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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制执行的模式

2016-02-04石佳宁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行政效率

石佳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浅论强制执行的模式

石佳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行政权本身即带有很强的强制性色彩,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的执法和立法情况并不完善。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存在严重的漏洞,目前,单一性的以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部分难以实现行政执法中效率与质量的统一,因此,为了达到行政强制执行效率与公正的有效统一,解决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引发的问题,有必要完善强化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权;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效率;权利救济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一)政治理念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法律传统和价值观都是在历史发展的法律体系中留下深刻的印记。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价值是我国司法行政的传统。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于注重效率,容易忽略实施过程中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随之而来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效率和质量的矛盾。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关于效率和质量的统一是很难平衡和把握的,但是如果忽略了质量,过于片面的强调执行的效率,那么执行这个过程就会非常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执行过程中忽略了对被执行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等,个别地方行政机关的效率也未完成业务的需求,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择手段,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的下降。我国行政执法价值观应注重效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不能片面追求执行效率,在执行中,也要两手抓,两手要硬。因此,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中立人民法院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进行审查和实施,合理把握实施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平衡点。

(二)现实执行的需要

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制度和部门的建设仍存在许多的问题,执行的模式和执行的手段较为落后,且对于执行过程中的细节把握不好,此外,许多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识不高,执行的素质素养也存在不足,再加上屡被滥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以上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受损,社会口碑下降,公民满意度严重降低。造成这种想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一就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权利的使用、监督、审查和追责都是有该机关自己完成,造成了纵向的权利过于集中于执法机关中,让执法者监督惩罚自己是无法真正实现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的。因此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需要利用外部力量来平衡这些矛盾。人民法院是中立的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还可以保证各种原因放弃救济权利义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混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行政权的性质是法律学者的一个理论问题。从“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仍在使用中。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权属于行政权,但有些学者认为行政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造成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不清。认为对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会混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影响公众对司法独立的接受程度。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的权力的性质应该确定,是独一无二的,它是不可能有2种权力的性质相同,这在原则上是不合理的。但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的性质,是司法权的主要原因,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实施主体,导致一些学者对行政权力的本质认识。行政权力应包括一系列的完全权力功能,如命令、执行等,但现在属于行政权力的行政权力的司法机关,导致行政和司法理解的混乱的公共权力。

(二)影响司法职能的发挥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比例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其数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法院执行室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集合在了一个部分行使权力。2012年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行政执行局的第一个行政案件,负责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工作的实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各种行政案件的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毕竟它不仅负责原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案件的执行,而且还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并将在同一个办公室设立执行局,使审查和执行机构更紧密相连,解决纠纷的整体把握和及时跟进,以确保协调效果具有连续性。但法院已成为执行局的执行董事会,可以说,这是不理想的实施的行政模式的妥协和妥协。相当多的执行案件由法院负责执行,使法院的任务负担更重,这导致了大量行政执法案件的出现,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与人民法院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法院的核心职能发挥作用。

三、确立行政本位的行政强制执行新模式

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权是行政权的重要而独立的权力,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也不可能是独立的。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权在行政机关内部分离的需要,以平衡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决策与行政权力分立。我国行政执法不健全,行政执法权分立,决策权与行政权是必然趋势。从分权、行政决策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分立的角度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权力外部分离,即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二是行政权力的内部分离,即行政裁决权与行政执行权属于行政机关的统一,但在内部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观点仅公告行政权的外部分立,即行政裁决权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属于法院,但这种观点忽视了行政权的内部分离。行政权的内部分离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分工的合理性和相互制约性,是行政管理的高效和公平实现的基本形式。因此,它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是世界行政改革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02).

[2]李健彬.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浅议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分工[J].法制与社会,2012(07).

*作者简介:石佳宁(1993-),女,山东青岛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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