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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对待到龄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问题

2016-01-05翟峰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组织法退休年龄任期

翟峰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我认为应依法由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确定是否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在经常委会例会依法决定接受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之后,有关方面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按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备案。

由此可见,年龄到退休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常委会例会依法作出同意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决定,是与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精神相符的,有关方面在具体操作时,理应依法这样做。

而对于因“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愿意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常委会例会就无法作出同意接受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该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只有等到届满后才能够办理退休手续”的这类问题,我认为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是完全可理解和谅解的。

因为,这个责任并非应由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来承担,因为该问题出现的缘由,或与换届选举时的人事安排有关,或与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与有关具体操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认知程度上的参差不齐有关。

我们知道,按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是相同的,而其行使职权亦应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一届常务委员会为止。

为明晰该条规定,我们即可依法作出如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由其组成人员组成的。而其组成人员分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是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的,而省级和市(州)级人大常委会是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的。由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因而其组成人员的任期亦应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由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行使职权要“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因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集体行使的职权,亦应“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而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的原则规定,一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其五年任期未满的届期中不主动提出辞去其组成人员的职务的申请,其与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的原则规定亦并非相悖。而与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原则规定相悖的,恰好是对那些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管其是否愿意,皆要求其必须主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做法。因为,这是明显违反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应“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的原则规定的。

实际上,要避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虽到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现象的发生,以及要避免与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的原则规定精神相悖,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地方换届选举时,有必要尽可能安排能够履职满一届的人选。而对于履职不到满届就可能面临退休的人选,若因工作需要仍须安排其进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序列,即应依法让其履职到届满。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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