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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毕业证书(加盖教育局公章)行为的罪数认定

2016-02-02许逢其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毕业证书国家机关犯罪行为

许逢其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200



伪造毕业证书(加盖教育局公章)行为的罪数认定

许逢其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200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所侵犯客体的不同,那么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上述两罪的客体,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呢?伪造毕业证书并加盖教育局印章的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同时侵犯两罪客体的行为,本文拟从牵连犯的刑法定义、两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法解释出发,探讨该类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是应数罪并罚抑或是择一重罪处置?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牵连犯;数罪并罚

现实的实践中,罪犯伪造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常常会在证书上加盖当地教育局的证书专用章,对于该种做法是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罪处置,还是应当以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

理论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伪造并加盖“教育局证书专用章”的行为是为了增强毕业证书的可信度,其目的仍是为了伪造毕业证书用的。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属于牵连犯问题,应当择一重罪处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伪造了教育局印章与中学印章,是两个独立犯罪行为,尽管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伪造高中毕业证书,但过程中独立两个行为侵犯了两种客体,均符合各自罪名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是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并非牵连犯,无法择一重罪处置

在一罪的处置中,存在三种一罪类型。一是实质一罪如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二是法定一罪如结合犯、惯犯;三是处断的一罪,如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牵连犯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司法实践中,对将牵连犯作为处断的一罪进行处理,获得比较大的认可。牵连犯主要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构成牵连犯主要有几个条件:一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二是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这是与想象竞合犯的根本区别。此处的独立犯罪行为必须是异质数罪,否则只会构成连续犯,而非牵连犯。三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上述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确实只存在一个犯罪目的,即为了伪造高中毕业证书,也确实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然而与牵连犯是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的。其一是犯罪目的的区别。牵连犯的犯罪目的一般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即该犯罪目的存在相应的罪名。如以盗窃为目的,入侵他人住宅,此时在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选择中,应以盗窃罪处理。而按照刑法规定,以伪造高中毕业证书的犯罪目的实施的犯罪并无具体罪名进行规制。这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不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存在具体明确的罪名。而伪造事业单位公文或者伪造毕业证书不存在具体罪名。没有罪名规制而又必须对该类行为进行制裁,所以最高院与最高检即在2001年7月3日做出《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该类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此处的犯罪目的尽管形式上只有一个,但其实质与牵连犯的一个犯罪目的的要求是不同的。牵连犯的本质要求其犯罪目的或者结果直接构罪,这是牵连犯方法、目的牵连的本质特,也即牵连犯要求的一个犯罪目的必须可以直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本案伪造毕业证书的目的并不能。

其二是犯罪行为的区别。牵连犯要求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方法和目的或者原因和结果的牵连。本案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两个行为彼此之间是独立、并列的,均是服务于伪造毕业证书这个目的,不存在谁是方法、谁是目的或者谁是原因、谁是结果的问题,换言之,两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最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罪均系三年以下的罪行,不存在何罪更重的问题,现实操作中,根本无法择一重罪处置。

二、从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出发,被告人的行为也应当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罪,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规定,以伪造高中毕业证书的行为实施的犯罪并无具体罪名进行规制。为了对这种特殊情况

进行处理,最高院与最高检才在2001年7月3日做出《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该类行为依照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为何两高做出如此解释呢?必须注意的是,在生活实践中,正规、合法、形式完整的高中毕业证书上是没有教育局印章的,只有毕业院校的印章。正常意义下,伪造毕业证书实质上是只伪造了事业单位的印章并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在此情形下,将伪造毕业证书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置,两高是直接以犯罪行为触犯的客体和对象对该类型犯罪活动进行规制。该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此种规制方法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除了加盖了毕业院校的印章外,还多了一个特殊情况,即被告人还自以为是地多加了一个教育局的印章。所以此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了侵犯了上述客体和对象外,已经又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和国家机关印章。既然本罪按照侵犯客体和对象来进行司法解释的规制,此时被告人的两个行为,侵犯了两种类型客体和对象,当然也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进行处置。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伪造实施非法制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对象系国家机关印章。本案中被告人出于为了获利的直接故意伪造了教育局的印章(该印章经鉴定系伪造),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伪造上述主体印章的行为,客体要件是上述主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对象是印章。本案中被告人出于获利的目的,伪造了中学印章并加盖在证书上,该印章经鉴定系伪造,已经侵犯了该学校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上述两罪均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印章,就构成该罪。不管犯罪目的,亦不管犯罪结果。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同理,明知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书而贩卖的,亦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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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2095-4379-(2016)28-0139-02

许逢其(1983-),男,福建晋江人,福州大学,法学硕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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