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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矛盾论视角的道德选择探析

2016-02-11王荣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矛盾道德主体

王荣(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

基于矛盾论视角的道德选择探析

王荣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广州510053)

道德选择作为最为重要又最为复杂的道德活动形式之一,是其它道德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依据。但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道德主体在做出道德选择时面临认知与行为、责任与能力、目的与手段、规范与规范和角色交错等诸多矛盾,运用毛泽东同志《矛盾论》的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解决和调控方法。

矛盾论视角;道德选择;内外调控

道德选择是道德行为主体在道德行为发生之前的一系列思维过程,是道德主体精神自律的最高表现。可以说,没有道德选择就没有人类的道德活动。但道德选择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道德主体在道德选择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运用毛泽东的《矛盾论》观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

一、道德选择涵义

关于道德选择的涵义,国内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如罗国杰教授认为:“所谓道德选择,就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所作的自觉自愿的抉择。”再如谭凯麟教授认为:“道德选择是指主体面临着多种道德上的可能时,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根据一定的道德价值标准,自觉自愿、自主自决地进行善恶取舍的行为活动。”又如马向真学者认为:“道德选择是道德主体在多种可能性之间或在某些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所作的善恶选择或不同道德价值的选择。”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道德选择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主体具有意志自由,并有能力基于自身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自主自愿地作出抉择。

二、从矛盾普遍性原理分析道德选择所面临的矛盾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明确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在道德选择过程中,道德主体面临着尖锐的矛盾状态,拷问道德主体的选择能力。道德选择所面临的矛盾主要有认知与行为的矛盾、责任与能力的矛盾、目的与手段的矛盾、规范与规范的矛盾和角色交错的矛盾,以下详述之。

(一)认知与行为的矛盾

认知也称之为认识。在道德选择过程中,是指道德主体认识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它由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等一系列心理现象构成。行为即举止行动,指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受思想支配的道德选择活动。在一定的社会中,道德主体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对于一定社会道德关系以及关于这种社会道德关系的道德规范会熟记于心,但面对现实选择时,没有真正将所掌握的理论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意识,在实践中也不去遵循道德规范,成了名符其实的“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比如,在我国,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道德规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在行动上却要违背“爱人民”的规范,“小悦悦事件”、老人摔倒不扶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说明。大多数人在观念上认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但奉行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行为处处泛滥。耳闻目睹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英雄时,一般人都会赞叹不已,但当自己身处其境时,不在少数的人都会袖手旁观,坚持“明哲保身”的人生信条。

(二)责任与能力的矛盾

凡是与职务有关的、职务所要求的必须且应该付出的利益,都因其强调必须性、强制性、法规性而叫做责任。在一定社会中的个人总是以某种身份、某种地位而存在。责任有着丰富的内涵,可以从层次和形式上加以区分,也可以从不同领域和角度上去认识。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本元素,为官者要具有官德、为师者要具有师德、为商者要具有商德等等,但其前提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力则是指某一活动得以顺利完成所不可缺少的主观条件,它会受到人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制约,直接影响活动的效率甚至关乎活动的成败,道德主体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就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与之适应的能力。两者贯穿于道德选择活动的始终,并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但在现实的道德选择活动中,责任与能力并非总会结伴而来,常常会出现道德主体虽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但缺乏能力,因此难以尽好责任,面临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或者道德主体虽然具有能力但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因此难以尽到责任,形成责任与能力的矛盾。

(三)目的与手段的矛盾

目的是指活动主体在伦理道德动机支配下建立的活动的未来结果,手段是指活动主体为了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操作方式和活动措施。目的和手段在道德选择过程中是联系密切的两个因素,当确定了某种目的,只有采取适当有效的手段去改造客体,目的才能得以实现。手段服务于目的,目的是手段的产物。但在道德选择过程中,目的与手段的不一致往往使道德主体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在生活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为了某种道德的目的,行为主体需要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的情形,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成都市别克车女司机”事件来看,尽管网友们是出于某种善意的目的将当事人家庭背景、违章记录甚至开房记录都公之于众,但这种手段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可能恰恰是不道德的所谓的“网络暴力”。又或者是出现采取道德的手段,是为了达到某种不道德的目的的情形,如频繁出现在媒体与公众视野里的方某某,他主要揭发科学以及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批评中医,批判伪环保、伪科学、基督教、伪气功等,其手段可谓是道德的,但其部分行为可能具有非道德的商业目的。

