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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到“我”
——近代早期英格兰猎巫运动的特殊发展探析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英格兰

宣 琪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们”到“我”
——近代早期英格兰猎巫运动的特殊发展探析

宣琪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猎巫运动是欧洲近代早期15世纪-18世纪发生的大规模猎杀巫者的运动,遍及欧洲,波及面广,影响力大。而英格兰存在其特殊性——猎巫运动开始得较晚,并且规模较小,本文将从社会层面分析英格兰猎巫运动的原因,以及从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两方面探讨其特殊性,并且从个人主义角度论述其特殊发展。

关键词:英格兰;猎巫运动;社会失序;个人主义

一、社会失序下的“我们”

近代早期,是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极易失序——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破坏、出现混乱的状态,猎巫运动便是这种状态的表现形式。

近代之前人们保存旧有的生活方式和交往习惯,人们的流动范围非常有限,虽然灾难时有发生,但人们心理上存在安全感,因为以“我们”为对象——一个庄园或者几个庄园,组成一个整体——作为灾难的受体,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归属,承担着各自的义务,即使存在灾难,也并不是个人所要面对的。然而到了近代早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了更广的自由并且面临着更多的选择,社会分层开始出现,人口流动大幅增多,圈子逐渐扩大,边际划分越来越不明晰,社会距离变小,自我定位不明确[1],曾经的“我们”变为今天的“我”,原先封闭式的生活方式、道德准则、认知观念和交往习惯已然不再适用,旧的规范已经废弃,而新的规范没有建立,造成了“规范真空”,如今必须要以“我”为个体进行探索和尝试。人们心理易失衡,行为易失范,社会易失控,在原本社会体制下被隐藏的冲突如今暴露出来,猎巫运动便是这种社会失序的表现形式。

被指为巫的大多是一些边缘人和越轨者,如一个外乡人、一个孤僻的人、一个行事不合常理的人。因此,猎巫更多出自那些认为自己家人或家畜等遭巫术诅咒的广大的民众,而猎巫运动使得他们聚在一起,拥有统一的目标,“我”在集体中得到了肯定和认可,人们不再那么急切需要彼此说明和说服他们是“谁”,共同体的产生便是其存在的根据和意义。

二、社会失序幅度弱化

英格兰的社会失序程度远没有欧洲大陆那么强烈,这表现在英格兰的猎巫运动存在其特殊性。从总体上看,猎巫运动几乎遍及整个欧洲,发生时间主要是在1450至1750年之间,而英格兰猎巫案多发生在17世纪40年代。[2]并且其猎巫运动的规模始终没有达到欧陆的高度,其衰亡相对也来得较快[3]可见,英格兰的猎巫运动开始得较晚、波及范围较小并且巫术诉讼的数量较少。

究其原因,我想这是英格兰法制建设(外因)和社会秩序(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法制建设

英格兰的法制介入较多。英格兰对猎巫有着干预措施,如亨利八世在1542年颁布的《反符咒、巫术、邪术及魔法法令》、伊丽莎白一世于1563年颁布的《反符咒、魔法及巫术法令》等,英格兰倾向于将“猎巫”安置于政府可控范围内,使其有法可循,有据可依。并且其巫术诉讼多由中央法庭及巡回法庭判决,地方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这一审判权,客观上有利于减小诉讼泛滥的可能及所达到的强度。[4]而且英格兰对于“巫”的鉴定和判处存在区分。对于占卜预测一类的巫术和进行诅咒迫害的巫术的惩处措施不一,对于存在迫害动机和心理到真正导致恶果应受到怎样的处罚都条理细致,分级明确,并且,大多数案件都需要确实伤亡,有凭有据才会进行判处,这就大大减少了处死巫者的数量。

英格兰社会救济法案颁布较早并且完善。如亨利八世颁布《救济物品法令》,开启政府负责救济平民的先河,后又颁布《贫穷法》和《强制征收济贫税条例》等救济法令,使得救济平民的责任明确归于政府。这些法令都体现着政府已经将救济贫民的责任圈揽,使人们各安其分,各尽其职,这就减少了人口的流动和其引起的骚乱。

(二)社会秩序

英格兰的社会秩序较为稳定。近代早期的英格兰变化的确巨大,宗教改革、商业战争、内战、甚至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这对于英格兰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剧变,然而,这却没有触及整体的社会等级结构以及具体的社会细胞及纽带。国家机器没有崩塌,各个地区的管理运作体制没有更改,所以变动并不曾改变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的整体框架,社会结构的变革运动依旧在等级结构的外表下进行,等级秩序依然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的集中体现,尊卑有序、等级森严仍是社会常态。[5]英格兰的等级制度非常稳定并有其存在的必要,而在看似条分缕析的等级划分下,等级制度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也是英国所特有的,这就使得英格兰的社会等级虽牢固但不僵化,灵活性强并且包容性强。

因此,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失序是存在的,只是英格兰社会的内外力量其弱化了,于是也一并弱化了其表现形式,这便是英格兰猎巫存在特殊性的原因。

三、“我”——英格兰个人主义的早期发展

从“我们”到“我”这一过程混乱无序,但当“我”的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愈加主动地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和决定,个人主义随之出现,于是人们无需受制于体现共同伦理文化的集体观念,无需考虑自己从属于哪个整体。这使得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更早地真正以“我”作为主体进行思考,并采取措施建立一系列规则去适应甚至规范这种改变,而不像其他欧陆国家那样在社会转型中茫然失措。人们能够较为自然地接受变革并且发挥能动性迅速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转换,而政府的引导也使得个人主义向着良好健康的态势发展。法律之中埋藏着强烈的个人主义意识,并体现为个人权利的概念,体现为思想和宗教方面的独立与自由。[6]

总之,近代早期的社会转型是社会孕育“我”——个人主义的过程,其造成的失序使“我们”开始向“我”过渡,猎巫运动成了过渡时的阵痛,而当“我”得以形成并发展,也就标志着猎巫已近终结。

[参考文献]

[1]齐格蒙特·鲍曼,蒂姆·梅著,李康译.《社会学之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刘章才,李君芳著.《近代早期欧洲猎巫运动述论》.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3]姚朋著.《猎巫运动的衰亡:一个社会思想史的维度》.

[4]魏建国著.《社会失范视域下:近代早期英国法治秩序形成的历史透视》.

[5]王晋新著.《论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组》.

[6]艾伦·麦克法兰,管可译.《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M].商务印书馆,2008.

中图分类号:K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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