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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建议

2016-01-06□文/丁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4期
关键词:征地土地农民

□文/丁 亮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土地是一切劳动产品的“生产基础”,也是农业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而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三中全会关于土地的决定,无意让我们看到了对于农民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多的保护。为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实现社会公正,是9亿农民的心声,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如何保障我国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三农”问题中的核心焦点,基于此,本文也将重点研究在城市化进程中,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

地租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不管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有一个共同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在分析地租的形成和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研究社会主义地租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指导。

1、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情况下,不管租用什么样的土地,租用者都必须交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形成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的存在是土地所有制的产物,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表现形式。

2、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产生级差地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经营垄断,土地质量差异仅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 和级差地租Ⅱ。马克思认为是土地肥力和位置差异形成级差地租I,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采用集约化经营方式则形成级差地租Ⅱ。

3、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一部分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能够生产出某些其他地方无法生产出的珍贵物品。比如,某些地区出产的特殊农副产品。这些产品按照不仅大大超出生产价格,而且以超过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这里所说的垄断价格与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存在的使农产品按照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而形成的垄断价格不同。

二、我国农民土地收益分配现状

作为一个世界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三农”问题也一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过后,一部分农村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转移到了城市,但绝大多数农民仍留在农村,土地仍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仍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大量农民因此失去土地,同时也失去了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征地补偿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从而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怎样保障失地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是政府征地过程中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农民土地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征地补偿费,但在实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农民实际只能分得土地收益的极少部分,因而被占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极大影响。一方面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农村土地低价转让,导致土地国有化进程中大量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从农民手中以征用的形式获得土地资源,而被征用土地很多却被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征地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费,但是征地补偿费中的级差地租不能准确地到达农民手中,农民关于土地的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引起农民的不满,造成众多群体性事件。中国的农村随着高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引发了一系列土地产权的变化以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由此在国家、集体、农民、开发商四个责任主体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保障,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我们政府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决定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否能够早日实现。

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I 和级差地租Ⅱ,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I 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所有。而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放投资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收益分配理论,土地收益应该按以下顺序分配:

1、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的分配。在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在集体、政府、开发商三者之间,集体是土地原始所有者,绝对地租应该归集体所有。绝对地租以征地补偿费的形式归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垄断地租是以特殊有利的自然条件为基础产生的,而这种特殊的自然条件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不属于某个人或组织,因此垄断地租应归全体公民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取得,但在实际中一般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2、级差地租I的分配。级差地租I 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的肥力和位置差异,包括地块与市场距离的远近、交通运输、通讯条件、不同的人口密度等因素。从影响级差地租的因素来看,可以分两种形态来对待,属于自然条件影响方面的,应归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开发者共同所有,级差地租I-1 由以上三者共享;而对经济条件影响因素,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受土地所处的不同位置产生不同影响,位置不同也造成其周围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主体的不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级差地租I-2 应当归投资环境的投资责任主体所有。在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如果周围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来自政府,这部分土地的级差地租I-2,应归政府所有;远离城市和政府驻地的级差地租I-2,应该由村集体占有。

3、级差地租Ⅱ的分配。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连续追加投资,因生产率提高而产生超额利润转化成的级差地租。它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对土地直接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1,第二种是对土地间接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在第一种形态下,对耕地的连续追加投资,在农地转为非农地用途中,可能不产生效益(级差地租Ⅱ-1-l),原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可产生部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1-2)。因此,在补偿中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和征用前后的土地用途,从而要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享到这部分补偿。级差地租Ⅱ的第二种形态,根据形成地租的不同特征,细分为由市场基础设施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1,以及由社会性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2。级差地租Ⅱ-2-1 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交通电讯等基础设施上的不断投入而形成的,因此这部分应该由国家或各级政府所有;级差地租Ⅱ-2-2 主要由社会展开性地租形成,该部分的地租应归基础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代表这些基础建设单位所有,但实际上这部分地租往往归开发者所有。

级差地租是土地转让价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级差地租Ⅱ在农民收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是级差地租正在不断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性和我国农业生产的低效造成的,必然会影响到转让收益价格,减少农民收益。解决级差地租减少有效的措施是降低社会生产的价格,其措施是:一是在金融市场上给予一定的援助政策。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小额信贷,解决农民的资金问题,鼓励和帮助农民进行投资,以保证农民获得级差地租II;二是技术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扎根农村,形成长期、稳定、有效的制度,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我国农业个人生产价格,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保障我国农民收入;三是政府的土地管理不仅应坚持基本原则,而且还要有灵活的策略,积极帮助农民扩大市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总之,如何保障我国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合法收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也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心声,能够有效地降低因为征地补偿不足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极大地缓解社会矛盾,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基础。但是,本文仅仅从土地收益分配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还值得学者进一步研究,本文在此仅作简单讨论,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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