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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为何将外孙告上法庭

2016-01-31周秋元万敏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5期
关键词:兄弟姐妹继承人张某

□周秋元 万敏

外祖父母为何将外孙告上法庭

□周秋元万敏

陈某华系陈某荣和张某银的亲生女儿,万某系陈某华的亲生儿子,陈某荣和张某银的亲外孙。2011年7月25日,陈某华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对于陈某华所遗留的财产,陈某荣和张某银多次找万某协商继承,万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陈某荣和张某银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陈某华所有遗产三分之二的份额由两原告继承,被告万某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要求分割的遗产清单为:市场评估价为79.24万元的房屋一套、银行存款13953.1元和1100531.02元、中信建投资金367257.7元和中联重科64740股、英飞拓6400股、森马服饰500股);2.原、被告按所继承遗产份额比例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继承人陈某华的遗产,原告陈某荣、张某银及被告万某作为被继承人陈某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被告万某要求多分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某巷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华名下的房屋,由原告陈某荣、张某银继承;

二、被继承人陈某华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114484.1元,由原告陈某荣、张某银继承478856.07元,被告万某继承635628.03元;

三、被继承人陈某华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抚河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资金367257.7元及股票中联重科64740股、英飞拓6400股、森马服饰500股,由原告陈某荣、张某银继承证券资金244838.46元、股票中联重科43160股、英飞拓4266股、森马服饰332股,由被告万某继承证券资金122419.24元、股票中联重科21580股、英飞拓2134股、森马服饰168股。

【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由此可见,外祖父、外祖母与外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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