(四)规范与规范的矛盾

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分工的程度也越来越深,越来越细,层出不穷的问题开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前所未有的新课题开始对传统的伦理观念提出新的挑战。这样的大背景必然地加速了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社会生活应用伦理学发展的新潮流,一时间内可谓百花齐放,比如经济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等等。如此多的应用伦理学的诞生,都标志着道德规范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既意味着道德规范内容的细化,也意味着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可能性空间的扩大。但道德又总是不可通约的一种行为,依据某种规范来说是善的,但依据另一种规范来看又有可能是恶的。比如,辅助生殖技术给不孕不育家庭减少了来自社会、家庭和自身心理及生活各方面的压力,使他们免受了痛苦,依据某种规范这无疑是道德的。但依据另一种规范来看,辅助生殖技术也可能带来人为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血缘归属不明确、人体胚胎成为商品、扰乱人类进化等问题。这并不是简单地选择“善”还是“恶”的问题,而是两种道德间的抉择。面临如此纵横交错的道德规范时,道德主体在道德选择过程中常常陷入“不知所措”的泥潭中。

(五)角色交错的矛盾

个人在社会中总要具有一定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地位就叫社会角色。在现实社会中,个人往往同时扮演几个角色,而每个角色又赋予个人不同的道德义务。我国现阶段的道德规范体系其道德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其基本道德原则是集体主义,道德规范是“五爱”,特殊道德规范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这一规范体系中,道德主体要对国家、社会、集体承担相应的义务,也要对单位、家庭、公众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特定的时间内要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往往是不可能的,比如古人所说的自古忠孝难两全。恩格斯在评价歌德时指出:“歌德有时非常伟大,有时极为渺小;有时是叛逆的、爱嘲笑的、鄙视世界的天才,有时则是谨小慎微、事事知足、胸襟狭隘的庸人。”可见在道德选择过程中,道德主体扮演的角色不同,其选择也不尽相同,当各种角色交错时,就会给道德主体增加选择的难度,强迫道德主体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择。

三、运用矛盾特殊性原理解决道德选择所面临的矛盾

可以说,道德选择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对矛盾的合理解决,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把矛盾特殊性问题中的两种情形特别地提出来加以分析,这就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任何过程中,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道德选择所面临的矛盾中,必定有一个是主要矛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那么如何确立这其中的主要矛盾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比较选择

在进行道德选择时,既存在善与恶、善与非善非恶,也存在着善与善、恶与恶,而在善与善,恶与恶之间,又存在着大善与小善,大恶与小恶之间的选择。道德矛盾与冲突常常使人处于两难境地,是由于一时难以权衡道德行为的价值大小。要做出正确道德选择,道德行为主体不仅要关注伦理价值质的差异,同时也要关注伦理价值量的差异,在道德矛盾与冲突中比较、优先选择其中最值得选择的情境。其一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比较。在日常生活中,既有具有内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东西,如爱情、真理、友谊及人格魅力,也有具有外在价值和物质价值的东西,如金钱、门第、生活享乐等。一般来说,内在价值、精神价值高于外在价值、物质价值。其二是长期价值与短期价值的比较。一般来说,我们不能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应注意长期价值高于短期价值。比如,为了眼前的经济增长而恶意破坏环境,造成生态失衡,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其三是注意量与量的比较。一般来说,面对道德矛盾与冲突时,“两善相较取其重,两恶相较取其轻”,选择更能带来善的一方,或者是避免更大的恶。

(二)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

逻辑判断即关于真理的判断,就是道德主体基于自己的智慧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而做出的真与假、是与非的判断。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就是道德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对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而做出的好与坏或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选择都是在判断的基础上实现的,道德选择也不例外,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应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是道德的逻辑判断是道德的价值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人的不同的动机和目的支配着道德判断上的善与恶,其产生的实际的社会功效又存在着客观差别,道德主体在进行选择时要区别开“真善”与“假善”。其二是在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一致的情形下,价值判断优先。一般而言,在面对不同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道德冲突时,只要遵循社会倡导的主流的价值标准就可以保证不会做出错误的选择。而在面对同一道德价值体系中的道德冲突时,就需要对道德价值量的大小进行比较。

