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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2016-02-04闻书宁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刑法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随后出台的社区矫正试行办法也对缓刑程序和执行的相关细则进行了规范。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在我国的缓刑制度中,存在着缓刑法规简单模糊,无法量化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体系中,对缓刑的执行度和执行力层面也存在着不足,缓刑效果无法达到。现有缓刑制度中对于缓刑的撤销,未成年人缓刑适用问题的规定也较为粗浅,应当得到改进。

关键词:刑法;缓刑;缺陷对策

一、缓刑制度的价值内涵

有期自由刑在数量层面上具有可分割的特点,具体可以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区分的方法依照受刑人的刑罚时长来决定。目前,在世界上,有期自由刑的量刑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对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观念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决定的。但一致的是,有期自由刑的刑罚时间都会根据犯罪的类别、时间等特征被区分。同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的犯罪应当是较轻的罪,同时由于短期自由刑的量刑时间通常很短,因此,一旦对受刑人实行关押,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短期自由刑事实上是缺乏了其相应的社会功能的,因此,缓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罚的出现,能够制约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首选的替代者。

二、缓刑制度的缺陷

(一)人民法院适用层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缓刑的随意性较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判决数据显示,国家工作人员、富商或权贵阶层使用缓刑的比例要远大于普通公民,而在内部的统计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现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富商应用缓刑的数量是普通公民应用缓刑数量的3倍。在可能审判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时,虽然法院会依照程序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在法院审判的实践中,法官往往为了赶案件审理的进度,对于可能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在还未收到地方司法所反馈之时直接作出判决,并直接适用缓刑。地方司法所意见在无形之中直接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实际作用。

(二)缓刑的撤销出现问题

在我国,撤销缓刑的形式很少,从“撤销”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凸显了缓刑撤销制度应该是强制性的模式,是非常严格的,但这种立法不适合单独适用缓刑和在缓刑期间出现的新的犯罪和漏罪,发现漏罪和一般违法以及新的犯罪,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当被重新定义和规定“两个过渡区”之间法律术语说得不够严谨,并且同样适用缓刑是极不公平的,新的犯罪和犯罪主观恶性与漏罪是完全不同的,和一般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区别是非常大的,违法的概念也完全不同,所以做统一的规定显然是违背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种理论认为:“只注重犯罪发生后所带来的客观的危害后果,而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意性的忽略,显然是与刑罚个体化原则的严重背离,这不仅违背了我国缓刑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也违背了刑法的精神。

(三)缓刑的监管不到位

很多缓刑机关的执行工作存在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这就使得缓刑制度流于形式,很多犯罪人在缓刑期间得不到有效的矫正甚至引起次生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或者暂不给予缓刑的罪犯,应当进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诸多具体问题,因为社区工作者一般没有法律背景,专业知识的社区工作人员十分缺乏,加上缓刑适用对象并没有完全剥夺个人自由,以及社区工作者没有有效监督工作的执行,所以实践中,许多缓刑适用对象其实有完全的人身自由,社区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感化教育即流于形式。

三、完善缓刑制度的对策

(一)细化缓刑制度的适用类别

本文首先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提炼,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修改后的法律修正案,法律已经通过“名单+其他”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对象的考验期限,三年后,罪犯在监狱或接受其适用缓刑的社区没有显著的不利影响,则可能适用于缓刑。另一种使用“列表+其他”的立法模式不包括缓刑的适用。如果没有缓刑累犯,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为社会无明显不良影响”的标准产生分歧,在操作层面的缓刑条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对某些特殊人群,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增加部分义务。

(二)加强缓刑过程的监管

日常监管是适用期和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是否发生改变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占适用期的很大一部分。监督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实际是否执行原刑罚的执行。例如,上海市闸北区地方司法研究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是地方司法机构的领导机构,需适时建立相应的援助和教育团队。所以,可以由专业人员来进行研究工作,专业手段和专业的检查制度,应该是完美的方式。可以在县、市(区)司法局设立感化检验科和感化监察部门,在乡街道地方司法指定一名专门从事感化检查事务的人员,可以被称为感化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城镇社区和街道接收的被宣告缓刑的对象进行负责任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宣布暂停对未成年犯的训诫和调查。

*作者简介:闻书宁(1992-),女,辽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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