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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层面的民主之价值目标

2016-02-15王孝哲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权公民民主

王孝哲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论国家层面的民主之价值目标

王孝哲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9)

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实行“人民的统治”。民主既有内容又有形式。民主的内容要素包括国家权力的民主、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和公民权利的民主。民主的主要形式有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在当代又出现了协商民主。民主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一个国家在建立本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时,应当既遵循民主的普遍原则,又善于选择适合本国具体国情的民主内容和形式。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民主与人权和法治有着相当密切的内在联系。我们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民主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及常态化,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上当家做主。

核心价值观;国家;民主;人权;法治

DOI:10.13450/j.cnki.jzknu.2016.04.01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那么,“民主”究竟有何内涵?有哪些重要属性?在社会中有哪些密切关联的概念?这些是我们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必须弄清楚的。

一、民主概念的内涵

顾名思义,民主即人民为主。人们平常所说的民主,大多是就国家而言的,是相对于“君主”即君王专制独裁来说的,而不是指在一定的群体内让人们自由发表意见,那是相对于集中来说的。所谓国家的“民主”,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由人民统治和管理,实行“人民的统治”。所谓国家之“人民的统治”,就是说国内所有公民可以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我们当前在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所说的民主,其内涵大抵如此。

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是怎么来的?追根溯源,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由demos和kratia两词合成的,de-mos是指人民,kratia则是指权力或治理,合起来的意思就是“人民的统治”。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一书中首次使用民主这一概念,用来指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古希腊雅典时期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者伯里克利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雅典的民主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制:公民大会拥有无上权力,权力范围包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官员通过直接选举或者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等等。

后人出于不同的政治思想而对于民主内涵的解说有所不同,但是一般认为,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应该包括以下的基本内涵:其一,全民主权:指国家的统治权是由全民所享有。这使国家统治权的民主制能与独裁制、寡头制或贵族制区别开来。其二,政治平等:指每个国民均享有同样的均等的机会参与政治活动。其基本表现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此外还包括,人民都拥有充分获取政治资讯以及充分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其三,全民商议:指政府依据制度的安排,广泛了解人民对公共政策的看法是什么,政府欲采行何者,并且依据法律确保政府严格执行人民已表达的意愿。换言之,这就是强调由“人民自己”来治理国家,而非靠某个特定群体或特定个人。其四,多数统治:民主即指全民共同统治,然而,若经过全民共同商议仍不能达成共识时,则须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即多数应占有较高的决策地位。但这仅适用于全民不能达成共识、争议性较大之时,而非指多数即可享有优势地位、任意而行。

二、民主的内容与形式

民主在内在结构上既有内容又有形式,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民主的内容即是民主的内在构成要素。民主的形式则是民主的表现形式。

民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国家权力的民主,指国家的权力为全民所享有,或者为全民所赋予。其二,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指国家的政体形式是实行民主制。其三,公民权利的民主,指普通公民皆享有参与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并有权监督政府官员的公务行为。

民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大体说来,民主有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这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之分。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由全体人民直接投票决定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政策的制度。之所以称为直接民主,就是因为票决的权力直接由人民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直接民主的投票是全体公民平等、直接地投票,最终采纳全体公民或者多数人的意见。在历史上,采取这种民主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因而,所有直接民主都只由较小型的共同体所采纳,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直接民主是古代的雅典民主。而代议民主则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投票决定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政策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就是因为人民并非全部直接投票决定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由他们来选举国家领导人,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的决策过程。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或代表特定的区域。历史上自国家产生以来,有许多国家采取了这种代议制民主形式。但也有些国家的民主制度则是混合了上述两种民主形式,在代议民主制中也吸取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在某些方面实行全体公民直接投票。

现代社会在民主的形式上,又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原本的代议制单纯票决的形式,这就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上,筹划和确定重大决策时,不是实行单纯的票决而让少数服从多数,乃是发动各方面的群体和代表人物进行充分协商,由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磋商,就具体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持有协商民主理论者认为,原本的代议民主之简单票决,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社会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深入对话与讨论,应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所有公民充分、有序的政治参与。

民主政治自产生以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是在于民主内涵的扩充,由原则上要求国家权力的由全民所享,到公民权利的明确规定;由制定出政府在实际操作上实现民主筹划、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到公民参与决策范围的扩大和监督政府官员权力行使的具体办法;等等。而在民主形式上的变化,则是由直接民主向着代议民主,由单纯票决的选举民主再向着协商民主变化。

