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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几大亮点

2016-01-26王磊

共产党员·下 2015年12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党纪处分

王磊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是在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原《条例》在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相对于日益变化的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明显滞后,随着党的建设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原《条例》修改被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经验的一次总结,特别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突出的重大问题,增加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条款,对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果及时做了制度性吸收。新《条例》不仅保留了原《条例》中的精华部分,而且在内容上也做到了与时俱进,呈现出时代性的亮点。

新《条例》重在突出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在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我们党历来重视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的建设,1922年党的二大上就制定了第一部《党章》,树立了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从而为党实现从弱小到强大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党能够在白色恐怖统治下获得生存发展空间,能够在每一次重大危机中转危为安,最后打败强大的国民党,取得革命的胜利,靠的就是组织的严密,纪律的严明。目前,党内一些同志组织意识淡薄,目无规矩纪律现象严重,因此,在新《条例》中第一条就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根据党章制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有别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规则,是比法律更严的规矩。在新《条例》分则规定中,将大量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但违反党纪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既反映了党纪先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重在依靠党规党纪的特点。

新《条例》理清了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删除了某些与法律重复的条款,修改了一些滞后的条款。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将违纪行为类型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这六类。明确了“负面清单”,确立了纪律“底线”。在具体内容的编排方面,强调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例如,原《条例》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另外,修改了一些落后于反腐形势的条款。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受到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新《条例》理顺了党纪处分与其他责任追究制度的逻辑关系。原《条例》颁布于2003年,在一段时间内,对于填补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惩治惩罚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惩戒领域的法律空白已得到基本弥补,尤其是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2012年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纳入法治化轨道,如果再将以上两类主体都作为《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就混淆了《处分条例》的责任

主体和适用范围。这样,不仅模糊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以及其他处分之间的关系,而且削弱了《条例》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新《条例》就此问题作出调整,例如,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这样,不同性质的处分和责任形式划清了,相互关系也进一步明确了。

新《条例》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新的制度成果,体现了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共出台了30多部廉政新规,既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也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新《条例》将其中最重要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成为新的党纪部分。在六大违纪行为中,都补充了新的内容。例如,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例如,河北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被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又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适用公务用车或者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公务接待纳入廉洁纪律处分范围。

再如,在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部分;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部分。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建党相结合是党的建设的一大特点,新《条例》是党的建设方面又一次重大制度突破,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的具体内容,明确哪些行为是违规违纪的,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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