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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发现的问题

2016-02-08戴慧红

专利代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代理人

戴慧红

浅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发现的问题

戴慧红*

笔者根据自己审查实践经验,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审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举例说明请求书中的错误对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能否快速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影响,以期能够引起专利代理人/请求人的足够重视,进而有效提升代理质量,帮助权利人快速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推动专利维权进程。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侵权诉讼 专利权评价报告 快速维权

一、引 言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专利侵权,用以举证的证明材料。尽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快速维权的前提。目前,大量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是经过补正才合格的。经补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势必延长了获取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从而对专利权人的快速维权造成一定影响。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方式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是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所附文件的审查。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审查是核实请求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的审查包括:提交的请求书表格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请求人是否按规定填写请求书表格中的著录项目。对所附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更换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的,是否提交了合格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不符合要求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其他缺陷及所附文件的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实际的工作流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和请求费后,随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及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信息通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两种处理决定:一是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二是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重新提交或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随后被转送到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过两次补正不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三、案例分析

根据形式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可以看出,要想缩短形式审查的时间,就需要请求人提交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并及时足额缴纳请求费。目前,大量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存在的错误,导致推迟了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影响了专利权人的维权进程。

【案例1】专利号201420615×××.×,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2月3日以电子形式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次日缴足请求费。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因请求不符合《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电子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同日专利代理人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2015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合格,并将其转送至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2015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该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从专利代理人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不到1个月,但是,如果专利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提交了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那么,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时即可通过审查,送交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部门的时间就可从2015年12月11日提前到2015年12月6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还可提前5天。

【案例2】专利号 201330039×××.×,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1月26日以纸件形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次日缴足请求费。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因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2月11日以纸件形式重新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2015 年12月 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新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审查合格,并将其转送至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2016年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该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新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审查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的,而从专利代理人首次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却用了2个多月。如果专利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提交了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那么,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时即可通过审查,送交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部门的时间就可从2015年12月17日提前到2015年12月6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就可提前11天。

【案例 3】专利号为201530000×××.×,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1月27日以纸件形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同日缴足请求费。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因请求书未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电子形式的“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2月11日以纸件形式进行补正。2015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补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审查合格,并将其转送至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2016年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该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补正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审查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的,而从专利代理人首次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却用了2个半月多。如果专利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提交了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那么,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时即可通过审查,送交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部门的时间就可从2015年12月21日提前到2015年12月6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就可提前15天。

【案例4】专利号 201330231××××,专利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3日以纸件形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2015 年11月26日缴足请求费。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因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权限有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电子形式的“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专利代理机构于2015年12月16日以纸件形式进行补正。2015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补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合格,并将其转送至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2016年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补正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的,而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却用了3个半月多。如果专利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提交了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那么,201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时即可通过审查,送交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部门的时间就可从2015年12月30日提前到2015年12月6日,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就可提前 24 天。

以上案例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2月9日发出的视为未提出和补正通知书中随机调取的,但却可以反映出专利代理机构出现的错误推迟了进入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延长了维权的正常进程。

请求书中常见的错误有:(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不符合要求。①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日早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②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已全部无效。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重复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④未遵照《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提交了2009年10月1日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检索报告请求。(2)请求人资格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①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②请求人不是利害关系人。(3)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4)未按照《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代理机构。(5)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表格中其他缺陷。(6)附具的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规定。(7)附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有误等。这些错误中除(1)①②③外,其他均对进入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构成影响。而且,除(3)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外,(1)(2)(4)是不该发生的。(5)(6)(7)也是可以避免的。这些的错误是专利代理机构人/请求人不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基准或者是工作疏忽所致。对于所犯错误,专利代理人/请求人若能引以为戒,尤其对影响进入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时间的错误引起重视,必将加快代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进度,帮助权利人实现快速维权的愿望。

四、结论及解决办法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及案例分析说明,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到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合格信息后,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开始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间。因此,缩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形式审查的时间是尽早启动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程序的关键。为此,不仅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智能化管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合理化,还需要请求人提交合格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手续的配合。由于大量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是由代理机构代理的,故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就直接关系到能否帮助请求人尽快顺利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因此,笔者希望以上提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的常见错误能够引起专利代理人足够的重视,专利代理人都能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钻研专利代理业务,加大力度把好质量关,以帮助权利人快速维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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