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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正,存贷比指标重要性下降

2016-01-19黄鸿星

银行家 2016年1期
关键词:存贷红线流动性

黄鸿星

银行业激烈竞争图景下,需要满足多项各样的监管要求,如长期横亘在银行业放贷激情路上的“存贷比”红线指标。该指标始于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商业银行法》,至今已逾20年。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获通过而正式施行。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指标删除,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标志着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大信贷投放空间,被认为是银行监管改革的重要一步,并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深入发展,对国内银行业乃至金融业运行形势等都有重要影响。

存贷比指标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控制银行信贷盲目投放,加强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在经济周期上行时,大量的融资需求刺激银行业放贷冲动,存贷比监管红线可以约束银行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同时,“量入为出”的稳健信条影响下,留存25%的资金被认为可保护储户安全,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存贷比指标执行20年来,有两方面需要重要关注:一是指标的临界状态时期有多久,二是指标的计算规则是否有变。有学者统计,1995~2003年,75%的存贷比监管指标失效,此阶段银行业整体存贷比高于75%,2004~2010年,存贷比整体低于75%,2011年至今,部分中小银行存贷比接近75%。由此,存贷比指标在最近十年才真正对银行业发挥了红线作用,将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调整到监管框架内。而此阶段,一方面是中国银行业改革深入发展的黄金十年,另一方面又是中小银行蓬勃壮大的关键阶段。鉴于种种因素,四大行对于满足存贷比指标压力较小,而努力拓展壮大的中小银行急需更多地投放资产、获得宝贵成长空间,存贷比红线对它们的约束影响更为强烈。从监管指标的计算规则来看,公式简单的两因子“存款余额”“贷款余额”的各自组成也在不断调整。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业金融工具形式的改名换姓、变相腾挪,需要溯本求源,穿透计算到各项“创新”名义下的真实存款或贷款本身,另一方面是从监督和管理的综合角度,实现存贷比指标的有效运用,这内含两方面出发点: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引导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5年1月,央行正式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增加存款基数。

但动态调整下的存贷比指标构成,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原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实际上在淡化,特别是在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冲击下,存贷比指标作用不断散失。同时,为满足横亘的硬约束红线,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有需要在特定时点等突击揽存,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及金融市场资金波动,这种徒增的成本和波动将最终传导到真实承担的主体,无疑增大整体社会成本。此外,存贷比出发点的加强监管的作用,也在因整体影子银行的冲击而日渐式微。监管层需要引入新的监管方式保证银行业监管安全,需要按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引入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等,按照监管层的说法,这套监管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将更加科学。

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保留指标监测功能,并未削弱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的管控力,其他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等将发挥充分作用。而且,资本约束、信贷额度、窗口指导等强有力措施,仍然保证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顶”。存贷比取消虽然解除了商业银行扩张规模的一根箍,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更多将从自身稳健经营、战略转型和资产负债管理等综合出发,尤其是在当前寒冬经济形势下,更是谨慎为上。

其实,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可以帮助扭转一种误解,即信用扩张来源于先有存款后有贷款,存贷比指标字面体现的也是存款创造了贷款。实际上,从真实信用货币创造机理来看,贷款才是创造了存款。对于银行来说,越是多元化的资产运用,越有助于降低存贷比,而多发放贷款本身不会减少存贷差,存贷差大也未必意味着流动性充足或资本闲置。因而无论从银行经营发展动态形势,还是信用货币创造及至货币政策管理角度,都应推出更加先进、完善、科学的流动性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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