历史上的直接民主是从雅典开始的。雅典的民主政治始于公元前6世纪,而在公元前5世纪时臻于全盛。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著名的直接民主制度。据史料记载,雅典在公元前575-公元前550年之间就出现了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拥有无上权力,权力范围包括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均由全体公民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来决定创立具体法律,或向某个国家开战。每位雅典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进行演讲,都有资格参与投票。在会议上有权投票者,从起初的一小群地主贵族,后来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除外。当时雅典奴隶约有36.5万人,公民约有9万人)。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这使得全雅典约有1/10的人口有资格投票。这种形式的政体被称为直接民主制。雅典也有官员,但官员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抽签和轮流等多种方法产生。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不享有任何特权。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雅典的民主政治是早期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雅典的直接民主制为雅典的经济、文化繁荣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但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当时的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反对这种直接民主制,甚至斥为“暴民政治”或“愚民政治”。柏拉图认为人是分为三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的,根本不应该讲什么全体人民彼此平等的统治。他说:贵族是神用金子做的,是最高贵的,具有统治的能力而适于统治人;武士是神用银子做的,他们是统治者的辅助者;而农夫和手艺人是神用铜和铁做成的,只能接受统治。至于富人家使用的奴隶,根本不在三个等级之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不能当人看待。柏拉图主张由金子做成的人统治其他人和管理社会,反对“人民的统治”,尤其强烈反对铜铁做成的人参与政治。雅典城邦在公元前323年被马其顿击败,直接民主制度随之被彻底废除。而在那个时期,其他国家大都是实行君主专制独裁制。

历史上的代议制民主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乃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代议民主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代议民主制度的国家。英国虽然设有国王,但大宪章(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限定了国王的权力,替民主扎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产生了第一届民选国会。随着时代进展,英国国会在决策和立法上的权力逐渐增加,到了19世纪维多利亚女王时期,国王已经变成有名无实的国家领袖了。而美国则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实行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有着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总统由全民大选选举确定,总统的权力受议会制约,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多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行票决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在20世纪,代议制民主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政治制度。

但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政治思想界又开始讨论和研究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纷纷表明自己对协商民主的支持态度,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西方学者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由于西方的政治传统是把选举(票决)作为民主的主要形式,这种选举形式逐渐显露出其缺陷。西方学者在研究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之过程中提出,可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其不足。西方学者认为代议制民主既需要选举,也需要协商。选举与协商处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它们不能相互取代,而应有机结合。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协商民主乃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殊不知,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进入政治实践。中国人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和研究是有着悠久传统的。就以中国共产党来说,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以充分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民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主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唯物辩证法指出,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体,民主亦然。

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普遍价值,有着共同的要素、规则和实现形式。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都必须是人民的统治(而非“朕即国家”),国家的基础乃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大众。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都会有一整套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机制,其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的控制。这些就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不同国家在民主政治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否则,一个国家没有公民的选举,没有政治透明,没有平民的参政议政,没有权力的监督,没有社会自治,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其所宣称的民主只能是空洞的假民主。

但是,由于实现民主政治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大不相同,因而,历史上各国的民主政治都或多或少地带有自己的特殊性。例如,英国的民主制是在君主制基础上通过改良方式发展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世袭的,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行使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国会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下院共同组成。而美国的民主制则是在移民文化基础上建立起以联邦制为基础的总统共和制:总统由全国大选产生,拥有最高行政权;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拥有最高立法权;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设法院拥有最高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再如,民主政治需要选举、分权、监督、参与、法治,这是其普遍性的一面,但选举、分权、监督、参与、法治可以有许多具体形式,仅就公民的选举而言,就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记名投票与无记名投票,等等。这些就是民主的特殊性。所以,不能只看到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有着共同要素、规则和实现形式,就认为世界上只有一种民主模式,以民主的普遍性否定民主的特殊性;反之,同样不能只看到民主的特殊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政治体制,就认为根本不存在民主的普遍性,以民主的特殊性去否定民主的普遍性。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是不是民主,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而就某一个国家而言,其在建立本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时,决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民主内容和形式,只能选择适合本国具体国情的民主内容和形式,正所谓“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