(三)分级量化选择

要解决道德选择所面临的伦理规则间的冲突时,就要把伦理规则排列成自上而下的等级次序,在权衡伦理行为的价值大小的前提下,采取以轻从重、以小顾大的方式作出选择。一般来说,按照以下规则排列伦理法则等级次序,一是社会义务高于个人义务,也就是说当社会义务和个人义务发生冲突和矛盾而不能两全时,行为主体应在以社会价值合法正当的前提下,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坚持社会义务高于个人义务。因为社会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的,没有人就不会有社会,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存。二是生命原则高于诚实守信原则,即当保护人类生命与诚实守信发生冲突和矛盾时,行为主体应该坚持生命至上原则,“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人的生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失去生命,那么诚实守信也就失去了意义。三是不损害无辜人的利益。在进行道德选择时,不能因为要保全利益而去损害与此事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四)坚持最大善目的与最小恶手段相统一

实践充分表明,道德矛盾与冲突的真正解决就是行为主体正确选择目的与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其中主体必须要选择一种合乎道德的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道德选择的矛盾可以归结为手段的矛盾。要解决这一问题,手段的正确选择就变得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要达到“善”的目的,选择手段时应注意手段的有效性和手段具有“善”的价值,然而,手段的有效性又往往与伦理道德上的“善”发生冲突,也就是说,手段虽然有效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违背道德上的“善”,在这种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必须妥协手段上只是善的附属品的恶即最小的恶,坚持最大善目的与最小恶手段相统一的原则。也可以这样说,一个手段,如果它是为了达到某个道德目的所必要的,而且本身又是道德的,那么手段就是合理的;如果手段迫不得已要带某种不道德的性质,那么,只要它与更高目的和最高目的并不矛盾又不改变目的的道德性,那么这种手段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很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难以帮助道德主体解决所有的道德选择难题;作为一个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其本身有一定的适应范围,并不能涵盖一切生活领域;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只是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道德要求进行本质和抽象的概括,只能引导道德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换句话说,也就是道德规范和原则本身的普遍性与在实践过程中表现的具体性要相协调,要与时代变迁相协调,就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变通处理,才能既避免道德主体在解决道德冲突时滑向非道德主义的泥潭,又防止道德成为束缚心灵的僵死教条,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是道德主体处理道德选择矛盾,协调方方面面的利害冲突,维护道德尊严必须掌握的方法。

四、运用矛盾的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调控道德选择环境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道德选择作为道德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它不仅具有一定的心理机制,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机制,是在心理结构与社会结构的交互作用中实现的。因此,为了提高道德主体的选择能力,必须对内因即道德选择主体和外因即道德选择所需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与调控。

(一)道德选择的内因

“道德选择体现人的价值取向,也是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它以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的形式把道德主体内在的价值观念、道德品质等呈现出来”。“道德能力是行为主体完成道德活动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主要由道德认知能力、道德判断能力、道德行为能力和道德意志能力四个方面构成”。

1.道德认知方面。正确的道德认知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储备基础之上的,由于个体生活环境和自身选择能力的差异,很容易出现好心做坏事、知行难统一的道德悖论,因此道德主体具有适合中国现实状况和当前语境的道德认知能力对于消除道德冲突与矛盾就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道德主体要关注社会动态,准确把握国家关于道德建设的方针政策,熟悉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原则、规范和范畴,了解和把握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然后才能为道德选择指明方向;另一方面,需要道德主体对道德言行的不断反思与改进,在不断的获得道德知识与积累道德经验过程中,学会及时把握道德环境的新变化,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寓情景演练于社会现实中,在亲身体验中发挥自己的应急应变能力,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做出利人利己的道德抉择。

2.道德判断方面。道德判断是指行为主体依据一定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和自身的道德认识来进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主体因为道德判断水平的不断发展,在进行道德选择时经常会在新旧道德之间举棋不定。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方方面面已与世界接轨,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道德建设尚处在转型期,缺乏主导性和普遍性的道德标准来调整道德主体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社会主文道德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战略高度,分别从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维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系统阐述,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美德,重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遵循道德选择的弱势先行、比较取舍、德行幸福和利益兼顾的原则,并结合现实的道德情境,增强权变意识和灵活策略,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

3.道德行为方面。道德行为是自主的、主体性的活动,本身是不可以强制实施的行为,这种性质决定了道德主体在选择道德行为时具有可选择做也可选择不做的自由,因此造成了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高于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认知合乎实际但不能一以贯之的现实。究其缘由,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提倡的道德过于崇高,而实际的社会制约和监督机制又存在缺陷,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得乎其下”的道德虚伪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人是理性和感性的矛盾体,在道德行为中难免出于利益的蒙蔽或感性的冲动而出现知行不一的现象,如一直以来备受学者争论的“义利之辩”就是最好的说明。道德选择状况最终表现为道德行为正当与否以及是否代表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上,因此,道德主体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着力点,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明是非、辩善恶、知荣耻,才能在进行道德选择时正确处理好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才能自觉将道德信念外化为实际行动。

