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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功用及其社会性:灰色董事研究评述

2016-01-11刘诚

财经问题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关系

刘诚

摘要: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研究经历了代理理论、友好董事会理论和灰色董事理论的发展历程。代理理论、友好董事会理论分别强调董事会的监督和建议职能,却忽视了董事会决策的社会过程。在梳理和评价了代理理论和友好董事会理论的基础上,本文从灰色董事的分析视角考察了社会关系对董事会功用的影响,进而评述了灰色董事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对未来研究进行了简要展望。

关键词:董事会职能;董事会独立性;社会关系;灰色董事

中图分类号:F2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2002307

董事会是连接股东和经理层的纽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由股东授权,负责选择和监督经理层,并就公司资产处置和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目前,除中国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公司法中明确表述: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股东和董事会两权分离,股东不能越过董事会直接做出决策[1]。因此,不论从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还是从政府法规的法理上来讲,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董事会功用的研究也就至关重要。

董事会的功用主要包括董事会职能和独立性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董事会的职责,后者则是其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对董事会功用的认识,经历了代理理论、友好董事会理论和灰色董事理论的发展历程。代理理论认为董事会主要职责是监督经理层,而董事会独立性越强越有利于监督,因而独立性越强越好[2]。友好董事会理论则认为董事会具有建议职能,而过于强硬的监督会阻碍经理层与董事会的沟通,董事会应该与经理层适度“友好”。董事会研究的最新成果——灰色董事

灰色董事,指的是虽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金钱和家族上的独立性,但与经理层(主要是CEO)存在一定社会关系的独立董事。

理论综合了这两种观点,认为董事会具有监督和建议两种职能,并注意到了董事会决策的社会过程,即董事会会议之外的社会因素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灰色董事理论认为,经理层和独立董事社会关系的存在会影响董事会独立性,从而弱化监督职能。本文通过对灰色董事有关文献的梳理,来阐释董事会的功用,认识董事会的职能和独立性,并着重介绍社会关系在其中的作用,为我国公司治理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实践奠定理论基础。

本文简要梳理和评价了代理理论和友好董事会理论,导出了社会关系对董事会功用的重要性;然后,通过社会嵌入性和关系契约理论来分析灰色董事的理论原理;进一步地,详细介绍灰色关系的存在、表现和影响,并评述灰色董事研究的主要贡献;最后对未来研究进行了简要展望。

一、董事会功用的经典理论

针对董事会的理论研究,根据研究的发展阶段和理论侧重不同,可以分为代理理论、友好董事会理论和灰色董事理论三种。本文把前两者统称为经典理论,用以区别于灰色董事理论这一最新研究成果。代理理论认为股东和经理层之间存在冲突,它强调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而Adams和Ferreira认识到董事会的监督不是越强越好,董事会还有另一个重要职能——建议功能,提出了友好董事会假说。

(一)代理理论与监督功能

Jensen和Meckling第一次开创性地提出和量化了代理成本,认为股东和经理层之间有代理问题,即管理者能够在某些限度内追求自己的私利,导致企业价值偏离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目标。Fama和Jensen也认为,当决策经营者不是主要的剩余索取者时,决策经营者就有可能偏离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代理理论从代理问题出发,研究认为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经理层。早期的委托代理研究普遍认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股东的监督成本过高并且能力有限,分散的小股东们由于各自存有“搭便车”的动机,从而失去对管理者的监督。而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委托人权力保护股东利益,因此,代理理论强调董事会的监督功能[6-7]。Eisenberg[8]认为随着公司治理的分工细化,战略管理日益成为CEO的主要职责,并且CEO有自己的顾问和智囊团,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经理层而不是干预CEO的具体活动。而且,代理理论认为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大都是独立董事,国内外文献大都没有对二者做出严格且统一的区分,而且相关研究结论基本是通用的。)具有更强的监督能力,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来加强独立监督。Fama[9]指出独立董事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者,可以刺激和监督经理层之间的竞争,从而有效地降低经理人对剩余索取者权益的侵害。Fama和Jensen认为,独立董事外部市场的存在使得他们有足够的激励保持其声誉,而声誉激励阻止了独立董事和经理层的合谋,有效降低了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

代理理论强调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认为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可以约束公司经理层及控股股东,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引申的政策含义是通过各种机制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然而,大量文献没有发现董事会独立性增加公司绩效的证据。相反,有学者发现独立董事在与CEO 就公司决策发生冲突时往往不会采取公开的反对态度[6-11],没有很好地维护股东权益[12],对公司绩效具有负作用。这些实证结果对代理理论的解释力提出了质疑,除了计量内生性问题

董事会通常被认为是由市场外生决定的用于解决代理问题的,Hermalin和Weisbach[6]则认为董事会是由组织内生决定的用于解决契约不完全性的制度,并发现表现欠佳的公司会增加董事会独立性。之外,代理理论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它忽视了董事会的建议功能。第二,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衡量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不够科学合理。

在实证研究中,此类文献普遍采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来衡量董事会的独立性,其逻辑假设是:由于独立董事在法律上必须满足与公司和高管在金钱及家族上的独立性,使得他们在财务和人事等方面不依附于经理层,因此他们可以保持独立性。然而,这一逻辑假设并不严格成立。第三,它假定行为人是个人主义和自利的,不能解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行为,也不能满足人们以社会人形式存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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