四、民主与人权的密切联系

民主作为“人民的统治”,无疑是与人权密切联系的,内在地包含着并外在地体现了对于某些部分人权的承认、尊重和保障。政治统治上的民主意味着人民有权做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事务。而这里所说的人民包括所有公民,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是贵族还是平民,是男人还是女人,等等,都有权管理国家事务,显然就属于人权的范畴。什么是人权?“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人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所现实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获得必要社会条件的权利。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人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仅因他是人,他作为人而参与了社会的缔结和构建,而不管其肤色、种族、性别、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他作为人的属性和发挥人的作用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权的实质是对现实的人的各种社会活动以及相应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反映和处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人们在做‘人’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及利益。”[1]141可见,肯定人民的统治,当然就必会肯定人权。而保障人权,当然就必须实行民主政治。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乃是到了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力求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斗争中才提出的。在此前的奴隶社会和长期的封建社会,尚未产生明晰的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已经产生了初步的人权思想,产生了人人平等的要求和主张。雅典的直接民主,显然就是基于当时的人们关于所有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人权要求和主张而产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领袖们也曾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大胆诘问,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战斗口号。而西方封建社会末期萌芽的代议制民主,其票决制的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更是体现了当时的人们关于所有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每个公民均享有同样均等的机会参与政治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人权理念和主张。到了现代社会,比较完善的代议制民主,尤其是协商民主,则是更加明显地体现了现代人们的人权理论和人权主张,要求政府了解所有公民的意愿,照顾到每位公民的利益。人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含许多具体权利,比如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等等。个人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个人人权的基本内容,根据《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民主政治所涉及的人权主要是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们当代社会中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人格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权、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告知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迁徙的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权、私生活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婚姻自由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参政权,等等。当然,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其思想内容和权利规定并非从来如此。不过可以肯定,每个时期的民主政治,都内在地包含着并外在地体现了那个时期的人权思想和主张。可以说,只有实行民主政治,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保障人权。而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则必须实行民主政治。然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和人权在实际上都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资本主义的民主在实质上只是富人们的民主,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2]。唯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有着本质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1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009年4月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庄严申明:“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161

五、民主与法治的密切联系

民主与法治也是密切联系的,依赖于法治而实现。民主既然要求实现“人民的统治”,要求在政治地位上每位公民彼此平等,就必须是一种硬性的规定,谁也不能违背和破坏。因而,民主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维护,尤其是必须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给予规定和维护。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之治理,就是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实行能够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3]民主政治的真谛,简单说,就是人民能控制政府和制裁少数政治暴徒,不让政府官员或者什么政治暴徒违法侵害人民的利益。假如政府官员违法侵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能诉诸法律绳之以法,使政府赔偿损失,或使政府官员不得不挂冠下台。假如什么政治暴徒违法侵害人民的利益,人民也能诉诸法律绳之以法,使政治暴徒受到严厉惩罚。反过来说,法治则是应当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并承担起保护民主权利的有力工具。“法治如不建筑于民主政治之上,则所谓法治云云,定不免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欺世盗名的工具。唯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能成为真正于人民有利的一种制度。也唯有在民主政治的保证之下,法治才更易求其充分彻底的实施。”[4]在当今世界,凡是严格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有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保护,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体现民主政治的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得到保护和全面落实。

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民主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样强调民主,倡导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积极培育和践行国家层面的民主之价值理念,追求实现国家民主的价值目标,是很有必要的。民主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当然也是中华民族追求实现的价值目标。力图实现人民民主乃是中国共产党强烈的价值诉求。民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人民民主乃是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广大人民具有的重大价值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民群众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能够实现广泛的人民民主,能够使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切实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自主争取实现人们自己的全面发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已经初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形式,建立了政治协商制度,而且正在认真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未来,我们当然应该继续培育和践行民主价值理念,积极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越来越充分的民主权利。我们把培育和践行民主理念、实现民主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意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及常态化,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

[1]王孝哲.马克思主义人学概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4.

[3]俞可平.需要厘清有关民主的几个关系[N].北京日报,2009-03-18.

[4]杨中旭.俞可平再论“民主是个好东西”[J].共产党员,2009(19):32.

2015-09-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众认同视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13JD710029);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全过程研究”(2014SZKMSGZS0017)。

王孝哲(1946-),男,安徽萧县人,教授,主要从事哲学与伦理学等研究。

B82-02

A

1671-9476(2016)04-0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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