者搜索费用来看,在现今版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的状态下,作品的跨地域传播导致潜在的使用者需付出昂贵的搜索费用才能找到著作权人,从而获取授权,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扩大使用者获得作品的范围和大大降低作品许可的交易费用。这是因为,第一、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既可以代表会员向使用者进行授权,也可以代表非会员向使用者进行授权,因而,潜在使用者能够快捷地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节省许多无谓的搜索费用。第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订立的一站式作品使用许可依法延伸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其计费标准也是打包价,而不是按单个作品计算,因而能全面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延伸性集体管理配备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可以确保使用费的依法履行,且代表权利人参加诉讼,可以大大降低传统著作权许可的履约费用。综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确实存在现实的合理性。

2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目标

(1)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判断一个国家著作权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2]55实践证明,权利人对著作权的个人管理已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顺应数字技术的一种规模化和集成化的管理方式,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运营机制对版权产业环节中的各种参与者的合法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保护。此种制度在肯定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使著作权人能够依靠团体的优势来扩大交易范围,很大程度上免去了使用者和单一权利人联络的麻烦,便捷了交易,节省了成本。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增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功能,为进一步提升运行功效,世界各国往往通过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来使其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获得版权授权代替非会员权利人发放许可,极大地畅通了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交易途径,使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操作控制的权利得以兑现,为作品使用者开辟了更便捷的获取版权作品的渠道,并在保障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促进作品的有序传播和净化良好版权环境,保护所有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使非会员当事人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和赔偿标准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约束,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促进诚信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2)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激励智力创造、推动社会科技与文化的繁荣及进步是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3]41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运营是迄今最高层次的项目,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作为一种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已渐渐取代了土地、劳动力等传统的资本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资源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更加全面充分地维护著作权人更广泛的权益,促进权利人、使用者与版权产业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具体表现在:第一、更加全面充分维护著作权人更广泛的权益。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属性,其私权性是权利人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此种私权本质上属于无体财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延伸性集体管理凸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立法原意是以不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专有控制为前提,更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会员,延伸性集体管理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并收取费用,根据谨慎勤勉原则找寻作者并发放报酬,有效保护了非会员的权益。延伸性集体管理依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而产生效力,权利人有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权利,体现出对权利人处分自己作品自由的肯定。第二、促进创作者、使用人以及版权产业等不同主体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利益均衡与法定的权利配置、权利限制表现形态密切关联。延伸性集体管理必要性旨在肯定且保护版权,实现和版权相关各方利益的均衡。一是延伸性集体管理为解决批量授权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满足了使用者便捷使用作品的需求,让权利人获取了更多的报酬,在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找到了最佳的共赢点。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方便权利人发放许可和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把单项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聚集起来,由特定的组织实施规模化版权贸易,此种贸易通常是在权利授权许可中发生的法律行为,对促进作品著作权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施展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产业中的功能,推动版权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空间。

3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域外借鉴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率先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早期,是北欧国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实需要创设的。[4]37截至目前为止,真正采用该制度的也只是北欧的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以及俄罗斯和津巴布韦,而像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均未实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1970年,丹麦作为主要参与国之一申请成为北欧版权委员会成员国。丹麦的版权法用整整一章来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所适用的一般和具体情形,在北欧诸国甚至世界版权法中可以说是最有代表性的。在丹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摆脱大规模作品授权困境的工具得到推崇,最先在文学艺术中试行,尔后逐步适用至电台、电报、视讯转播、电视转播及视觉艺术等各个领域。在关涉上述领域的集体管理时,其保护范围自动适用所有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把收取的费用支付给权利人,但可以提取1/3的费用用于设立专项基金以开展相关业务的储蓄,同时也对费用的认领规定了5年的期限,逾期没认领的,此项费用就会归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专项基金。

与丹麦不同,俄罗斯是在数年前才采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从1994年至2001年,俄罗斯用时近8年编撰民法典,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恰在此时被排上日程。2008年,俄罗斯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典第四部分第7编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纳入其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俄罗斯民法典中虽仅涉及1242条、1243条、1244条三个条款,但却在总体架构上非常全面,周密细致地规定了该制度运行环节中的突出问题:第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典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将其管理对象进一步扩大至非会员作品,必须先要取得俄罗斯政府的批准,且权威机构要对其营运能力、经营管理、信用状况、代表性等予以全面评估,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要按时向政府提交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延伸管理的范围。关于延伸管理的范围,俄罗斯严格遵循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精神,采取了穷尽所有情况的做法,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逐个列举出来,未规定任何兜底条款;第三、非会员退出权问题。按照法典规定,当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被延伸管理,其有权作出拒绝申明,选择退出集体管理;而集体管理组织已向使用者发放的许可将在3个月后失效。假使被许可作品囊括在“一站式作品许可协议”中,集体管理组织就必须将其从中去除且发布公告,最后把代收的版权使用费转还著作权人。

美国的版权产业非常发达,其版权管理体制也相当完善,然而其在运行环节中并没有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而一直采用的是权利人授权模式。此与美国社会内在层面根深蒂固的强私权弱公权价值观密切关联,公民的自由只能由公民自我意志自行判断,国家不得强行干涉。另外,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行为依循和遵照竞争法,对同一类的作品常常有多家组织管理机构并存,彼此之间的竞争给了权利人更多的选择机会。在此竞争模式下权利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通常情况均是权利人自己与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寻求加入。随着集体管理的日趋完善和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权利人可利用网络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更加随机灵活。因而,权利人参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主动性增强,有效地克服了海量作品版权许可难的困境。