4.道德意志方面。意志,就是自觉确定目的,根据这一目的来支配、选择、调节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在社会文化和价值多元的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充满种种功利诱惑和拜金主义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都是建立在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之上的,信任文化正逐渐被利益优先原则所取代。因此,提升道德主体的意志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它能促使道德主体克服内外环境下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将自己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等等转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并且坚定这种道德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对于意志力的培养,道德主体需要以现实环境为依托,以社会责任为落脚点,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慎独自律,时刻保持高度的觉悟意识,在享受应有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切实提高道德选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产生了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力后,道德主体就必定会在坚持某种正义性的道德时果断地做出行为抉择,下定决心践行它,并尽力保持自己行为的稳定性和一贯性。

(二)道德选择的外因

社会是由多层次并存、多领域互接所构成的有机体,道德选择作为人的社会性选择,其社会道德环境包括在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体制下所形成的道德关系状态、社会舆论导向、社会道德风尚等等。要合理解决道德选择过程中所面临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对道德选择的外部环境进行有效调控。

1.经济发展方面。一定的道德总是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主体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内在规定的道德价值的差异是道德选择矛盾冲突产生的客观因素。道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是实现所有人的共同发展,必须以人为本。我国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出了更大的经济效率,但令人遗憾的是,市场经济的无限求利性导致社会发展失衡,特别是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成为追逐经济利益的单面人,最终导致人处在道德人格分裂的痛苦之中。由此看来,我国只有改变片面追求GDP增长的观念,将所有人的共同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协调发展,才能有利于道德主体选择能力的提升。

2.政治制度方面。“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并且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当前,封建社会的“官本位”、“一言堂”等思想,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道德失范现象在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中依然泛滥,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众见死不救、食品安全、“傍大款”等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社会风气,这表明各种现实制度体制运作过程中所表达出来的制度性承诺出了问题。要提高个人的道德选择能力应软硬兼施,刚柔并济。一方面是加强和完善民主政治体制。领导干部对人的道德选择行为具有巨大的渗透作用,“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当前,除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决策机制外,还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让人民赋予的权力得以在阳光下运行,让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起到真正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是加强法制建设。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仅靠通过人的内心信念及社会舆论等软约束无法规范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惩戒性和权威性就成为其重要的后盾和保障,主要通过道德立法、法制实施、普法教育等途径来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对失德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保护“道德选择行为”、惩罚“失德选择行为”、提倡“崇高选择行为”。

3.道德教育方面。韩愈在“传道、授业、解惑”中把“传道”放在了首要的位置,也说明道德教育是提高个人道德素质非常关键的一环。但目前由于“社会环境的严峻挑战、教育心理出现误区、道德教育走上知识化以及过于形式化、道德示范的相对薄弱、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相对弱化”等,使我国道德教育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这也直接影响了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为此,我们必须树立现代化的德育观念,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模式,建设高素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髓,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人生理想、人生道路、人生价值等层面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挥飞速发展的网络化优势,把互联网变成思想道德教育的信息库、宣传站、谈心屋,注重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满足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全方位的要求;提高德育手段的高新化水平,使教育内容形象生动且图、文、声并茂,使之产生新的教育感化力量,也创造出富有时代气息的道德教育环境。

4.舆论导向方面。社会舆论代表着广大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并能给人以荣誉感或耻辱感,迫使道德主体在行为选择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对自己的评价。但如黑格尔所说:“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显得至关重要,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的显性的引导,即引导主流媒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喉舌作用”,加强对主流价值的宣传,加强对网络的言论监管和法规约束,真正形成良性的舆论导向和监督机制,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一股强大舆论导向,使恶的道德选择行为无处遁行。二是间接的隐性的引导,如亚当·斯密所说,“当习惯和风气符合我们关于正误的天然原则时,它们会使我们的情感更加敏锐,并促使我们更加厌恶一切与邪恶相近的东西。”要树立真实、合宜、高大、感人的道德榜样或道德楷模等,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营造诚信、友善、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道德选择作为最为重要又最为复杂的道德活动形式之一,是其他道德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依据。但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人们在做出道德选择时也就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冲突。利用毛泽东《矛盾论》中的观点,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矛盾,促使人们的使命感得以增强,并转化成强大的感染力,进而发挥人们改造物质、精神、人格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帮助人们实现从选择到行为的过渡,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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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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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8431(2016)04-0050-06

2016-04-20

王荣(1980-),女,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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