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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研究

2016-01-31江雨佳余安琪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惩罚性侵权人局限性

江雨佳 余安琪

(550001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研究

江雨佳 余安琪

(550001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知识产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归属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法的完善能够避免个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无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惩罚。因此在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引进惩罚性赔偿,使侵权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惩罚性赔偿的制定需要针对我国国情进行落实。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引进及实施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

针对故意进行的侵权的行为,需要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对受害人进行实际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针对我国基本状况开展研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设。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特点

我国司法体系还不够健全,在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共同构成了资本的主体。但是在本质上存在主客体的区别。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在人权维护上所需要的成本较高。信息构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并且在特点上主要表现为可复制性,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复制传播。当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被获取之后,任何人都能够对内容进行复制。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在占有保护上投入的精力更大,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够对自身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只能够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维护。但是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根本利益进行侵犯,造成所有人个人利益受到损失。知识产权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较大,不能够通过计算完成对损失的确认,同时在取证方面较为困难。保护自身利益的成本投入较高。

二、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引进必要性

1.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在体系构建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够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基本权益。在法律实行的效果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特点。我国为了更好的强化知识产权体系需要在构建的过程中积极引进惩罚性赔偿,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产权法在实行过程中的效率,高效的建立起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同时知识产权法在实行的过程中将会避免行政的干扰,能够保证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给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知识产权法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是引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因素。

2.刑事制裁的局限性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时候就要对侵权人进行法律制裁,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将惩罚性赔偿作为制裁范畴标准,使侵权人能够为自身的行为付出代价。惩罚性赔偿的引用主要是为了能够起到惩戒的作用,对于侵权的行为能够进行有效的遏制。但是在刑事制裁的过程中这种局限性依然存在。首先,刑事制裁对于侵权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导致其日常行为受到限制,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创造造成阻碍;其次,刑事制裁以造成犯罪的交叉感染,既不利于侵权人的改造,也可能造成犯罪行为的衍生和恶化; 此外,刑事制裁过程由侦查和检察机关执行,其在相关技术知识上存在一定欠缺。

3.先天特点决定的

知识产权保护特点决定了要积极的引进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资源的共享。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难度较大,同时会出现多次侵权行为,并且侵权人员在受到一定制裁之后在利益的驱动下还会做出违法行为。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是巨大的。针对这种特点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积极引进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根本上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4.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惩罚性赔偿在引进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进行落实,针对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我国司法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在引进效果与落实实际状况上看,都需要在法律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开展惩罚性赔偿的引进工作。利用丰富的理论依据为指导,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法。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较为成熟,针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划分较为明确,并且在现行法律体系研究成果上看,在知识产权法中积极引进惩罚性赔偿措施能够降低矛盾的冲突性。对于提升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能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落实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具有可行性特点,在应用上要进行充分的落实。这样能够不断的提升赔偿额度的划分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

1.知识产权类型划分

不同的知识产权在类型上具有差异性特点。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划分,才能够保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的应用能够避免知识产权归属上的同一化效果,对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划分能够更好的避免作者的著作权的受到侵犯,保证著作权的完整性。并不能够将多次故意侵犯作为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在应用阶段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对专利技术的归属进行判决。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创新效果。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需要对专利侵权行为以及著作侵权案件进行区分,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2.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讲侵犯专利著作等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明确责任关系,使惩罚性赔偿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范围。同时对于出现的商业机密泄漏等也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方面,也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体现。在司法的解释上更加的体现公平。我国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应该进行统一协调,不能够针对某种知识产权进行小范围的惩罚性赔偿,需要扩大赔偿范围,这样才能够提升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力度。因此,在适用范围的划分上要充分的体现正当性原则。

四、结束语

惩罚性赔偿的应用是对知识产权法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措施,也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体现,能够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基本利益不受到侵犯。但是在惩罚性赔偿设计上还欠缺一定的经验,不能够指导知识产权的应用水平的提升。因此要充分的借鉴先进的工作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落实。这样才能够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不断完善将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

[1]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J].法学,2014,4,20

[2]李文华,周利海.浅谈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具体落实[J].商业,2015,11,18

[3]钱玉文,骆福林.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学杂志,2014,4,15

[4]徐楠轩,连洁.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J].商场现代化,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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