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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2016-02-02胡海珠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

胡海珠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谈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

胡海珠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外表无害,但客观上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的行为,此即中立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并非所有的中立帮助行为都应纳入处罚范围,关于其可罚性的基础,国内外理论纷呈,观点各异;《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变了我国司法解释将中立帮助行为不加区别以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模式。期望今后我国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规制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关键词: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刑法规制

人类在社会活动中无时无刻处在与他人的联系中,一些犯罪行为从准备、实行到完成需要经过多种环节、也需要使用资金、场地、技术等各种便利条件。因此,在我们经常能见到这样的案例:销售者明知他人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仍向其出售食品原料;一个人明知朋友要实施盗窃仍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银行职员明知客户转账的目的是偷逃税款仍为其办理转账服务,他们是否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或者其他单独的犯罪?这些行为要么是日常生活行为、要么是业务行为,都是表面看来无害、没有犯罪意图,但客观上为他人的犯罪起到促进和帮助作用的行为,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一、中立的帮助行为概述

所谓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外观上无害,客观上对正犯行为、结果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1]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从表面上看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或业务行为,其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二是行为主体并不追求非法目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三是客观上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起到了帮助或促进作用。其与帮助行为的区别只在于主观上是否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采用限制处罚的原则,在国内外理论界已形成共识。研究中立帮助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可罚的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区别开来,以在国民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这就涉及到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础的问题。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础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起源于德日刑法,自该理论产生起至今,其可罚性基础在国内外都是极具争议的问题,理论上观点纷呈。

(一)国外理论争议

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要成立帮助犯以存在帮助的故意为必要,并且这种故意还应是确定的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并且确定他人要实施犯罪,而非可能实施犯罪。最近的主观说认为,行为人不仅要知道他人的犯罪情况,还要有促进他人犯罪行为实现的意思。

客观说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本身来探讨其可罚性,在其内部又有不同的观点,社会相当性说认为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犯的界限就在于,其是否属于正常的、被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职业相当性说在社会相当性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结合中立帮助行为涉及到的各个职业领域,对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利益衡量说主张在帮助者的行为自由与其可能侵害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限制处罚的范围;义务违反说则将违反义务作为对危害结果进行归责的要素。

折衷说认为,没有哪一种行为天生具有可罚性或不可罚性,确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界限,要同时兼顾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通过帮助者的行为目的、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可能性、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国内学者观点

我国的刑法理论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关注较晚,研究成果也比较匮乏。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要素,得出妥当结论。[2]黎宏教授主张,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要进行事后判断,与没有该中立帮助行为的情形进行对比,看该行为是否增加了法益被侵害的危险或者强度。[3]学者陈洪兵则认为,帮助行为性是客观判断的问题,不应掺入主观归责的因素,[4]从行为所制造的危险、所要衡量的利益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三、我国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大量的中立帮助行为被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等领域。只要帮助者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客观上提供了资金、账号、发票、场所、原料、网络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就成立帮助犯,而不考虑这些行为的日常生活性与业务性以及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这种规定更多的是出于打击的需要,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其合理性仍需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之前在司法解释中将此类行为作为共同犯罪不同,《刑法修正案(九)》将其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且要求情节严重方能构成犯罪,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上与共同犯罪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笔者认为这种立法上的取向是值得肯定的。期待今后的立法中,我国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规制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参考文献]

[1]陈洪兵.中立的帮助行为论[J].中外法学,2008(6).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85.

[3]黎宏.论中立的诈骗帮助行为之定性[J].法律科学,2012(6).

[4]陈洪兵.中立的帮助行为论[J].中外法学,2008(6).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36-01

作者简介:胡海珠(198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湘潭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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