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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15-12-21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单方发包人价款

王登山

问:承包人如何化解竣工结算“久拖不结”?

北京某施工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施工某别墅区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该工程。其后承包人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在承包人催促下开发公司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一年多,竣工结算也没有一个结论,工程款当然更无法给付了。请问:承包人如何化解竣工结算“久拖不结”?

1.承包人应该依照合同坚持先结算、后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法律未统一规定支付价款与交付工程谁先谁后,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合同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此承包人应该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坚持先结算、后交付工程的策略。

2.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及时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把签收手续作为工程款维权的主要证据。

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程序的正当性值得承包人重视。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且要妥善保存。为什么一定要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时签收呢?因为此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是进入竣工结算程序的起点、标志,亦是判断哪一方违约的重要书证。承包人只要能举证出发包人签收结算报告的签收手续,发包人未及时在28天内答复,发包人即构成违约,并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假如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承包人应当注意对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

3.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采取各种方式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起诉或申请仲裁时,先以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书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诉讼请求金额确定以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书金额减去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在诉讼中再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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