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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屏障的构建

2016-02-18贺勇颜亚梁李跳雪湖南省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14期
关键词:养殖业水产品水产

文│贺勇 颜亚梁 李跳雪(湖南省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娄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屏障的构建

文│贺勇 颜亚梁 李跳雪(湖南省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娄底市是传统的养殖业大市,畜禽水产品总产值达150亿元,占据农业的半壁江山,确保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是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当前的主要工作。通过近几年工作的探索和总结,我们认为,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依靠法律手段规范养殖业生产经营行为,才能构建起坚实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一、主要做法

1.依法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畜牧、渔业、渔政、兽医、动物卫生监督、质量安全、兽药、饲料、屠宰等监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工作职责。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2.依法建立监管制度。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根据养殖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监管制度。

一是监管对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牛羊养殖场、水产品规模养殖场、生猪贩运商、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以及经营门店共4438家监管对象一一进行了登记备案,落实了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对生猪贩运商实行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制度。

二是统一养殖档案并纳入日常监管制度。向全市存栏生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家禽3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发放了养殖档案,通过查阅养殖档案与现场检查,对养殖企业的畜禽生产、饲料使用、免疫、消毒、诊疗用药、检疫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及基层工作人员监管记录等情况实施监管。

三是生猪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制度。养殖企业所销售生猪出栏前必须向当地乡镇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检测,按照5%的标准抽检,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消毒证才能进行运输、销售。

四是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监管制度。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养殖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取消国家扶持项目经费和补贴。

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市与县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县畜牧兽医水产部门与养殖场分别签订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将监管责任分解到单位、到岗位、到人员,严格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项监管制度的建立,有效规范了养殖行为。

3.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畜牧兽医水产部门以《规范养殖行为告知书》的形式印发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中对养殖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和对违反规定所要进行的行政处罚,充分履行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告知义务;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养殖业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在养殖场、农村、社区的显要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全市共发放《规范养殖行为告知书》10000余份,张贴各类宣传标语1000条,基本覆盖了整个娄底地区。

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娄底市还加强了法律培训和技术指导。

一是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每年举办2期以上的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重点讲授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以及畜禽生产、动物防疫、质量安全等内容。执法机构每月开展1次法制学习,重点学习部门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湖南省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二是加强了监管对象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养殖户、贩运商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主等监管对象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以及最新的养殖技术;乡镇建立了养殖档案指导员制度,指导员为养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并帮助企业建立养殖档案。

4.依法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近年来,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从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屠宰等多个环节,依法对生猪、牛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病死动物的处置开展了专项整治。

(1)开展生猪、牛、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以及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一是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市、县两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每年制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计划,每季度抽检1次,主要抽检对象为规模养殖场、城区定点屠宰场和乡镇屠宰场。

二是开展拉网排查。市畜牧水产局每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人员,由县局配合,以拉网式排查的方式对全市生猪、牛、羊养殖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活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和生产、经营假劣养殖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市每年出动执法人员8000人次,抽检生猪、牛、羊尿样10000余个,五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和生产、经营、使用养殖业投入品等行为30余件,罚没金额20余万元,行政处罚40人,移送公安机关5人,刑事处罚3人。经过多年整治,全市基本消除了“瘦肉精”的危害,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2)开展“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专项整治。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畜牧水产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布了举报电话,经核实确认的举报信息,直接奖励举报人现金。

二是开展宣传。全市累计发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4万余份,在辖区内主要河岸和养殖密集地区竖立宣传牌30块,悬挂宣传标语65条,让人民群众知晓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的危害。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监管机构与养殖户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承诺书1000余份,通过不定期查阅养殖企业养殖档案中的病死动物处理记录和现场勘查,督促养殖企业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四是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存栏生猪300头以上2000头以下的养殖场统一化尸窖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给予每立方米200元的补助,全市共建化尸窖673个;同时,选择2家大型养殖场进行湿化机无害化处理试点,每家补助15万元。

五是加大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的打击力度。5年来,全市累计立案查处非法收购、经营病死动物案60余件,移送公安机关7人,刑事处罚5人,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二、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1.各监管机构没有真正形成合力,相互协作有待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畜牧、水产、渔政、屠宰等多个机构,贯穿于整个畜牧水产工作之中,虽然法律明确划分了职责,但实际很多工作存在交叉、重叠。建议由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牵头,综合协调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可以考虑将动物防疫、质量安全、兽药、饲料、屠宰等监督执法职能合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监管机构,既有利于行政执法的统一监管,又能减轻行政执法对象的检查负担。

2.基层执法队伍法律素养不高,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构要依照法律规范养殖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执法队伍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目前,基层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不遵循法定程序办案、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较大、使用法律不准确甚至错误、案卷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亟待提高。各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既要加强对部门法律、规章的培训,也要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添加违禁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非法处置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程序查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3.部分养殖档案不完善、不规范,需要加强培训指导。养殖档案管理是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动物疫情有效监管的基础。部分养殖企业虽然建立了养殖档案,但存在记录不及时、部分事项不记录、随意记录、涂改记录的现象,无法确定养殖企业是否执行了休药期制度,药物残留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县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应当建立对养殖档案指导员的考核机制,指导员必须对养殖业主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并且要有相关记录。同时,加大对养殖业主的培训力度,提高养殖业主记录养殖档案的水平和责任心。各级监管机构要不定期检查养殖档案,对屡教不改的养殖业主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人民群众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期望越来越高。各级监管部门只有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手段规范养殖行为,才能解决养殖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真正实现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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