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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

2016-02-02冯亮媛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合同法

冯亮媛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

冯亮媛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连带责任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法律概念,在很多法律条款中都可以见到这个概念。本文将结合与合同相关的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详细地分析研究,指出了合同中法定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与功能,并论述了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与功能。希望对人们重新认识合同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合同法;法定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一、法定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发生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法律条款中明确的规定,而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我们通常在理解连带责任时往往认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而侵权之中存在的连带责任是由于法律有规定,但这种理解是存在偏差的。因为,根据法律事实可知,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连带责任成立的规定,这些具体的内容可从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找到。因此,进行有关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十分必要。本文中的合同属于广义的合同,包括合同法中的民事合同,还有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类合同,本文主要分析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二、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功能

(一)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

关于连带责任产生原因的讨论有很多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例如:有人从分析连带责任的类型入手,根据连带责任类型的不同进行其原因的讨论。但即使都是从分析连带责任类型的角度对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进行讨论,他们采用的划分连带责任类型的标准也有很大的不同①。这些不同研究视角研究出的结果也有很大的不同。本部分将从合同法的视角,对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即分析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基于共同行为而成立的连带责任

现阶段,我国民法中还没有关于共同行为的定义。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却有很多的共同行为发生,例如:共同购买行为、共同研究行为、共同创作行为等。按照现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可以将共同行为分成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共同行为,另一种是狭义的共同行为。广义的共同行为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要件就是复数主体;第二要件是复数行为;第三要件是行为效力及于同一事实后果;第四要件是行为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广义的共同行为采用按份责任的方法,狭义的共同行为则采用一律成立连带责任的制度。基于共同行为而成立的连带责任是基于狭义共同行为而成立的连带责任。狭义的共同行为本身就带有连带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可以推导出其中的连带责任的。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基于狭义共同行为而成立的连带责任的解释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中这种连带责任被解释为不可分责任,而在英美法系中这种连带责任被解释为共同责任②。在大陆法系中,连带责任的不可分性有两种体现方式:一种是在客观上不可分,另一种是主观上不可分。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将连带责任进行广义和狭义区分,这也是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比较多的一个原因。

2.基于合伙关系而成立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合伙企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基于合伙关系也会产生连带责任。在罗马法中规定合伙契约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现代法律中,根据合伙经营的时间长短,合伙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持续合伙,另一种是偶然合伙。持续合伙是长时间的合伙,偶然合伙是短期内的合伙。而持续合伙是企业经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伙关系。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早期的合伙关系中就有连带责任的问题,但早期的合伙关系中采用的是统一的无限连带责任。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的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合伙关系中的责任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了有限责任形式。但无论责任形式发生何种变化,从合伙关系推定连带责任还是成立的。这种推定关系也被应用于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

(二)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功能

1.保护债权人

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保护债权的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合同法中规定当出现了违约行为后,可以从债务人中选择最具清偿能力的人来偿还债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法中规定由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这样可以保证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金额。最后,合同法中有巩固债务人合作关系的规定,加强债务人之间的合作,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很大帮助。但我们需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一定要依靠连带责任,而且即使有连带责任存在也无法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2.平衡利益与风险

合同法遵守了法律公平性的思想,在合同法中有关于公平分配负担与风险的内容。合同法中不仅有关于债务人需要为他人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了他人需要为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合同法中这些双向的规定体现了平衡利益与风险的功能。这种平衡主要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平衡关系。罗马法中也体现了这种平衡风险与利益的功能,其中规定当事人双方需要根据自己获利的大小来对过失进行分类,确定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这种由相关利益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是合同法公平性的一种体现方式。

3.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是对相关行为的规范,为相关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在制定合同时其中往往存在一些和当事人利益相关的信息被忽视的情况,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存在疏漏,也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有所保留。而且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不愿意考虑那些发生概率比较小的突发情况,因为考虑了这些突发情况可能会增加成本。鉴于这些情况,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而合同法就充当这样的作用,为合同的制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4.固定交易类型以提高交易效率

以前,都是由具有交易能力的双方当事人自己通过协商来订立合同。但是,随着交易活动不断增多以及对交易效率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提高交易效率,从而出现了标准化的合同。当这些标准化的合同被人们所接受后,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就形成了法律条款,而连带责任约定则变成了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功能

(一)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劳动者安排进用工单位工作的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

劳务派遣相对于传统用工制度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弊端也大,存在着三方的复杂关系。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通常因为遇到问题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经常相互推脱责任而产生,致使被派遣的劳动者常受到权益的损害。因此为维护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二条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予以规定:“劳务派遣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功能

1.实现实质的公平

虽然表面上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出现的结果是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有明显的区别对待和同工却不同酬的现象,为了改变此现象,《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九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规定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了规定并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劳动者的责任。此规定能从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和社会正义出发,将连带责任的立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赋予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更多责任,从而强化了被派遣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利,可以有效地推动广大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实质的公平,从而实现更深层次的公平与公正。

2.实现效率

在现实社会当中,信息作为个人的行为受监督的基本依据。若一人的行为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被部分人观察到,其他的一部分人却需要较高成本才能观察到该行为,那么让观察成本低的人来掌管监督权利就能节约大部分的监督成本。同理,就整个大社会而言,一种有效制度的安排,需确保信息占优势的人必须同时对被监督的对象行为承担应受到的连带责任。劳动力的市场信息掌握者往往是用工单位自身,其获得信息有绝对的优势。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规定能让用工单位作为监督者督促派遣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并保障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源上去除劳动者受到被派遣单位的侵害。这一种连带责任对外承担的方式,有效地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维权成本减少,从宏观上将整个社会法律的运行效率大大地提升。

四、总结

总之,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中是有关于法定连带责任的规定。但现阶段法定连带责任还是存在一些可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中法定连带责任的界定还不明确。但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导致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共同行为和合伙关系,而这种类型的连带责任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推导出来的。法定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上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希望以后会有更多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研究,进而能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多贡献。

[注释]

①郭晓霞.连带责任制度探微[J].法学杂志,2008,05:106.

②屠瑞豪.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5,11:255.

[参考文献]

[1]屠瑞豪.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5(11):255.

[2]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J].中国法学,2015(02):266-281.

[3]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2):159-160.

[4]刘川.我国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0):69-70.

[5]郭晓霞.连带责任制度探微[J].法学杂志,2008(05):106.

[6]刘云.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4.

[7]林茹.论不真正连带责任[D].大连海事大学,2013.

[8]彭虎.连带责任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04-02

作者简介:冯亮媛(1993-),女,汉族,河北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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