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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6-02-04曲思禹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风险分析

曲思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曲思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互联网金融成功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相结合,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物,以其便捷、快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而广受欢迎。但是,由于对这种新兴借贷形式缺乏足够的监管,使得P2P网络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本文将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分析其存在风险,并就法律监管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实现P2P网络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法律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的起源及发展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民间借贷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借贷模式,是指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完成资料、资金、合同、手续等一切借款流程。在这种借贷模式下,出借人利用平台实现资产的收益增值,借款人通过这种方式高效便捷的满足资金需要,而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则从中赚取中介费,通过这种模式,成功满足了三方主体的利益,实现了共赢,也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从微观来看,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可能成为P2P网络借贷的使用人和参与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来管理自己的资金;从宏观来看,P2P网络借贷能够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合理配置。

二、P2P网络借贷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借贷合意的达成、信息的掌握及了解、借贷活动的展开和本金利息的支付等全部都是依靠网络来实现。为了吸纳用户注册使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通常会降低借贷限制,一般借款人借贷小额贷款是无需提供抵押物,也无需提供担保的。而这就导致了借贷风险的规避要完全依靠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的了解来实现。尽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也有关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但该评价体系依靠网络信息而发挥作用,而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有待考证。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导致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调查了解都不够全面,进而加大了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第二,经营风险。P2P网络借贷本质上从事的是高风险的信贷项目,由于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很容易导致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承受坏账的风险。并且不乏一些借款人利用网络虚拟性的特点,网络借贷审查不严等漏洞,故意借款不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坏账。如果平台里坏账比例达到一定数额,则平台将面临随时倒闭的风险。就现状而言,P2P网络借贷能够存续的根本理由不是其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证坏账率的低位水平,而是由于其信贷规模的几何扩张速度能够有效地保证P2P的坏账率持续在低位水平。但是一旦信贷规模的扩张速度放慢,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游戏便会彻底崩盘。

第三,从盈利角度来看。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10万元以下小额借贷的运营成本,大约占借款余额的10%-15%,虽然平台给予出借人的收益回报率持续降低,但是依旧维持在12%左右,加之平台还存在约12%的坏账率,所以从事纯粹信用小额借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放贷端利率至少要达到35%以上才能维持盈亏平衡。而现阶段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存续的原因,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信贷规模的几何扩张速度降低了不良贷款率;2.风投等资金的大量介入填平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短期亏损。随着小额信贷市场发展的逐步规范化,借贷利率势必将趋于下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问题会变得更加尖锐,很明显到那时以上两点支撑都无法持续。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对策建议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但该指导意见在法律上位阶较低,且规范不够全面。

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背离信息平台和信用问题频发的现状,监管的重中之重在于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信息平台的定位。《指导意见》对于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只能成为信息平台,不能成为信用平台”。之所以这样要求,目的在于防止P2P平台脱离互联网的线上功能,打着互联网的旗号,实则掩盖其在线下主要从事传统金融之实。

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相对较低,加之法律监管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模糊不清,所以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有利于从法律上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以防其假借网络借贷之名,从事各类性质未定的业务。笔者认为实行此前市场期望较高的牌照准入制度的可能性较小,建议监管机构推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制,制定负面清单制度,打击P2P平台的越界行为以及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快推动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对于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直接对接,预防P2P网络借贷平台挪用客户资金。

其次,借鉴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实践经验,推动P2P债权产品的发行登记制度和适度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具体产品项目两个层面健全P2P行业信息披露规范,才能有效预防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同时让市场形成对项目的风险定价机制,改变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真正实现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去担保化。

最后,建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尤其需要建立负面信息向上汇报的渠道。这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应当注重以下两个方面:1.针对高风险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做到提前防范风险,减少事后风险处理的被动性;2.对于健康经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予干扰,防止健康运营平台因为被错误风险警示而陷入危机。

[参考文献]

[1]樊云慧.P2P网络借贷的运营与法律监管[J].经济问题,2014,12:53-58.

[2]朱玉丹.P2P网络借贷平台商业模式评价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6.

*作者简介:曲思禹(1994-),女,汉族,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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