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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2016-02-11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6年1期
关键词:航区海洋法海盗



卷首语

本期的《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信息量巨大,既有学术性很强的文章,也有与实践紧密相连的学术探讨,既有针对“中国特色”的海洋法问题,又有世界性的难题。

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之外,规范“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还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硫化物的勘探规章。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就第17号案发表的“咨询意见”,更是催生了一些国家的相关国内法,中国也于今年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在此情况下,研究员贾宇梳理了该法的发展背景,并对其内容作了详尽介绍,提出该法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学者费杰和赖忠平报道了新发现的14幅记录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18—19世纪(1895年以前)的英文和法文地图。在这些地图中,钓鱼岛的名称都以中文地名的音译标注。这些新发现的第三方历史地图和地名证据证明,在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以前,钓鱼岛已被中国人发现和命名,并且这一事实得到欧美社会的广泛认可。

针对近两年出现的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下产生的保险理赔争议,李荣存和李澜律师明确了船舶超航区航行的含义,指出其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船舶超航区航行也有可能面临保险人拒赔的风险。而我国现行海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船舶超航区航行构成船舶不适航,但若保险人意图以此为由拒赔,则应举证证明承保船舶存在超航区航行的事实、以及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面对索马里海域日益猖獗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活动,安理会呼吁各国在国内法中将此种行为定罪入刑,并起诉海盗嫌疑人,打击海盗有罪不罚的现象。然而,中国目前的国内法却无法完全满足这一需求。首先,中国刑法尚未将海盗行为定罪;此外,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法院难以起诉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抓获的海盗罪犯。因此,学者林蓁提出了修订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建议。

海底电缆网络已成为现代生活的主要推动者,但通信革命却给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带来了巨大压力,尽管目前尚不明显。尼日利亚学者Kingsley Ekwere探究了海底电缆和海底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在保全、保护、可持续管理或利用沿海水域和深海海域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使通信革命所带来的惠益与潜在的环境影响之间保持平衡。此外,作者还认为电缆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是相对良性的,并指出通信电缆运营商和其他海底使用者之间和谐的相互作用,对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海洋环境的保全和保护至关重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之前,港口国责任通常限于对在港外国船舶的调查权。《公约》将港口国的责任扩大为对停靠其港口的外国船舶在公海或其他国家管辖水域内的污染行为执行可适用的国际法。而港口国监督制度又在实践中发挥了防止和处置船舶污染的作用。学者江家栋、蒋围认为,在应对船舶污染方面,港口国相对于船旗国和沿海国而言,具有一些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港口国应对船舶污染的责任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需予以完善。

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学者提供海洋法学术交流的平台,如果各位读者能在这些文章中找到感兴趣的部分,将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编辑部 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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