4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与可行性

(1)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著作权是赋予作者的一项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人所独占并受法律保护;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私自使用其作品,即被认定为侵权。[5]60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人很难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控制并收取使用费,同时对侵权者私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也无能为力。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这些方面有着无比的优越性。第一、在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潮流下,著作权人无法实现或难以控制自身权利的情形越来越多,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充分施展其具有的高度集中优势,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更多合法接近著作权作品的方法。当今,导致数字版权领域纠纷不断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方式已不能满足数字环境下的批量作品许可。而延伸性集体管理为克服批量作品许可困境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有利于鼓励作品更有序、更广泛的传播;第二、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如今,北欧的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都有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按照北欧国家的经验,把非会员作品归入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有利于实践中使用者因找不到非会员而无法兑付使用费难题的解决,避免“被迫”侵权的发生,能够极大地保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在批量许可的情形下,只要使用者支付了相应的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都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假如使用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只能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这些做法大大减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滥诉和泛诉的现象,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2)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引进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6]42目前,我国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有其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形成规模,具体运作过程中获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与教训。继1992年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我国又陆续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表现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说,该组织于1994年成为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员且与境外40多个国家的同类机构展开广泛合作并签署了互相转授权合同。此外,协会登记会员与其作品信息已陆续收入IPI(国际权利人数据信息系统),进而把我国创作者的音乐作品收录进国际识别系统。如果中国作品进入国际市场,著作权人的权益就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总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为其今后的持续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第二、“一站式许可”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作为许可合同的一种,一站式许可主要应用在使用者对作品的需求量大的场合。例如,2010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上海世博会期间各类使用者公开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实施了一站式许可。截至201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与32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签署了一站式许可协议。以上例子实属对非会员权利的延伸管理,有力地证明了延伸性管理在我国运行的可行性。第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可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在境外的权益。例如,我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美国、丹麦、意大利、瑞典等国被使用,当地集体管理组织收缴了相关版权费,但因为我国著作权领域还没有延伸性管理的规定,因而就没法领取著作权人在境外的版权费。由此,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在境外就得不到保障。如果著作权领域有延伸性管理的规定,那么我国权利人在境外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5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1)厘清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权限。针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0条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权限,其实应通过概括和排除的方法进行限缩性解释。第一、由法律明文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仅适宜批量频繁的使用行为且利用形态具有同构性的权利类型。例如,对一首音乐作品,其复制权因利用形态具有同构性就适合延伸管理;而对作品的表演因演唱主体、表演手段、演出情境等差别会表现出迥异的艺术效果,因此,像表演权之类利用形态不相近似的权利,就不宜延伸管理而由权利人决断更妥当。第二、对囊括在概括式叙述以内但因其特殊性不适宜延伸管理的权利作排除性立法。比如,影视作品不宜采取延伸管理,因为影视作品的拍摄与制作非常复杂,制作人员数量有限,费用投资大,把权利交由著作权人行使效果可能更好。除影视作品外,对其他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权、放映权、展览权等都可归于延伸管理范围。

(2)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辅助措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具有很强的工具性和实用性特点,所以应当同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第一、廓清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力源于法律的规定,防止集体管理组织逾越职权;第二、对使用费的支付、认领及管理费的缴纳做具体规定。借鉴丹麦、瑞典等国的经验,使用费的支付应和普通会员的定价一致。对费用的认领规定5年的期限,逾期没认领的,就把此费用划归集体管理组织的专项基金。对管理费的缴纳,因为集体管理组织需广泛收集非会员的资料并建立档案,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管理费的缴纳可稍高于会员标准;第三、创建非会员作品的开放备案平台,公布被延伸的著作权作品及不愿“被代表”的权利人的情况,以便使用者了解和使用作品;第四、明确对外国作品的延伸管理方式及我国非会员成员在境外著作权报酬的支付、认领办法。

(3)健全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严格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管制。目前,国内许多学者提出了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的主张,其理由是垄断型模式会造成入会率偏低的现象。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竞争型模式在实践中并不理想,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贸然实行竞争型模式有可能导致集体管理的无序甚至冲突。所以,当前应进一步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使其财政收支活动、业务经营情况等处于广泛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保证运行流程的公开化,等各方面条件基本具备后再实施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

[1] 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

[2] 熊琦.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J].法学,2014(6).

[3]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4(3).

[4] 卢海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J].知识产权,2013(3).

[5] 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4(6).

[6] 张龙钢.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8).

(责任编辑 张亘稼)

Construction of 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Law

HOUMingfeng,LIJuan

(LawCollege,ShanxiDatongUniversity,Datong,Shanxi,037009,China)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raft amendments to the copyright law,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has been highly concerned.The system agrees 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nd the system has its inherent rationality.But i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the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extension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perfect auxiliary measures of the system,improve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strictly control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thus develop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pyright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copyright law;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right holder

2016-06-07

侯铭峰,男,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F523.1

A

1008-5645(2016)06-00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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