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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再认识

2016-02-16刘永恒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22期
关键词:沼气池粪污畜禽

文|刘永恒(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基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再认识

文|刘永恒(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畜牧业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总量逐年递增,规模化程度日益提高,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越来越重视畜禽粪便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基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急需加以澄清。

一、误区

1.认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属农牧部门职责。在现实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领导,还是环保以及其他部门,都会错误地认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属于农牧部门的职责。每每遇到有人反映养殖污染问题,都会将此问题以交办单形式转给农牧部门去调查处理,还包括诸如制定区域性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关停乱排乱放和随意搭建的畜禽养殖场等超出农牧部门职责的事情,也都交由农牧部门落实。他们认为,凡是与畜禽养殖有关的事,理所当然都由农牧部门去管,殊不知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五条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明确的分工,具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由此可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应属环保部门职责。

2.认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一审定终身”。一些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户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就必须先向动物防疫监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管部门则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养殖场地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而有些养殖户就错误认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一审定终身”,抱有“一证到手定终身”“一证到手,万事大吉”的念头。竭尽全力地迎合动物防疫监管部门对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要求。但如愿领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有的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就我行我素、随心所欲了。尤其是在粪污和病死畜禽的处理上,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畜禽处理设施当成摆设,随意排放粪污,乱扔病死畜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助长了乱排乱放,导致养殖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3.认为建了沼气池就算粪污减排或粪污合理利用。为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减少粪污的排泄量,一些养殖场户通过争取国家惠农政策资金,建了沼气池,就此标榜或宣传自己是如何重视环境保护,如何合理处理利用粪污实现零排放的,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将该养殖场户列入粪污减排或者粪污合理利用的名单,并逐级上报减排或合理处理利用的粪污数量。而事实上,并非建有沼气池就不对外排污:

一方面,所建的沼气池容积有的确实较小,多在100~300立方米,根本消纳不了全场的粪污,尤其是一些用水量较多、又未实行雨污分离、还无防雨防渗漏设施的养殖场,其粪污量很大;另一方面,有的养殖户主观上就认为建沼气池的钱反正不是自己的,将所建的沼气池当成摆设,以遮掩其对外排污的违法行为。另外,客观上,多数沼气池缺乏专业人员维护,也无维护资金,闲置较多,达不到资源化利用和减排的目的,相关部门也疏于监管,也一直认为有了沼气池,就不会对外排污了。正因为这些原因,才导致一些养殖户即使建有沼气池,仍然对外排污,如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有的26个沼气池,几乎没有一个正常运转。

4.认为畜禽粪便日积日清是粪污治理和利用的最好方式。到养殖场地进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督查时,经常听业主说,“我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是日积日清,不存在污染问题,这是粪污治理和利用的最好方式。”其实,这种直接将没有经过发酵处理的畜禽粪便从养殖场运输到农田施肥的所谓日积日清处理方式是不科学的,没有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虫卵,要经过为期20天左右的生物发酵,干粪要经过堆积发酵,稀粪要经过发酵池发酵,利用粪便自身发酵产生的热来杀灭其中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虫卵,否则,极易导致疫病传播和扩散。

5.认为畜禽粪污防治工作是养殖场户的个人行为。好多部门和人员都片面地认为畜禽粪污防治工作是养殖场户的个人行为。殊不知,搞养殖的人也是弱势群体,不但要经受动物疫病和市场风险,而且资金匮乏,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又脏又臭,文化程度较低,对接受新事物的意识尤其是环保意识较差。畜禽粪污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土地、规划、设计、资金、环保等,单凭其自身能力很难做好畜禽粪污防治工作。

二、对策

1.政府牵头,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共同搞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环保、农牧、城建、土管、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进行环评审核,不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对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并予以经济处罚;农业环能部门对已建成的沼气池,要加强专业维护,确保其发挥作用;农牧部门要科学指导养殖场户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养殖粪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

2.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县(区)环保部门是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对乱排乱放的规模养殖场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实施年审,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农牧部门要结合平时实地查验,每年都要定期对已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开展年度审验,可避免一些缺乏诚信的养殖企业抱有“一证到手定终身”的念头。应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年度审验,对乱排乱放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养殖企业,直接吊销其所领取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报至工商局备案,而工商部门依此吊销其营业执照。

4.加大宣传,营造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氛围。既要正面宣传,将《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每一个村组每一个人,做到人人知晓,妇孺皆知。同时,也要进行案例宣传,对那些乱排乱放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养殖场户进行曝光,让他们感到自责和无地自容。

5.统筹规划,划定禁养区和养殖区。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地划定禁养区,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要限期进行关闭或搬迁,同时还要有计划地规划一定区域的土地作为养殖用地,避免乱搭乱建,也便于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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